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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國家 半總統制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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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混合制,同時具有總統制和內閣制(議會制)的共和制體制,特點是總統制的實質,形式上保留議會制,典型國家是法國。

半總統制的總統作爲國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行政權力,一般而言其行政權力較總理大,較總理領導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但需通過內閣行使行政權。國會的權力相對較小。半總統制政體始於德國的魏瑪共和國時期,後以法國最爲典型。法國第五共和吸取了第三共和和第四共和議會制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創並執行半總統制半議會制(半內閣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至今並未改變。

半總統制國家 半總統制特點

  半總統制

特徵

法國政治學者杜瓦傑,針對半總統制之國家,提出了三項共同特徵:1、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2、總統有一些特殊的行政權力。3、有一個獨立於總統外,向國會負責的內閣存在。

需要稍作解釋的是,上述提到的特殊權力,泛指那些在議會內閣制以及總統制的設計下,不可能存在的,但卻明確規定在實施半總統制國家的憲法中的權力。一般來說,總統擁有國防及外交的行政權力,且因爲是直選產生,擁有較高的權力認可度。

歷史

第一個採行半總統制之國家,是德國的魏瑪共和,但當時仍視爲議會制的改良,參照第三共和。依據威瑪憲法,總統爲兩輪投票制直接選舉產生,居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上,可以隨時行使解散議會的權力,無需經議會同意自由任免總理;於必要時甚至可以依照憲法調動軍隊以及在緊急狀態下作出相關處置,因此總統實際上掌握最高行政權力,故阿道夫·希特勒被總統保羅·馮·興登堡任命爲總理後,仍非最高領導人,需受總統的制約,直至興登堡去世後方取而代之,並把總統及總理合併爲“元首”。

法國

1958年夏爾·戴高樂再度主政後,其建立的第五共和有鑑於第三共和及第四共和議會制時期的失敗教訓,國會經常行使倒閣權,造成政局不穩定之經驗,於是新憲法增強了總統的行政權,並有制衡國會的權限,包括國會行使倒閣權後,總統需解散國會,總統亦有解散國會的權力。

至今,法國是採行半總統制運作最具經驗和最成功的國家,總統擁有行政權,並有任免總理的權力,但國會仍有效制衡總統,法國的政局仍維持穩定。在歷史的因素下,也成爲了法國的選擇,惟總統的行政權力仍構成爭議,特別是法國總統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法國曾出現三次“左右共治”的局面(總統及總理),但一般而言,總統相較於總理擁有較大的權力。總統負責國防和外交,而總理掌握內閣的領導權,並掌管內政和經濟。

法國自1965年起,總統選舉爲兩輪選舉制,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當選爲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票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則當選爲總統。自總統直選實行以來,從未有總統候選人可在第一輪投票中勝出。

總統是國家元首,還有任免總理,主持內閣會議,頒佈法律並簽署行政命令的權力,同時也是國家軍隊的最高統帥。當總統所屬的執政黨議員在國民議會人數過半,總統所委任的總理就是總統所屬政黨,變成由總統主政。但相反,在野黨在國會過半的話,那麼總統就會任命在野黨所推舉的人爲總理,由在野黨主政,但總統享有部分國防及外交的權力。在政治學裏,稱爲換軌(或稱“左右共治”),是名副其實的雙首長制。

國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或者拒絕政府的施政綱領而迫使政府向總統提出集體辭職。依照各種半總統制國家的政治慣例,通常是由總統主理國防與外交,對全民負責;總理主理內政,對國會負責。

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總統爲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負責負責國防、外交、國家安全之行政權,總統也是中華民國的三軍統帥,有統帥三軍之權。總統及副總統由自由地區的全體公民直接選舉。行政院院長爲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負責總統職權以外的行政權。然而實質上,總統掌握所有行政權,總統向全國國民負責,行政院院長近似總統之幕僚長,行政院正副院長及其部會首長代替總統向立法院負責。

優缺點

優點

法理上倒閣與解散機制可以化解行政與立法的僵局。

總統權力強化,比較不受國會的影響,有助於政局的穩定。

缺點

總統處於超然地位,位於行政及立法之上,不受立法限制。

二元權力結構,總統與閣揆之權力界限不易明確區分,如果兩個權力引擎同時發動而向相反的方向推動,則可能對抗爭權,引發政爭。

行政權割裂,缺乏統一領導,可能妨礙行政效率。

總統與閣揆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對國會負責,而閣揆無權,卻須對國會負責,形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不符責任政治原理。

總統若缺乏民主素養,可能僭越弄權,按己意組成御用內閣、少數政府,導致國會反彈,行政與立法僵局難解,形成施政難以推動的無能政府。

與總統制及內閣制的比較和運作

半總統制之下,總統與國會權力完全分離,因此執政者必須在行政、立法兩者相互兼顧,得着重總統與國會多數黨的互動關係,並大致有三種可能:

1、當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黨屬於同一政黨時,總統成爲國家的權力中心,內閣與國會的運作均由總統操控。此時政治運作順利,內閣有總統主動協調,不會提出在國會不能通過的法案;相對的,國會對於內閣提出的法案,在總統的斡旋下,不會否決內閣提出的法案。

2、當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黨屬於不同政黨時,總統選擇任命國會多數黨的人選爲閣揆,在政治運作上稍微緊張,總統無法全面介入內閣與國會間的運作,不過內閣爲國會多數黨所同意之人選,因此內閣不會提出在國會不能通過的法案;相對的,國會對於內閣提出的法案也不會否決。在法國的經驗是,總統不主動介入此種情形的內閣與國會間的運作,不過內閣亦會尊重總統,將一些權力給予總統行使,在各國政府的慣例裏,通常總統親自享有國防與外交方面的權力。

3、當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黨屬於不同政黨時,若總統選擇同黨或其他非國會多數黨的人選爲閣揆,在政治運作上將非常緊張,國會多數黨與內閣及總統對立,內閣對國會提出的法案,會受到國會多數黨的不信任案或者嚴重牽制,迫使內閣與總統對國會多數黨妥協。在一些半總統制國家,總統會透過行使主動的解散權,嘗試化解此種僵局;但在一些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半總統制國家,會造成相當嚴重的憲政問題。

半總統制與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相似特徵:

1、總統擁有相當程度的行政權,在一些實際運作上,甚至超越總統制的總統。

2、因總統有固定任期,政局較穩定。

3、總統與議會均由人民分別直接選舉產生。

但半總統制同時又具備議會制以下幾個特點:

1、總理領導的內閣向國會負責。

2、國會能對內閣表示不信任。

3、可能不固定的國會議員任期,閣員亦可能兼任國會議員。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爲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國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等權力,甚至可以在國家實施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上述權利(如美國總統不能隨時解散國會)。因此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上,實質上總統仍掌握最高行政權力,總統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可能會造成憲政危機。此外,在半總統制下,因總統任命的總理代表總統向國會負責,導致常出現“總統有權無責”和“總理無權有責”的局面,總理需要代表總統承擔主要的政治責任。

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

施行半總統制在目前是全球多數共和制國家所採取的制度,多爲新興民主國家、曾經嘗試施行內閣制卻失敗、或實行內閣制但總統擁有一定行政權力,各國制度施行細則和選舉制度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國家元首和內閣首長的權力劃分比較明確,國家元首對外、內閣首長對內。由於各自憲法、傳統、現實狀況以及政黨生態的不同,而會呈現出不同的運作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學者認爲該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的是“實際運行中黨政結合的半總統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提名國務院總理的權力,但國務院總理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不向國家主席負責,而國家主席也沒有行政權,只是禮儀性的虛位元首。在中國大陸政治中,掌握實際權力的是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而不是國家主席,本質上屬於蘇聯式黨國體制,而非半總統制。

總統-國會制

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任命總理可以不經國會同意,徑行任免總理(多爲同一執政黨),再由總理組成內閣。所以閣揆必須受總統領導。閣揆由總統任命、免除、替換,也不須徵詢國會的意見,閣揆代表總統接受國會的質詢,向國會負責,其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隨時被總統任免,實際運作形同總統制。國會可以行使倒閣權,但總統也有權解散國會。實行國家及地區如下:阿塞拜疆、中華民國、剛果共和國、幾內亞比紹、毛里塔尼亞、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巴勒斯坦、敘利亞、德涅斯特河沿岸、南奧塞梯、阿布哈茲。

總理-總統制

總統提名總理和內閣須諮詢國會、得到國會的同意或依慣例任命議會最大政黨領袖爲總理,內閣與總統互不隸屬,當兩者分屬不同政黨時總統將喪失部分權力。只有國會有權撤換總理和內閣,但總統有權解散國會。實行國家如下:阿爾及利亞、布基納法索佛得角、剛果民主共和國、東帝汶、埃及、法國、俄羅斯、海地、立陶宛、馬達加斯加、馬裏、蒙古、尼日爾、北塞浦路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斯里蘭卡、突尼斯、烏克蘭。

歷史上實行半總統制的主權國家

亞美尼亞(1991年-2017年)

德意志國

東德(1949年-1960年)

蘇聯(1990年-1991年)

西班牙共和國

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塞爾維亞和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