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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唐代法律《唐律疏議》裏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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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藥品,無論在哪個朝代都有着嚴格的法令。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周朝的《禮記》中就有:“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意識是農副產品不當時令及果子未成熟禁止在市場上銷售,以防止食品中毒。到了經濟繁榮的唐代,愈發嚴格,當時來說可以算是規定相當詳細和嚴格。

食品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唐代法律《唐律疏議》裏有何規定?

唐代法律《唐律疏議》裏規定:出售腐敗變質的食物給其他人,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某種疾病的,勞改一年,同時“贖銅與病家”,也就是賠償人家醫藥費。如果導致購買方死亡,處絞刑,同時把家產的一半充公,剩下的一半賠償給死者家屬。(死刑、沒收財產、賠償).

北宋前期完全繼承唐朝的法律,所以,《宋刑統》裏的相關規定和《唐律疏議》是基本一致的。不過到了北宋中後期,法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又增添一些規定:肉販在豬、牛、羊肉裏注水並出售的,“杖六十”,即打六十大板。要是打完再犯,“徒一年”,即判處一年勞改。

到了明朝,嘉靖三十三年規定“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意思是說,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爲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糧食和食鹽裏摻沙土的,打八十大板。

食品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唐代法律《唐律疏議》裏有何規定? 第2張

皇家的食品安全更加高度重視

我們知道,古時候皇家爲了體面也爲了安全,吃穿用度都是特供。但光吃特供還不能讓皇帝們放心,還得再搞一些嚴刑峻法,讓御房那些掂勺的和切墩兒的不敢馬虎大意,也讓那些送飯的小太監不敢搞小動作。

我們翻翻《宋刑統》和《唐律疏議》就知道了:“揀擇不淨,徒一年;進御不時,徒一年;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徒二年;不品嚐者,杖百;誤犯食禁,絞。

食品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唐代法律《唐律疏議》裏有何規定? 第3張

意思就是說,在御膳房裏做勤雜工的傢伙,如果擇菜擇得不乾淨,或者淘米淘得不乾淨,判處該勤雜工一年勞改;御膳做好,負責傳的小太監,如果耽誤了工夫,以至於御膳不太新鮮了,判處該小太監一年勞改;要是辦膳的御廚不小心,使御膳裏出現蒼蠅或者老鼠屎什麼的,判處該御廚兩年勞改;

御膳端到皇帝跟前,在旁邊侍候的小太監得先嚐一遍,如果偷懶不嘗或者少嘗一樣,這個小太監得挨一百大板;如果御廚配菜不得其法,不按既定的營養配方烹調,使皇帝吃出了毛病,那就得判該御廚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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