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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採納了李斯什麼建議?李斯編撰的秦律有哪兩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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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朝建立後,嬴政面對的是一個各地區文化、習俗、律法各不相同的帝國。他的當務之急就是制定出一套辦法,維護國家秩序,保持社會安定。此時,李斯對始皇說:“如今天下剛剛平定,六國的人心還尚未歸附,各國的律法還各不相同,爲了使帝國秩序整齊劃一,應該重新釐定法律、修訂法典,使法度一統,從而使萬民有可遵循的統一標準,這樣天下就好治理了。”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秦始皇採納了李斯的建議,讓李斯主持修訂新的秦律。秦國原來的法律是商鞅時期制定的《六律》,它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內容都是來自於魏國李悝制定的《法經》。《法經》是戰國初期頒佈的一套法律,商鞅變法對其進行了取捨和改進,使其適應了秦國的需要。秦完成統一後,這套法律已經滿足不了新時期的需求。因此,在李斯的主持下,秦國衆多大臣以《六律》爲基礎,結合六國法律中的某些條款,最終制定出一套完整、繁雜、嚴苛的《秦律》,並在全國推行。

秦始皇採納了李斯什麼建議?李斯編撰的秦律有哪兩大特點?

《秦律》的正式文本早已遺失,所以人們無法得知秦律的原本面貌。長期以來,人們本着漢承秦制的想法,結合零星的記載,用漢律來推斷秦律的內容。但漢代普遍認爲秦是“暴秦”,因此,漢人對秦的記載難免言過其實,不能準確反映秦律的原貌。

隨着考古工作的進展,1975年,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得以再現世間。這批秦簡記錄了大量秦代的法律文書,使人們對秦律的認識達到了全新的高度。從睡虎地秦簡記錄的內容來看,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律、令、法律問答、式、廷行事等多種。其包含的門類也相當齊全,它以刑法爲核心,有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經濟法、軍法等十多個法律門類。

它的主要內容包括官吏任免、軍事、經濟、司法、社會治安、徭役戍邊等秦朝國家生活的各個層面,並且每項法律都有具體而詳盡的實施辦法,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這樣一部詳盡、完備的法律,在當時是史無前例的,對以後歷代法律的制定都有巨大的影響,也爲中國封建社會法律制度的完備奠定了基礎。

秦始皇採納了李斯什麼建議?李斯編撰的秦律有哪兩大特點? 第2張

新生的秦王朝是地主階級建立的,這套法律自然是爲維護新興的封建生產關係、保護了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它順應了時代要求,因此具有進步意義。

秦律主要內容是保護封建經濟基礎,保護官僚地主特權,維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但是,秦律和任何法律一樣,都有基本的作用,即維護社會秩序。例如,秦律有這樣的規定:“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又黥爲城旦。”“盜採人桑葉,贓不及一錢,貲徭三旬。”這些規定都反映出秦律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基本的社會道德和社會正義的作用。

秦律還有一些條文,是爲維護專制統治而存在的。例如,秦始皇頒佈的焚書令,就是爲維護文化專制而頒佈的。此外,秦律是統治階級頒佈的,自然要維護自身的利益,因此,秦律中對於逃避賦稅、徭役等國家義務的人,都規定了相當嚴厲的處罰措施。

除了維護統治這一鮮明的特點外,秦律還有兩大特點:一是維護等級制度,二是輕罪重罰。

先秦諸子百家中,法家是新興地主階級最堅定的代言人,也是反對奴隸制的文化先鋒。在早期,爲反對奴隸制的等級制度,法家曾喊出了“不分貴賤親疏,一斷於法”的著名口號。這一口號有利於新興地主階級奪權,加速了奴隸制度的覆滅,有很大的進步意義。

秦始皇採納了李斯什麼建議?李斯編撰的秦律有哪兩大特點? 第3張

進入戰國時代後,新興地主階級奪權成功,封建制取代了舊的奴隸制。此時的法家成爲新興地主階級的寵兒,他們不再反對等級制度,而是轉而維護封建的等級制度。以歷史的眼光看,他們當時反對奴隸等級制度的目的,就是建立起新的封建等級制度,這是順應時代要求的。

秦律有許多條文都是爲維護等級制度而設立的。例如,二十級的軍功爵制度不僅規定了授爵的條件,還規定了各爵位的地位尊卑,不同的爵位會有不同的田宅、奴僕和相應的服飾。

秦律還明確規定,王室貴族及有爵位者受特權保護,有罪可以以爵位相抵,這實際上就是明確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原則。“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而且,有爵位的官員一般不編入“什伍”,也可以免除連坐,一般百姓則無法享受如此待遇。秦律甚至規定,不同等級的人,即使犯罪後要服勞役,待遇也是不同的。高級官員的子弟犯罪後如果需要服勞役,只需在官府做一般的雜役即可,還可以找人代服勞役。公士及庶人在服某些刑期間,可以不穿囚服,不戴刑具,但下級官吏和貧苦百姓必須穿囚服、戴刑具。

還有一點必須指出的是,秦律中有大量贖刑的規定。例如,任何人都可以出錢財“贖死”、“贖黥”,但顯然,一般的貧苦百姓是沒有贖刑的經濟能力的,因此,這實際上也是一種貴族特權。官僚、貴族等上層人物犯罪後,大多可以減少甚至避免處罰,一般百姓就只能生活在“各盡其刑”的恐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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