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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石油托拉斯 標準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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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石油,又稱美孚,外文名Standard Oil,是美國曆史中一家強大的、綜合石油生產、提煉、運輸與營銷的公司,成立時間1870年。

簡介

標準石油(英語:StandardOil,又稱美孚石油公司、美孚火油公司、美孚洋行、紐約三達火油公司)是美國曆史中一間大型、綜合石油生產、提煉、運輸與營銷的公司。標準石油於1870年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俄亥俄州成立,乃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煉油廠商。在1911年標準石油被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爲非法壟斷之後,這家世界上出現最早規模最大跨國公司的爭議史才得以結束。標準石油最初通過橫向整合煉油行業主宰成品油市場,後來改用垂直整合,該公司是商業托拉斯發展的創新者。標準石油托拉斯精簡生產與物流,從而降低了成本並削弱競爭對手。競爭法批評人士指責標準石油使用激進價格摧毀競爭對手,形成威脅消費者權益壟斷。約翰·洛克菲勒是標準石油的創辦人、主席與大股東,雖然它使得洛克菲勒成爲近代歷史中最富有的人,但因爲它呈成倍的成長速度,又採用雖然合法但是排擠許多小商企的策略,標準石油受到了公衆的廣泛批評。其他標準石油的著名主要人物包括:佛羅里達東海岸鐵路、度假村的建造者亨利·弗拉格勒與維吉尼亞鐵路的建造者亨利·羅傑斯。

標準石油托拉斯 標準石油公司

  約翰·洛克菲勒

早期歷史

在1870年,俄亥俄州,約翰·洛克菲勒(JohnRockefeller)、威廉·洛克菲勒(WilliamRockefeller)、亨利·弗拉格勒(HenryFlagler)、化學家塞繆爾·安德魯(Samuel Andrews),匿名合夥人史提芬·哈里斯(StephenHarkness),與威廉的姐夫奧利弗·詹寧斯(Oliver Jennings)合夥建立了標準石油。在開始的10,000股中,洛克菲勒分得2,667股;威廉、亨利與塞繆爾各分得1,333股;史提芬分得1,334股;奧利弗分得1,000股;而洛克菲勒、安德魯與弗拉格勒公司(Rockefeller,Andrews&Flagler)分得1,000股。通過後來受到廣泛批評的高效戰術,它在1872年的兩個月內吞併或者摧毀了它在克里夫蘭的大部分競爭者,在後來更是席捲美國東北部。

在早年,因爲洛克菲勒是塑造新石油工業的唯一的、重要的人物,所以他統治着團隊。權利集中在公司在克利夫蘭的總部,但是總部的決策都以合作方式作出。

州政府作出反應,試圖通過立法限制公司規模。洛克菲勒和他的聯營者發展出新方法去組織他們快速成長的企業。在1882年,他們將各州公司整合在一羣委託人(Trustees)下。根據祕密合約,舊時的37個股東將他們的股份“委託”予9個委託人組成受託委員會:威廉·洛克菲勒與他的長兄,約翰·洛克菲勒、奧利弗·佩恩(e)、查爾斯·普拉特(Charles Pratt)、亨利·弗拉格勒,約翰·阿奇博爾德(JohnArchbold)、威廉·沃登(William Warden)、雅比斯·博斯特威克(Jabez Bostwick)與本傑明·巴斯特(BenjaminBrewster)。約翰·洛克菲勒任委員會主席,約翰·阿奇博爾德仁副主席。37個股東法律上仍然控股該公司,但經營大權都在“受託委員會”手裏。儘管托拉斯在1892年被俄亥俄州議會解散,這種組織形式被證明是非常成功的,所以,在後來,其它的巨型企業都採用了這種“托拉斯”形式。

公司的成長,除通過增加銷售,還通過收購競爭對手。在購入競爭對手的公司後,洛克菲勒關閉他認爲是低效的公司而保留其它的公司。在1868年一個精彩的交易中,紐約中央鐵路旗下的湖濱鐵路(Lake Shore Railroad)招標,只要一家公司每日輸送60加侖石油並自行裝卸,該公司就能以原價的71%運輸石油,即每加侖一分、每桶42分。小公司都譴責這次招標不公平,因爲他們沒有的能力爲折扣而產出足夠的石油。

在1872年,洛克菲勒加入南方促進公司(South Improvement Company),這使得他在運輸時能夠得到回扣,讓競爭對手露出弱點。但是此舉被揭發,競爭對手要求賓夕法尼亞州議會撤回南方促進公司的契約。

標準石油的行動與祕密運輸合約使得其煤油價格由1865年的56分跌至1870年的26分。

在1885年,俄亥俄標準石油將總部由克利夫蘭遷到紐約市百老匯26號(26Broadway)。同時,俄亥俄標準石油註冊了新澤西標準石油,因爲新澤西州的公司股份所有權法比較寬鬆。

同樣地,在1890年,國會通過了美國所有反壟斷法的始祖-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儘管對“抑制貿易”的定義充滿爭議,它禁止抑制貿易的一切合約、計劃、交易、陰謀。標準石油集團很快地引起了俄亥俄總檢察長大衛·沃森(DavidWatson)的注意。

從1881年到1906年,標準石油以65.4%的股息548,436,000美金,就如普通的策略一樣,部分盈利重新投入到商務中,而非作股息。1882年到1906年間,標準石油淨盈利爲838,783,800美金,股息爲290,347,800美金。

鼎盛時期

在1897年,洛克菲勒從集團的控股公司新澤西標準石油公司引退,但是保留了在公司的股份。副主席約翰·阿奇博德(John Archbold)主持公司的大部分運作。同時間,政府試圖通過反托拉斯法限制公司的發展。

標準石油因爲高效率與負責任建立最初的市場地位。在當時,大部分公司將汽油倒入河流,但是標準石油將它們用作自家機器的燃料。在當時,大部分公司的煉油廠的廢料堆積如山,但是洛克菲勒卻能夠找到賣掉它們的方法。

例如,標準石油在1908年購入發明礦脂的切斯伯勒製造公司(Chesebrough Manufacturing Company)。

記者、作家艾達·塔貝爾(Ida Tarbell)的父親是被洛克菲勒擊敗的油商,她是第一批“耙糞記者”之一,她與同情她的標準石油高級行政人員亨利·羅傑斯(Henry Rogers)作了廣泛的採訪,她的調查助長了公衆對標準石油與一切壟斷者的攻擊。

在1902年11月開始,《麥克盧爾》(McClure's)雜誌開始連載她的報道,連載在1904年10月結束,分爲19部分。在1904年,集合成書《標準石油歷史》(The History of the Standard Oil Company)。

標準石油托拉斯的控制權在一小羣家族手上。在1910年,洛克菲勒說:“我認爲在標準石油由創辦至現今的歷史中,大部分股權都爲普拉特家族(Pratt Family)、佩恩-惠特尼家族(Payne-Whitney Family)、哈里斯-弗拉格勒家族(Harkness-Flagler Family)與洛克菲勒家族所控制。”

這些家族將大部分股息重新投資於其他產業,尤其是鐵路業,他們也大量投資天然氣與電力照明產業(包括巨型的紐約市綜合天然氣公司(Consolidated Gas Company of New York City)),他們大量購入美國鋼鐵(USSteel)、混合銅業(Amalgamated Copper)甚至是玉米產品提煉公司(CornProductsRefiningCompany)的股份。

標準石油在中國

標準石油的產量增長得非常快,以至於美國市場很快飽和,所以公司開始展望海外市場。在1890年代末,公司開始向擁有4億人口的中國售賣煤油,用作油燈的燃料。標準石油中文商標採用了“美孚”,意爲美麗與可靠,它也在生產的錫燈上使用“美孚”商標,這些錫燈價格低,以鼓勵中國百姓放棄使用菜油燈,使用煤油燈。此舉獲得了積極反應,中國成爲標準石油在亞洲的最大市場。標準石油與真空石油公司合併後成立施丹維克(Stanvac(Standard-Vacuum))是美國在投資珍珠港之前在東南亞的唯一投資。

標準石油在中國各大城市修建儲油罐、倉庫與辦事處(將油輪上的散裝油以每罐5加侖重新儲存)。在內陸,它使用油罐車、火車與船隻運輸石油。Stanvac的華北分公司以上海爲基地,擁有上百艘河流船隻,包括躉船、蒸汽船、小輪、拖輪以及油輪。超過13艘公司的油輪在長江上航行,其中最大的幾艘美平(Mei Ping)(1,118噸)、美夏(Mei Hsia)(1,048噸)與美安(Mei An)(934噸),他們都在帕奈號事件中沉沒。美安在1901年服役,是船隊的第一艘船。船隊的其他船隻包括:美川(Mei Chuen)、美孚(Mei Foo)、美紅(Mei Hung)、美江(Mei Kiang)、美路(Mei Lu)、美譚(Mei Tan)、美蘇(Mei Su)、美英(Mei Ying)、與美雲(Mei Yun)。美夏是一艘特別設計在江河航行的油輪,在上海使用當時最新造船技術建造。在1912年,同級建造的美孚服役。在1926年服役的美夏能夠在3個儲油罐中裝載350噸散裝油,她長206英尺,寬32英尺,在海外設計,在上海建造,她的石油燃料燃燒器進口自美國,而水管鍋爐進口自英國

壟斷指控與反托拉斯訴訟

在1890年,標準石油控制了美國80%的石油。俄亥俄州起訴標準石油成功,托拉斯在1892年被迫解散。但是,標準石油只是將俄亥俄標準石油分離而繼續控制它。後來,新澤西州修改了它的註冊公司法,允許一間公司持有全美任何的公司的股份。所以,在1899年,以紐約市百老匯26號爲基地的標準石油托拉斯,合法地重組爲一間控股公司,新澤西標準石油,它持有41間公司的股份,而這些公司又控制了更多的公司,實際上只改變了控制公司的方法。公衆認爲由一羣被選董事控制的標準石油集團是無孔不入的。

在1904年,91%的產油與85%的石油的最終銷售都爲標準石油控制,它的產出大多數是煤油,其中55%出口到世界各地。在1900年後,它不再使用價格戰排擠競爭對手。聯邦商業機構專員(CommissionerofCorporations)研究了標準石油在1904到1906年間的運作,稱“毫無疑問......標準石油在石油提煉產業中的統治地位是通過不公戰術取得的;操縱輸油管與鐵路,與通過削減石化產品的價格,用不公方法競爭”。在競爭對手的逐漸蠶食下,在1906年,公司的市場佔有率只剩下了70%。同年,對標準石油的反托拉斯控訴失敗了。在1911年,公司的市場佔有率下跌到64%,而且至少有147個競爭對手,包括海灣(Gulf)、德士古(Texaco)和殼牌(Shell)。公司並未試圖壟斷石油的勘探與抽取;在1911年,美國石油的勘探與抽取的11%爲標準石油控制。

在1909年,美國司法部以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爲依據起訴標準石油壟斷及抑制州際商業:

在鐵路公司偏向的組合的回扣、偏向與其他歧視性策略;通過控制輸油管抑制競爭對手、達到壟斷,對競爭對手擁有的輸油管的不公策略;與競爭對手簽署妨礙貿易的合約;不公的競爭方法,比如在必要打壓對手的時候削減地方價格;派遣間諜到競爭對手處出收集情報,運營虛假獨立公司,以相同的意圖在石油上的付款中取得回扣。

在最後4年中,雙方不斷在庭上爭論標準石油的壟斷策略:

“調查的總體結果揭示許多以標準石油公司與其附屬公司名義進行的,在鐵路上的公然歧視。除加利福尼亞州的幾所大型公司外,標準石油是以如此歧視方式銷售獲利。在國內的每一個地區,公司都享受着對競爭對手的一些不公優勢,而其中一些歧視影響範圍廣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