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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明代“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爲多少個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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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爲10個綱,每綱鹽引爲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釐,稱爲“窩本”,另稅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明史·鹽政議》指出,當時的鹽業內資本非常集中,“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這還不算“私鹽”的交易額。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要知道,明王朝每年全國的稅收總額平均不過“一千萬兩”。鹽引“一本萬利”的重要作用可見一斑。明朝時期,如果想要合法販鹽,商人必須先向政府取得鹽引。商人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又到指定銷鹽區賣鹽。

按照明代“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爲多少個綱?

衍化商屯

鹽引引來商屯的明代開中法。明代鼓勵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又稱開中。開中之制系沿襲宋、元制度,但明代多於邊地開中,以吸引商人運糧到邊防,充實邊境軍糧儲備。

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鹽例,根據里程遠近,一至五石糧食可向政府換取一小引(二百斤)鹽引。此例以後隨形勢變化、米價高低而不斷有所變動。開中法大致分爲報中、守支、市易三步。報中是鹽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糧食運到指定的邊防地區糧倉,向政府換取鹽引;守支是鹽商換取鹽引後,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市易是鹽商把得到的鹽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

鹽商們因爲長途運輸糧食的耗費巨大,曾在各邊僱傭勞動力開墾田地,生產糧食,就地入倉換取鹽引,便於更多地獲利。因這種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經營的,故又稱商屯。

商屯範圍

明初商屯東到遼東,北到宣大,西到甘肅,南到交址,各處都有,其興盛對邊防軍糧儲備以及開發邊疆地區有一定作用。根據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糧米換取鹽引之外,有時也可用布絹、銀錢、馬匹等換取,但以糧換取是主要形式。

按照明代“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爲多少個綱? 第2張

憲宗成化年間停止各邊開中法,令鹽商於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引。當時,隨着統治階級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爲“佔窩”。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破壞了開中制度,也嚴重影響了大明政府的財政收入,改革鹽法以彌補國家的財政收入已勢在必行。

孝宗弘治時,葉淇爲戶部尚書,改舊制爲商人以銀代米,交納於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致太倉銀多至百餘萬,國家的財政收入驟增。因此邊地鹽商大都舉家內遷,商屯迅速破壞,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明世宗時,楊一清又請召集商人開中,實行商屯。

穆宗隆慶二年(1568),後經多人奏請,以龐尚鵬爲右僉都御史,管理鹽政、屯田,督辦九邊屯務,他與陝西三邊總督王崇古詳細規劃在邊地推行屯田開中,但因此制敗壞日久,已難收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