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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公民法 羅馬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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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公民指的是羅馬帝國的身份,起初的時候沒有公民權,隨後才獲得,212年之後,所有的羅馬帝國自由人,被授與公民權,依據是安東尼努斯敕令。

羅馬公民法 羅馬公民權

簡介

“古羅馬平民”是一個不斷髮展變化的概念。

早期的“古羅馬平民”與“古羅馬公民”是兩個相對的概念,不過兩者都是自由民,至於奴隸的地位則沒有任何差別。王政時代後期,古羅馬平民大都是外來的移民以及脫離古羅馬血緣羣體的社會成員,被排除在古羅馬公民的血緣組織之外,因而具有政治和經濟上的無權性(比如公有地的使用權),經濟上的私有性和對羅馬貴族和氏族部落的依附性。從法律上看,《公民法》適用於古羅馬公民,而《萬民法》適用於古羅馬平民。

隨着社會改革的進程,古羅馬平民逐漸獲得了各項公民權,“古羅馬平民”與“古羅馬公民”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授予羅馬境內所有自由民以古羅馬公民身份,公民法和萬民法的區別也隨之消失,此後“古羅馬平民”逐漸演變爲與“古羅馬貴族”相對的概念。

  羅馬公民

公民條件

在羅馬帝國,下列的人民能夠變成公民:

自拉丁國家的人民,被授與公民權。

被釋放的奴隸,變成公民。

於輔助軍團中完成役期之行省人民。

公民權力

公民賦予下列權力:

在共和時,男子有權去投票。

有權立約。

有權具備合法的婚姻。

除非被控訴叛國罪,不能夠被判處死刑,。

不會因債務而成爲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