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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夏商及西周時期的刑罰是怎樣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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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罰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時期,氏族習慣法和早期軍事活動構成刑罰的兩個源頭。殷商時期的刑罰種類就已經增加很多,尤以肉刑數量繁多,對奴隸階級的壓迫十分嚴酷,帶有極強的原始性和殘酷性。

較之於夏商時期,西周時期更加註重對內部的統治,制定了明確的五刑體系和量刑原則,雖然與政治實踐有一定的差異,並未完全的施行,但它所體現的人道主義精神標誌着古代政治文明逐漸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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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罰的起源及刑的初期形態

1、刑罰起源的兩種解釋

在文明社會之前相當長的歷史時期,由於人口稀少,生產力水平低下,社會組織鬆散,生存環境惡劣,人的生命較短,朝不保夕,沒有成文的規定,有的只是自然的習慣。刑罰不是自古就有的,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其中所重點懲罰的是盜竊和爭鬥,因爲那些是最常見的也是損害利益最多的行爲,早期懲罰較爲單一,多爲處死和賠償財物。

以上的習慣法,還稱不上嚴格意義上的刑罰,只能視爲是早期刑罰的萌芽。自人類社會出現私有財產,階級分化隨之出現,由此產生了維護私有財產和特權階級利益的法律萌芽,那就是習慣法,它們通常以一種規則的形式出現,限制使用武力而不致引起流血冤仇的種種條件,嚴重的違規,倘若影響到部落的安全,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極刑,不論是直接處決或間接地斷絕違規人一切賴以生存的經濟憑藉,都會使之難以生存下去。

習慣法在羣體中是約定俗成的,是全體成員普遍需要遵守的行爲準則。早期刑罰正是從習慣法中發展起來的。早期刑罰與軍事活動是密不可分的。早在先秦時期,就有兵刑無別之說。戰爭需要軍隊,軍隊需要紀律,軍隊行動要遵守號令,對於違反軍紀的人要加以處罰。

2、唐虞及夏時期諸刑

唐虞時期處在原始社會的末期,舜通過部落聯盟議事會,進行了一系列社會改革,其中最爲突出的是設九官,分工管理部落聯盟的內部事務。這樣導致分化和對立更加明顯,進一步擴大了階級之間的差距,部落聯盟議事會開始向貴族議事機關轉變。

禹在位時期進一步擴大對外族的征服,多次發動戰爭。直至夏朝建立,我國奴隸社會開啓。這段時期的刑罰具有濃厚的原始性,可以說是刑的初期形態。唐虞時期作爲氏族社會的晚期,國家還未建立之時,是處在一個較早較原始的時間段裏,不可能有象徵性的刑罰如此的溫情。

揭祕:夏商及西周時期的刑罰是怎樣形成的?

越是早期社會,越沒有人文關懷,當時不大可能憑藉一種象徵性的手段來維持基本秩序。慎到、墨子以及後來漢代學者所提出的象徵性刑罰之說,其根本原因是爲了解釋附和自己的學說。早期只有象徵性刑罰而沒有肉刑,是後世學者的一種思想,或許並不是真實情況

二、殷商的刑罰

1、繁多的肉刑

肉刑是損壞肉體的刑罰,受刑後無法復原,從輕到重分別是墨刑、劓刑、刖刑、宮刑和死刑。墨刑只是在行刑時給人造成暫時的痛苦,但不會給人造成行動不便等功能障礙,其最大的痛苦實際是墨刑所留下的印記,是一種恥辱刑的記號。

一般來說,墨刑的對象是對異族俘虜或者是同族之中犯罪較輕的人。殷商時期刖刑使用是比較多的,甲骨文中經常有派人追亡奴的記載,由此來看實施刖刑也成爲了一個防止奴隸逃亡的辦法。將奴隸處以刖刑,動輒數十人,上百人,一方面懲罰了逃奴,另一方面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五刑多見於甲骨文記載,黥刑的對象應是對異族俘虜或者是同族之中犯罪較輕的人,劓刑則不能確定具體對象情況,刖受刑者較多的是僕,對方國首領處以刖刑的記錄也有一條,有對羌人實施宮刑的卜辭。死刑在甲骨文中發現得很多,對象多爲僕、羌、屯,同時《盤庚》篇也有規定對族衆和貴族處死的文獻,但總的來看貴族一般不受肉刑。

2、特殊的徒刑

徒刑多爲一種強迫罪犯服役的刑罰,商代的徒刑主要是分爲囚禁、徒役和流放三種。大多見於文獻記載,但數量不多,與肉刑相比較爲特殊,懲罰力度略輕,不傷及人的肢體,多是針對於族內人士的。商代被囚禁的罪犯,不只是被限制自由,而且還要從事體力勞動。徒役實際上是成爲國家控制之下的奴隸,商湯在討伐夏桀之前,對軍隊頒佈的軍令,恩威並施,用重賞重罰來申明軍令,用以驅使部衆努力作戰。

許諾衆人盡力輔佐會被大大獎賞,而不服從命令的,就要連同妻室兒女一起降爲奴隸,絕不赦免一個。商王還關注刑人的死活,有可能就是爲了讓他們做事,被役使。還有謂流放,就是將罪犯逐出本族,流放至外地,雖然未毀人肢體,但將人排出羣體生活,任其在外自生自滅,在當時社會發展有限的情況下可以說是一個比較重的刑罰了。

以上可以看出,商代刑罰適用範圍比較廣闊,對商王、貴族及族衆的行刑是個例,更多的刑罰是針對僕、羌、屯等,這些人大都是商王統治下的奴隸。夏王朝是以羌族爲主建立的國家,商滅夏之後羌作爲遺民,俘虜後被徵爲奴隸,鎮壓處罰。

在已知的刑罰對象中,佔比例最大的是奴隸階層,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商代的國家結構、政治制度等都還比較原始。這是十分符合商代總體社會性質的,作爲一個典型的奴隸制社會,刑罰以鎮壓底層的奴隸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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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炮格之刑新解

炮格其形式是類似於鐵火判的,同樣是人接觸燒紅的熾鐵,要在燒紅的銅柱或者是圓木上行走,人一旦經受不住炙熱,從柱子上掉下來,就會被下面的炭火活活燙死。實際上,商代的統治者以迷信鬼神著稱,當時的“神判”“天討”“天罰”的神權思想達到了頂峯。“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國家大事都要通過占卜來向神請示。

發展到後來,商王幾乎事事占卜,日日佔卜,判案定罪和量刑行刑更是要訴諸鬼神,假託神意來行事。所謂“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的敬鬼神也並不是單純的宗教信仰,是爲了使人民從心底裏畏懼法令,便於統治。某些刑罰還帶有原始的神判色彩,而商王正是通過這種神權思想達到統治民衆的目的。

三、西周的刑罰

1、《尚書·呂刑》及其相關問題

《呂刑》是《尚書》中的重要一篇,長期以來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它是我國曆史上最早的一篇具有完整的體例。西周時期的基本刑罰和殷商時期是基本相同的,也是墨、劓、剕、宮、闢五種刑罰,加上贖刑,形成了一個輕重適宜的刑罰體系。

“對刑罰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西周的刑罰原則正是體現了這一點,較之商代,雖然基本上刑罰的種類未變,但慘無人道的酷刑是減少了,量刑更加嚴密了,條條框框的刑罰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制的進步。唐虞時代雖然出現了私人財產,但是還沒有私有制的社會制度,無論是贖刑的規定還是金額都無法與西周相提並論。

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之後,尤其是在西周之後,出於擴大政府財政收入、展現君主恩威並施、有利上層贖罪、籠絡人心等種種特權需要,贖刑便逐漸成爲了一種源遠流長的財產刑。可見,贖刑的發展有漸進的過程。從堯舜時的萌芽,至西周時期的《呂刑》,贖刑進一步制度化,五刑皆可用贖,只適用於“疑罪”,罪證確鑿不在其列。

除了中原地區的贖刑外,還可以見到後代各少數民族地區贖刑的使用也是較爲常見的。由此可見,贖刑已經成爲一個普遍適用的刑種,歷代相沿,衍化出的罰金制度影響至今。

2、明德慎罰思想

夏商周時期的刑法思想以神權法佔統治地位,但夏商和西周又有明顯的不同。夏商時期從原始社會而來,殘留着原始的宗教迷信,貫徹的是“王權神授”和“代天行罰”說。西周滅商後,雖然繼承了夏商時期的神權思想,但進行了補充和修正,反覆強調“敬德”,爲的是合理解釋周代殷之說。

至始至終明德慎罰思想並未完全的落實,我們由上文可以看到,戰爭時期刑罰的殘酷是不可避免的,還有時還會由於統治者的暴虐導致法制破壞,社會秩序混亂,國家發生動亂,明德慎罰思想在此時只會銷聲匿跡。

令人慶幸的是,西周王朝的統治在一段時間內仍有自我修復的能力,在經歷了社會大動亂之後,能夠吸取教訓,及時修補,重修嘉政,重新以“明德慎罰”爲指導思想,治理人民。可以說西周一直在提倡明德慎罰,但並未真正地貫徹明德慎罰。

小結

夏、商、西周的刑罰既有繼承又有變化,其實兩個時期的刑罰目的也是相同的,都是爲了維護奴隸主統治階級的利益,採取暴力手段,維持社會秩序。在此基礎上,西周的刑罰和殷商也有着不小的差異。

商紂王作炮格之刑說法是從法家興起的,另外,西周產生的明德慎罰思想無疑是社會的一大進步。它是統治者的期望,是一種美好的願景,始終在努力地實施,可惜的是與政治實踐存在着差異,並沒有完全落實。但它本身所展現的對民衆的體恤,對量刑行刑等方面的調整反映了西周社會正向着更文明的方向前進。它所訴求的統治者的“德”後來也進一步內化爲對人民道德的要求,並對後世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