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史語錄 > 明代朝廷是怎麼安撫科舉落第的考生的?

明代朝廷是怎麼安撫科舉落第的考生的?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1.1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明代朝廷是怎麼安撫科舉落第的考生的?下面小編爲大家帶來詳細的文章介紹。

科舉制度發展到明朝時,已經臻至完善。科舉考試規模空前繁盛,競爭激烈。在明代科舉考試之中,存在大量屢試不第的士子。他們用盡一生精力,全力以赴在科舉入仕之途上,但由於科舉考試的偶然性以及自身的知識文化水平所限,終其一生都只是個落第者。大量的落第者必然會心生不滿,對於政府必會產生一系列的訴求。落第問題若不能妥善處理,必然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問題。

一、大量科舉落第者帶來的負面影響

據記載黃巢因考進士屢試屢敗,從而憤起抗爭。與黃巢一樣,其反抗起義軍中亦有衆多的科舉失意者,但由於當局者並沒有良好的安撫措施,因而使其走上對抗政府的道路,對當局造成極大的危害。

明代朝廷是怎麼安撫科舉落第的考生的?

至宋初時,實行殿試黜落制度,據統計,當時的殿試黜落者約佔殿試人數的30%-80%,可見落第人數之多,並由此引發極爲嚴重的後果。如南宋人潘自牧在《記纂淵海》中記載“本朝自祖宗以來,進士過省赴殿試,尚有被黜者。遠方寒士殿試下第,貧不能歸,多至失所,有赴水而死者。”在這種大背景下,士子不甘於此,激憤之下走上背離國土,對抗朝廷的道路。

面對這種情況,宋朝統治者不得不改變這一政策,於是便出現了殿試不黜落制度。龐大的落第羣體必然不滿於現狀,於是開始尋求一種特殊的方式來發泄心中的不滿,並最終走上反叛的道路。諸如此類的事件不勝枚舉,對這一情況,明代士大夫階層對此有相當清晰的認知。

明代朝廷是怎麼安撫科舉落第的考生的? 第2張

除歲貢、科舉之外,應採取各種手段來使得天下人才各盡其用,從而使得整個國家蒸蒸日上,各項事業不斷髮展,維護整個國家的長治久安。而在明代各類才之中,又以科舉落第者所佔比重最高。在這種影響下,統治者勢必會對落第羣體加以重視,在安撫落第羣體時便會愈加重視。

總而言之,在明代會試、鄉試、科考入試人數不斷增加與各級考試錄取名額日趨固定的情況下,明代各級考試的落第率始終維持着一種居高不下的狀態。而這種情況必然會造成一系列影響。其一,超高的落第率雖然會優中取優,選拔大量優秀人才,但同時亦會疏漏大量有才之士。其二,大量的落第士子便可能心生不滿,產生抵制心理,繼而反叛政府。其三,龐大的落第羣體亦可能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明政府在綜合前代教訓的基礎上,結合科舉制度的發展及社會狀況,針對各級考試,分別出臺了相應的落第安撫政策。

二、明代會試落第政策

1.舉人成爲終身功名

唐宋時期的舉人是指獲得地方取解,趕赴京城參加禮部試的科舉應試士子,而元代則是對保舉應試士子的泛稱。而無論是唐宋時期的舉人還是元代的舉人,皆無“出身”,自然便無功名一說。至明代,科舉應試士子在通過鄉試後,中式者便被稱爲舉人,此時舉人身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不僅成爲終身功名,而且獲得“出身”,具備了初步選官的資格。

而作爲會試的基本參與者,即使會試落第,依然能夠保有舉人這一身份,這雖是明政府對於鄉試中舉者的褒獎,亦是明政府對於會試落第者的撫慰與優待。在明代,一旦成爲舉人,其身份地位便會出現明顯的變化。中舉之後,猶如平步青雲一般,衣食住行,一切奢侈,鄉紳富人爭相與之聯姻,地方官員客氣尤佳等等,相對於生員來說,其身份與地位可謂發生翻天覆地轉變。

如明末文人艾南英所言“每一試已,則登賢書者,雖空疏庸腐、稚拙鄙陋,猶得與郡縣有司分庭抗禮。而予以積學二十餘年……顧不得與空疏庸腐、稚拙鄙陋者爲伍,入謁上官,隊而入,隊而出。”由此可見,生員、舉人身份、待遇差別之大。而地方官對待舉人、生員的態度也是天差地別,對待舉人,客客氣氣;待生員則如宿世冤仇一般。由此可見,舉人這一身份在明代十分尊崇,充分說明政府對於舉人羣體的重視,而從落第角度來看,亦體現出明政府對於會試落第者的重視。

2.副榜舉人充教職

隨着會試入試人數的增加與會試錄取名額的固定,會試後存在大量成績較好卻未被錄取的舉人。爲了鼓勵落第舉人,且做到選才無遺漏,明政府便於正榜之外,額外增設副榜,位列副榜的舉人又被稱“備榜舉人”或“乙榜舉人”。因其會試成績較好,且文化水平較高,明政府便任用會試副榜舉人充任各地府、州、縣學的教官。會試副榜舉人充教這一政策頒佈於洪武時期。

如“教諭……洪武初,用儒士生員;至十六年,定以會試乙榜及貢士爲之”,又如張伯穎,“洪武甲子,領江西鄉薦,明年會試禮部,得乙榜,授廣東陽山縣學敎諭。”再如劉天錫“洪武丁卯,以明經領淛江鄉薦,會試名在乙榜,授南康星子學官”說明自洪武十六年(1383)開始,明政府已經開始選任會試副榜舉人充任府、州、縣學教官。

至洪武三十年(1397),“令禮部乙榜舉人署教諭、訓導,年未三十不願署教者聽。”此例意味着對會試副榜舉人充教職的年齡有了明確的規定。而後,永樂“壬寅,以備榜舉人選署教諭、訓導。”;宣德五年(1430)“行在吏部奏,會試副榜舉人胡志等六百八十九人,當授署學正、教諭、訓導”;正統四年(1439)“會試取中副榜舉人有年及二十五以上者,二百三十三人,請送吏部除授教職”;成化二十三年(1487)“副榜舉人在監三年,年三十以上者未入監,並新科年二十五以上者俱令就職教職。”

由此可知,自明洪武十六年(1383)開始,會試副榜舉人充教職就成爲明政府選任各地府、州、縣學教官的常例與標準。這一政策極大地影響了會試落第者,不僅有效緩解了會試後的落第矛盾,而且對明代府、州、縣學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成爲會試落第者的一條重要出路。

3.落第舉人考試就教職

明代府、州、縣學的教官一般由會試副榜舉人充任。但因府、州、縣學的教官品階低下且難以升遷,副榜舉人大都不願充任,因而明政府便從落第舉人中考選,以滿足各地府、州、縣學教官之需。

願意就教職的會試落第舉人規模逐年擴大,但各地府、州、縣學教官的數量是有限的。至嘉靖時期出現了會試落第舉人乞恩就教的局面,而明政府亦對於會試落第舉人乞恩就教職有了規定“下第舉人乞恩就教者,禮部引赴廷試,諮部選除。舊例,先學正、教諭,次訓導,俱與實授。”

落第舉人就教必須經過乞恩求教職,通過禮部的廷試後,以成績優劣分別賜予相應的教職。萬曆四十四年(1616),明政府規定“自今以後,下第舉人乞恩限定三百名永爲定額。”此例說明,會試落第舉人與各地府、州、縣學教官趨於滿額的情況愈發嚴峻,明政府對於落第舉人乞恩就教的名額亦有了相應的規定,將落第舉人乞恩就教的名額規定在三百名,並且永爲定例。

明代落第舉人考試就教職是明政府爲了彰顯對於會試落第舉人重視而頒佈的一項安撫性政策。隨着會試落第舉人的日益增多與官額的緊缺,會試落第舉人通過入監肄業而獲取選官資格的途徑出現滯澀的局面。因而越來越多的落第舉人想要通過考試就教這一途徑來獲取出身。

但由於各地府、州、縣學教官名額的有限性,在龐大的就教壓力下,會試落第舉人考試就教這一政策亦在逐步改進,從最初的無定額、無優劣之分到明後期定額取士及以成績定職位。在對會試落第舉人安撫的情況下,對於這一政策亦在逐步完善。

會試後對於落第舉人的安撫在科舉落第政策出現之後便一直存在。這一部分人因其較高的文化素養和自身素質,歷來受到政府的優撫與優待。而明政府在前代的基礎上,對會試落第舉人進一步安撫優待,可謂將會試落第政策發展到極致,出現了舉人功名、會試副榜充教、落第舉人可連續參加會試、落第舉人考試就教等政策。在這些政策的影響下,明政府收攏了大批“遺才”,使得大量會試落第舉人進入明政府,能成爲明代統治階層的一部分,極大地維護了明政府的安定與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