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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掃黃打非之宋仁宗規定官員“不得赴妓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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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禁娼”並非政策性的,所以相當乏力,針對禁娼呼聲,出於淨化社會環境、調整倫理秩序、規範官場行爲的需要,古代朝廷多會對賣淫嫖娼行爲從政策上進行限制,這種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國的“法律禁娼”。

在古代中國,“法律禁娼”很多時候是有條件的“掃黃”,古代中國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較複雜,有宮妓、官妓、營妓、家妓、私娼、暗娼等,這些性工作者的來源早些時候是奴隸性質的女子、戰爭俘得的女人,後來則以失夫女、罪人(臣)女、賣身女爲主,但每個朝代幾乎都禁止“逼良爲娼”,從准入機制上進行控制,避免社會風氣整體變壞。如明朝法律就規定:“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爲娼優”者,“杖一百”。

與此同時,又對性消費者即所謂嫖客的性消費行爲進行限制,其中尤以對負有社會責任的官員的限制最多最嚴,如宋代,便禁止官員狎妓,趙禎(宋仁宗)當皇帝時便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說法是“不得赴妓樂”。

四五十年後,趙頊(宋神宗)當皇帝時則擴大到整個監司範圍,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鬆”一下,就是趙頊過生日那天的“聖節”,時人詩句中所謂“共君今夜不須睡,未到曉鍾猶是春”,說的就是“聖節”之夜的情形。

古代掃黃打非之宋仁宗規定官員“不得赴妓樂”

在古代中國所有朝代中,唐代的性產業是最發達的,性工作者的素質也最高,當時唐政府確立了官妓制度,從法律上給性工作者一個地位,賣淫成了合法的產業。

當時,唐政府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教坊”,對在京師營業的娼妓予以統一管理,所有從業人員均須註冊登記,登記後須進行崗前“職業培訓”,嗓子好的培訓成歌妓,有音樂天賦的擔任樂妓,身段好的發展爲舞妓,有點酒量的則做飲妓,等等,所以,在唐代詩人的作品中總有青樓女子的影子在字裏行間晃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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