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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朝是怎麼懲治貪腐的?明朝爲什麼官吏腐敗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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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爲大家帶來明朝爲什麼官吏腐敗越來越嚴重?希望對你們能有所幫助。

腐敗是封建社會的頑疾,歷朝歷代概莫能外。漢朝時禮義廉恥尚在,故而官員貪腐被證實之後,他們或者死在監獄中,或者自殺掉。商人行賄者,則終生不得擔任公職。到武帝時,朝廷貪邊功,爲了彌補財政虧空,公開實行賣官鬻爵的政策,致使得世風日下、人心大壞。當時有俗語說:“何以孝悌爲?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爲?史書而仕宦。”這是說即使犯法受刑,作風敗壞,只要家纏萬貫,人們都不以爲恥。從此,禮義廉恥對於反腐已經失去了作用,既然無法讓人“不想腐”,那麼就只能讓他們“不敢腐”了。所以從漢朝以後,朝廷越來越傾向於用嚴刑峻法來對付腐敗。

歷朝是怎麼懲治貪腐的?明朝爲什麼官吏腐敗越來越嚴重?

歷朝是如何用酷法來反腐的?

唐朝時,對腐敗分子只有兩個處理手段,一是直接在朝堂上判決處死,二是流放到嶺南等邊遠地區。五代時,後唐明宗非常痛恨貪官污吏,規定貪污者有死而已。每次有人向他請求赦免時,他都回答說:“食我厚祿,盜我倉儲,蘇秦復生,說我不得。”可見其反腐態度之堅決,但也可以看出他痛恨腐敗分子,是因爲覺得這些蛀蟲腐蝕了自己的國庫,並非完全爲民。

宋朝初年,郡縣官吏承五代之弊,貪腐非常嚴重。於是宋太祖想要殺雞儆猴,彼時英州太守董元吉受贓七十餘萬,按法應流放嶺南。太祖知道後,“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直接將其拉去示衆,並當場處死。太祖每次舉行大赦時,都要將貪官排除在外。

之後,封建朝廷不僅對貪官進行懲處,而且還累及他們的子女。《金史》記載說大定十二年,鹹平尹石抹阿沒刺因犯贓而死於獄中。金世宗知道後,對臣下說:“貧窮而爲盜賊,蓋不得已。三品職官以贓死死,愚亦甚矣。”認爲貪官所犯的罪要比平民盜竊還重,竊賊不過是迫於生計、鋌而走險,偷取了別人的錢財而已;貪官則是貪慾不足,知法犯法,盜竊全天下人的財物,更爲可恨。因此,世宗下令貪官的子女全部除名,不准他們繼續做官。一個家庭中,只要有一個人犯了貪污罪,那麼其他家庭成員也將被免職。

到了元朝時候,懲處力度略微下降。《元史》說至元十九年,世祖下令:“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決杖,重者處死。”沒有將貪污罪往重的方向判,所以朱元璋認爲元朝制度失於寬,他要用猛來補救。

歷朝是怎麼懲治貪腐的?明朝爲什麼官吏腐敗越來越嚴重? 第2張

朱元璋的高壓反腐措施

據說劉基在辭官回青田之前,曾對朱元璋說:“宋、元以來,寬縱日久,當使紀綱振肅而後惠政可施也!”朱元璋深以爲然,並且將這種理念貫徹落實,直到他離世爲止。在《祖訓》中,朱元璋寫道:

“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僞,無不涉歷。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

其中,貪官也是“法外加刑”的對象。《廣州志》裏就說洪武年間,藩臺臬司與守令稍有贓罪,“懷印未暖,即逮之去”,貪官或者被流放到環境極惡劣的地方,或者全家被誅殺而死。在這種恐怖的氛圍下,官員們唯恐不能奉法恤民,以添榮祿。

《龍飛紀略》說,朱元璋統治的時候,只要地方官吏犯有貪污罪,老百姓們可以集體將其解押至京,陳述緣由。貪污十六兩以上者,梟首示衆,並且剝皮實草,以爲將來之戒。每個官府衙門旁邊都建有一座廟,可以祭祀土地,也可以作爲剝皮場所,名曰“皮場廟”。在官員的座位旁邊,還設有用草料充塞的人皮,以此來達到震懾的效果。

關於洪武年間的高壓反腐,後人聞之還心有餘悸。據說永樂年間,有個名叫惠暕的僧人,曾參與編修《永樂大典》。他在退休後歸老於興福寺,常跟人回憶洪武年間的舊事,說:“洪武間秀才做官,吃多少辛苦,多少驚怕。與朝廷出多少心力,到頭來小有過犯,輕則充軍,重則刑戮,善終者十二三耳。”惠暕認爲朝廷高壓反腐,傷及了許多秀才。因爲朱元璋秉持着“法外加刑”的理念來治國,所以官員即使遵紀守法,也可能因不慎的小過失而遭受巨大的責罰,不能確保可以得到公正的對待。高壓反腐的初衷是震懾貪官污吏,但也有一刀切的毛病,最關鍵的是它越過了法律的限度來用刑,所以會逐漸產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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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反腐不等於依法反腐

高壓反腐不是依法反腐,它還帶有人治的色彩,所以難以持續,更多時候就像一場運動,刮一陣風就過去了,問題卻依然殘留着。在劉基與朱元璋看來,嚴以治天下只是一時的權宜之計,爲的是將來政權穩定後,再給小民們恩惠。朱元璋在《祖訓》中就說:

“此特權時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腓、劓、閹、割之刑,云何?蓋嗣君宮內生長,人情善惡未能周知,恐一時所施不當,誤傷善良。”

他認爲“法外加刑”的反腐措施只有自己才能夠控制得住,子孫們長於宮中,不諳世事,如果授予他們“法外加刑”的權力,必將變得暴虐,殘害到無辜的忠良。這也等於說,朱元璋承認高壓反腐並不是依法反腐,對於腐敗分子,要依法處置,法律規定怎麼判就怎麼判。不能判得過輕,也不能判得過重,只有這樣才能持久。如果一味的高壓,那麼就會不斷破壞法律,總是罰得比法律規定的重,這樣即使是犯小錯的人也免不了要被重罰了。因此,洪武年間的高壓反腐是無法持續的,它也無法根絕腐敗問題。

而在朱元璋之後,又出現了一些所謂的寬仁之主,他們宅心仁厚,一味赦免,反而破壞了明朝的法律。例如永樂時,貪官污吏大多能得到法外開恩、免於一死,只是被流放到邊疆而已。明宣宗宣德年間,都御史劉觀坐受贓數千金,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處以斬首。宣宗卻說:“刑不上大夫,觀雖不善,朕終不忍加刑”,僅將他處以流放而已。這說明皇權可以隨意左右法律的判決,它想“法外加刑”時就高壓反腐,它想“寬大開恩”時就姑息縱容,終究收到什麼效果,並且不可持續,只是權力的任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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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俸祿制度是滋生腐敗的溫牀

明末啓蒙思想家顧炎武在探究明朝的腐敗問題時,明確指出:“今日貪取之風,所以膠固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給之薄而無以贍其家也。”他認爲明朝的俸祿相比於前代來說,都過低了。當官的人僅靠俸祿無法養活自己的家口,那麼就會“想貪”及“敢貪”。

早在漢朝時期,漢宣帝就說:“今吏皆勤事而俸祿薄,欲其毋侵漁百姓,難矣。其益吏百石已下俸十五。”最先推行了厚薪養廉的政策。光武帝取天下後,也鑑於前代得失,認爲高官的俸祿應當降低一點,基層小吏的薪水應該提高一些,因而對官俸進行了調整。晉武帝時,朝廷規定基層官員的俸祿要能夠滿足其生存需要,至少相當於農民耕作所得的收成。

從白居易的詩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唐朝官員俸祿之厚。《江州司馬廳記》說:“唐興,上州司馬秩五品,歲癝數萬石,月俸六七萬,官足以庇身,食足以給家”,又有詩云:“吏祿三百石,歲晏有餘糧”云云。相比之下,明朝官員的俸祿“不過唐人什二三”,養家餬口尚且不能,怎麼指望他們不貪污受賄、魚肉百姓呢?

唐宋時期,官員的收入不僅來自於俸祿,而且自家還有些職田,家人能夠做些產業。到了明朝,不僅俸祿低,連職田都被收歸朝廷了,官員們除了領俸之外,只能再拿些俸鈔做補貼,名曰“養廉銀”,收入甚微。在這種生存環境下,只會不斷的滋生出腐敗分子。而明朝朝廷也無力改變此種狀況,因爲俸祿制度是建立在貨幣制度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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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明朝不能做到厚薪養廉?

在分析明朝俸祿制度滋生腐敗的問題時,顧炎武進一步探究了政治制度背後的經濟原因。他指出,在明朝時期,白銀已經成爲了通用的貨幣,這是跟過去完全不同的一大經濟變革。古代官員們的俸祿都是用米麥布帛等實物來結算的,不受物價的影響;而到了明朝時,百官從戶部那領取的不再是糧食實物,而是白銀錢鈔,是貨幣。當物價上漲的時候,官員的實際俸祿就會越下降,由於經濟社會的發展總是有推高物價的趨勢,所以明朝官員的實際收入是越來越少的,這就不外乎在末年時腐敗那麼嚴重了。因此,顧炎武說:“其弊在於以鈔折米,以布折鈔,以銀折布,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明朝人不懂經濟問題,不知道底層官員實際上已經是僱傭勞動者了。他們獲得官職後,不再從事農業及手工勞作,也不像商賈那樣有買賣營生,而僅靠朝廷發的工資過活,所以最容易受到物價上漲的影響。物價上漲後,他們最先感受到實際收入在降低以及生活變得困難,而手中又正好有着一些權力,所以就要用來貪腐,進而變成無官不貪的惡劣現象。

俸祿制度與貨幣制度悄然的改變了明朝社會結構,而上層建築卻沒有適應這種變化,最終造成明朝末期舉國貪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