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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歷史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歷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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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又稱“防止核擴散條約”或“核不擴散條約”,外文名叫做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簡稱“NPT”,簽約時間1968年7月1日,生效日期1970年3月5日。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歷史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歷史百科

歷史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雛形——1959年和1961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愛爾蘭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國家不向無核國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範圍擴散》的議案。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實現核爆,引起美蘇對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的擔心。美國和蘇聯先後於1965年8月和9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蘇美兩國開始祕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覈准了該條約草案。

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

主要內容

條約所稱有核武器國家系指截止1967年1月1日 已製造並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國家,允許保留核武器。美國、蘇聯(1991年後爲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法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爲僅有的5個被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承認的有核武器國家。

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制造核武器。

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

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

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各國加入情況

1968年11月27日,英國加入該公約。

1970年3月5日,美國加入該公約

1975年5月2日,德國(聯邦德國)加入該公約。

1976年6月8日,日本加入該公約。

1992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該公約。

1992年8月2日,法國加入該公約。

非簽約國

印度、巴基斯坦、南蘇丹與以色列四國皆未曾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其中,印度和巴基斯坦均公開承認擁有核武。巴基斯坦更是世界上唯一擁有核武的伊斯蘭國家。以色列被普遍認爲擁有核武,但官方從未公開承認或否認。

上述三國,再加上五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及北朝鮮,世界上共有九個國家擁有核武。

北朝鮮退出

北朝鮮于1985年12月12日正式加入,於1993年3月12日宣佈退出意向,但後又撤回。於2003年1月10日宣佈退出意向,於2003年4月10日正式退出。

相關條目

羅素—愛因斯坦宣言

相關會議

1992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決議成立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

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舉行了4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爲大會準備了臨時議程和程序規則草案。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上,178個締約國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審議大會在紐約舉行。大會議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以及無核區。

參見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核武器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