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語:日本國憲法第9條/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即規定《日本國憲法》三大原則作爲和平主義,成爲《日本國憲法》第二章的主要內容,包括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日本國憲法》也因此被稱爲“和平憲法”或“非戰憲法”。
主旨
防衛廳改製爲防衛省
全部憲法的條文主要爲:
否決非自我防衛的戰爭行爲
否決一切的戰爭行爲及戰力
保有在一般防禦範圍的戰力
不承認國家交戰權
第九條解釋問題
第九條中戰爭的定義,“作爲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爲達到前項目的”,暗含耐人尋味的文字。如“爲達到前項目的”就至少有兩種解釋:如果“前項目的”是第一款的前半句話(“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那日本只要保留陸海空軍就違反了第一款,故不能保留之;但如果“前項目的”是指第一款的後半句話(“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爲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那日本可以基於武力解決國際問題的手段以外的目的(比如自衛)而保留武裝力量。
關於交戰權的定義,請參照日本憲法的“放棄戰爭”。
戰爭的定義
根據國際法。國家對外宣戰,戰爭即開始。
爲了解決國際紛爭所使用的手段
自我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
建立機制,不放棄對話溝通
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
戰力的定義
爲了達到和平憲法第九條的目的,只能保有基本自我防衛的基本國防軍備。
小川和久提出,自衛隊隊員屬於非合法戰鬥人員,萬一戰爭開打,無法受到國際法保障成爲俘虜。
日本政府解釋第九條
當時日本政府制定此憲法,是連自我防衛的權利都放棄。但隨着朝鮮戰爭的爆發,美國容許日本再度重新武裝。根據憲法,侵略戰爭是被禁止的,只能維持自我防衛,因此必須維持最小的防衛能力。聯合國承認的集體自衛權,在日本也是不被允許的。
2014年6月,執政自民黨與公明黨達成協議,允許在修改憲法解釋下行使部分集體自衛權。7日1日,日本政府在臨時內閣會議,正式決定修改憲法解釋,解禁集體自衛權。有學者認爲,這個方法是走後門,沒有經過議會的民主討論來修憲,而是由內閣決定重新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