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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帝侯制度 選帝侯有資格當皇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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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帝侯,德國歷史上的一種特殊現象,外文名叫做Kurfürst,1356年確立,1806年消亡,其影響是嚴重削弱了皇權,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起源

選舉德意志君主的制度源自於古日耳曼人時期的選舉部落首領風俗,後被法蘭克人繼承並保留下來。隨着法蘭西王國王權的加強,王位世襲製取代了選舉制,德意志仍然保留了國王選舉制。任何擁有自由身的人都能參與選舉國王,但投票權僅限於那些有地位和名望的貴族。一小部分諸侯在1125年的羅馬人民的國王選舉大會上支持薩克森公爵洛泰爾,洛泰爾以承認他們的地位換取他們的支持。不久,國王由特定人選舉產生的制度被確立下來,一個由部分諸侯組成的專門團隊握有選舉權。選舉團在1152年和1198年兩次被提及。來自於教宗烏爾班四世的一封信建議實行古老的法則,羅馬人民國王應由七個諸侯選舉產生。他們是:

三個教會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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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茵茨大主教

選帝侯制度 選帝侯有資格當皇帝嗎 第2張

  特里爾大主教

選帝侯制度 選帝侯有資格當皇帝嗎 第3張

  科隆大主教

  四個世俗諸侯:

選帝侯制度 選帝侯有資格當皇帝嗎 第4張

  波西米亞國王

選帝侯制度 選帝侯有資格當皇帝嗎 第5張

  萊茵蘭-普法爾茨伯爵

選帝侯制度 選帝侯有資格當皇帝嗎 第6張

  薩克森-維騰堡公爵

選帝侯制度 選帝侯有資格當皇帝嗎 第7張

  勃蘭登堡藩侯

三個大主教的教區是德意志境內最古老和具有權勢的主教教座,自東法蘭克四大公爵時代就承襲重要職務,四大世俗諸侯代表東法蘭克王國時期的四大民族:法蘭克人、薩克森人、施瓦本人、巴伐利亞人。法蘭克尼亞公國和施瓦本公國在當時已滅亡,萊茵-普法爾茨伯爵和勃蘭登堡藩侯作爲前兩者的繼任者,薩克森-維騰堡繼承老薩克森公國。大空位時代,七位諸侯在1257年分別支持康沃爾伯爵理查德和荷蘭伯爵威廉爲國王,雙方都宣稱對方不合法。

原先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巴伐利亞公爵身兼萊茵—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自從公爵奧托二世去世後,幾個兒子瓜分了其領地,經過一系列戰爭後,1329年的帕維亞條約規定上巴伐利亞公爵路易二世的次子魯道夫繼承萊茵-普法爾茨,路易二世的幼子路易得到了巴伐利亞。至此,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分爲長系(萊茵-普法爾茨)和幼系(巴伐利亞)。由於其餘選侯拒絕維特爾斯巴赫家族長幼兩系同時躋身選侯,因此不得不在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兩系中選擇一個。身居選侯序列的波西米亞國王雖然處於非德意志地區,然而在維特爾斯巴赫家族一分爲二後,波西米亞國王得以頂替巴伐利亞公爵成爲選侯之一。

確立

1356年,盧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皇帝爲了謀求諸侯對其子繼承王位的承認,在紐倫堡制訂了著名的憲章“金璽詔書”,正式確認大封建諸侯選舉 “羅馬人民的國王” 的合法性。詔書以反對俗世的七宗罪爲宗教依據,確立了帝國的七個選帝侯。他們分別是三個教會選帝侯: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帝侯:波西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 七選侯選舉出來的人只能稱“羅馬人民的國王”, 只有經過羅馬教宗加冕後的“羅馬人民的國王”,才能使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頭銜。

變更

選侯團中成員和數量在17世紀前一直沒有變化。1621年,普法爾茨選侯腓特烈五世在波西米亞戰爭後被皇帝斐迪南二世廢黜選侯資格,斐迪南二世將選侯轉賜其表親巴伐利亞公爵馬克西米利安一世,但未允許其子孫繼承選侯;在1648年戰後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中,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被重新授予爲選侯,巴伐利亞公爵依然保留選侯席位,但普法爾茨選侯的地位和權利低於其餘七位,在八位選侯中居於末位。至此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長幼兩系都躋身選侯行列,雙方不再構成潛在威脅。在哈布斯堡家族掌權時,選帝侯常能左右未來繼承人的去留,甚至干涉王權。如宗教改革時,馬丁路德遭到教廷迫害出逃,所有的諸侯國皆因震懾於教皇的命令,不敢收留馬丁路德。最後是哈布斯堡家族的幾名選帝侯公然歡迎馬丁路德,並讓他藏身於薩克森選帝侯的領地,保護了馬丁路德,即是一例。

1685年,普法爾茨-西默爾恩支系絕嗣,普法爾茨-諾依堡支系繼承選侯,由於後者信奉天主教,使得選侯中的新教和天主教比例失衡。爲了維持選侯中新教和天主教的平衡,皇帝利奧波德一世於1692年授予不倫瑞克-呂訥堡公爵(這一公國較常被稱爲漢諾威)恩斯特·奧古斯特一世選帝侯地位,使得選侯增加到九位,但帝國議會在1708年才予以承認。1706年,巴伐利亞選侯和科隆選侯由於在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中支持法蘭西王國,因此被廢黜選侯資格,在1714年後的巴登條約後才恢復選侯資格。1777年巴伐利亞選侯絕嗣,其領地因繼承移轉於普法爾茨選侯,兩者合二爲一。

拿破崙在19世紀初期對帝國的進犯導致選侯成員發生了一系列變化。1801年,《呂內維爾和約》割讓萊茵河左岸給法國,造成特里爾、科隆選侯權的斷絕及美因茨選侯權移轉於雷根斯堡大主教。

1803年,帝國議會爲符騰堡公爵、巴登藩侯、黑森-卡塞爾領地伯爵及薩爾茨堡公爵創設四個選侯權,選侯數量達到十位,但此四邦未曾行使權力。根據1805年普雷斯堡和約的條件,薩爾茨堡選侯國併入奧地利,其選侯權由維爾茨堡大公繼承。截止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解體,新任選侯從未行使投票權,從未被皇帝確認。

帝國要職

傳統上,每個選帝侯席位都對應一項帝國宮廷要職。中世紀時這些皇帝家臣作爲皇帝的代表在帝國內代行皇權,是位高權重的實權官員,但隨着諸侯權勢的增長,這些職位在選帝侯時代已經成爲單純的榮譽。

消亡

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被拿破崙勒令解散,選侯權失去了意義。選帝侯在後來的德意志帝國以一種榮譽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與原意相去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