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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行省在司法中發揮了什麼作用?爲何是代中央而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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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自身雙重性質及代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相適應,行省在地方司法中發揮了承上啓下的作用。首先,行省有義務過問和審理朝廷交辦的某些獄案。其次,負責轄區內官民疑難獄案的審讞及部分刑獄的斷遣。此外,還鞫問行省屬官犯罪案件。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行省在審理以上獄案時,需要較嚴格地執行朝廷的相應規則典制。世祖至元五年(1268年)的一段公文說:“四川行中書省移準中書省諮,‘來諮:但有罪名,除欽依聖旨體例洎中書省明文檢擬外,有該載不盡罪名,不知憑何例定斷[奪」,請定度事。’本省相度,遇有刑名公事,先送檢法擬定,再行參詳有無情法相應,更爲酌古準今,擬定明白罪名。除重刑結案諮來外,輕囚就便量請[情」斷遣,請依上施行”。

元朝行省在司法中發揮了什麼作用?爲何是代中央而行的?

公文前半是行省就“該載不盡罪名”,“憑何例定奪”事,請示中書省的諮文;後半“本省相度”而下,是中書省的批覆。應該說,此批覆對元行省處理刑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它規定:行省處理“刑名公事”,檢核法令格例擬定罪名時,較輕的罪犯可以自行斷遣,“重刑”則要結案諮請朝廷審查批准。

關於“重刑”諮請,《元史·刑法志三》“大惡”條進一步明確說:“諸謀反事覺……行省不得擅行誅殺,結案待報。”這也是朝廷屢屢以敕令等形式告諭有關行省的。各行省除少數誅殺盜賊的特殊情況外,大體也遵此而行。如大德初江浙行省平章博羅歡欲治杭州十家豪民死罪,中書省刑部改斷杖罪,遂依中書省所斷實施。行省稟報請示朝廷的,還包括部分疑難或與通例不合的案件。如仁宗年間,江浙行省擬斷鎮撫劉世英抑良爲驅,割去其囊腎之案,因“未見所守通例”,移諮中書省請示。

元朝行省在司法中發揮了什麼作用?爲何是代中央而行的? 第2張

在地方司法系統中,行省屬於縣錄事司、散府散州、路(直隸府、州)及廉訪司以上的第五級兼治刑獄的官署。其級別高,權力較大,上可奉朝廷旨意處理某些獄案,下可對轄區疑難等獄案及行省屬官詞訟履行推鞫、審覈等職能。然而,在司法權限方面,行省又須“遵成憲以治所屬,決大獄質疑事,皆中書報可而後行”。

就是說,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官署行省,也沒有專地方刑獄的權力。行省上述司法權,大體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職能承上啓下的性質比較顯著。在某種意義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級司法、朝廷執柄體制中聯繫地方與朝廷兩部分的關鍵環節,同時也充當了該體制運作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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