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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飛冤案中的“莫須有”詳解:未必有此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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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飛一案中“莫須有”罪名之典故,幾乎也可以說是家喻戶曉,老小皆知。但是人們清楚其準確含義嗎?人們懷疑過它的真買性嗎?現在告?你這故事中有幾個關鍵問題存在不解之迷,你會感到驚訝瑪?不信的話,請讀下文。

《宋史?岳飛傳》載,當岳飛一案以謀反罪判定上報之際,大將韓世忠聽說岳飛父子入獄蒙冤,且被判死罪,心中很是不平,鼓起勇氣來到相府質問秦檜。秦檜回答:“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韓世忠憤憤地說:“‘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上述故事對於關心這段歷史的人們來說也早已耳熟能詳,其“莫須有”三字也逐漸成爲冤獄的代名詞,如世稱岳飛冤獄爲“三字獄”。然而仔細推敲,秦檜的這句話實在有些不合邏輯。“莫須有”歷來被解釋爲“恐怕有”、“或許有”之類的“兩可之詞”,那麼,秦檜的話應這樣翻譯:“岳飛兒子岳雲給張憲的那封書信(指奸臣所誣岳雲有封要求張憲幫助岳飛奪回兵權的信)雖不確實,但這事情或許有。”秦檜這樣回答質問,給人的印象就是說岳飛的罪名“也許有”,也許沒有,他不清楚。從秦檜要殺害岳飛的立場出發,他可能說出這種模棱兩可的話嗎?不管秦檜是此案的元兇還是幫兇,其要害死岳飛的目的是一樣的,那就至少應該以肯定的語氣回答韓世忠的質問。所以這段話,令人頗生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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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學者俞正燮《癸巳存稿?嶽武穆獄論》中認爲,秦檜的那句話應如此斷句:“其事體莫,須有。”這裏的“莫”相當於後世流行的語末助詞“嘛”,從語音上看,莫、嘛也是同音,它是考慮問題時的一種語句拖音,似乎含詢問之意,實際上只是沒有含義的語氣詞。而“須”字的用法,宋人常用作轉折連詞,相當於“卻”,如朱敦儒《水調歌頭》中“中秋一輪月,只和舊青冥,都緣人意,須道今夕別般明。”所以此句的翻譯應該是:“這件事情嘛,卻是有的。”是一個完全的肯定句式。同時,宋代也頗流行這種句式的使用,如王明清《揮麈後錄》中,就有“當時議法論罪莫,須是宰相否”和“此事莫,皆不虛否”等句。總之,上至《左傳》、《論語》,下到宋人的說話習慣,都有這種結構的句子。俞正燮還指出,當韓世忠質問秦檜時,秦檜的態度依然非常驕橫,反詰世忠道:“其事體莫……”略加遲疑而審度之,然後自決言:“須有”。在拿不出證據的情況下,依然判定有罪。韓世忠不服,故橫截其語,牽連爲一句,說“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以詆秦檜之妄。

俞氏在斷秦檜後面那句話時,在通釋其“莫”字爲語未助詞“嘛”時,可謂不無道理。但在解釋韓世忠那句反問時,就顯得不太令人信服了。因爲如果將“莫”,作爲前一句末的語氣助詞的話,它只是一個拖音,並無含義,如何能將其橫截到後句中來呢?

現代有學者認爲,宋人口語中多用“莫”字作“當”字解,如宋徽宗曾說:“北事之起,他人皆誤我,獨太師(指蔡京)首尾道不是,今至此莫須問他否?”(《鐵圍山叢談》卷二)蘇軾給文同的信中,也載“惟謹擇醫藥,痛加調練,莫須燃艾否”的話。可見“莫須”二字連用,是宋人的習慣,意即“當須”如何。這樣的話,“莫須有”三字應理解爲“當須有”,“其事體當須有”是一個肯定句式,意爲“這事情應當是有的”。此句話從秦檜口中吐出,其中也包含一定的強詞奪理的味道在內,所以韓世忠纔有後面的反駁。

岳飛冤案中的“莫須有”詳解:未必有此事發生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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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學者以爲,宋時“莫須”兩字常連用,如《金佗粹編》卷一載高宗手詔:“據事勢,莫須重兵持守,輕兵擇利”。其“莫”有“豈不”之意。再如《永樂大典》卷一九七三五載宋哲宗主張恢復保甲軍訓,說“府界莫可先行”。《宋史?兵志》載同一語,作“府界豈不可先行”。所以“莫須有”即“豈不須有”,意爲“難道不應該有嗎”,是一種以反問爲形式的肯定語句。

然而,“莫須”在宋人口語或文章中確有“或許”、“大抵”的解釋。如《三朝北盟會編》卷一三載:“兼前番臨時曾言夏稅秋賦,如碎雜豆油之類,如何搬運?設若本朝委曲從之,莫須折當,元帥與郎君皆言甚好。”《朱子語類》卷七二載:“佔法則莫須是見豚魚則吉,如鳥佔之意象。”此外,“莫須”也有解釋“莫非”、“可”的,表疑問語氣。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六五有云:“館使、侍讀莫須與他商量了?”《三朝北盟會編》卷一六二記:“不知本朝所須底事,莫須應副得麼?”這樣,“莫須有”可作“當須有”、“豈不須有”、“或許有”、“莫非有”等多種解釋,哪一種纔是秦檜的本意呢?

有學者通過有關的史料考證分析,認爲“莫須有”之說不是歷史事實,而是無名氏《野史》編造出來的,後人失於考證,以假爲真,輾轉抄錄,才使之成爲“歷史典故”。首先,一些重要宋代史籍中不載有這件事情,如史學家李燾,他與岳飛、秦檜、韓世忠是同時代人,經歷過靖康之難、紹興和議等重大事件,一生著述弘富,其《續資怡通鑑長編》取材廣博,考訂精核,但在他所有著述中卻隻字不提有關“莫須有”之事。其子李埴也有文名,他的史著中同樣不取此事。徐夢莘的《三朝北盟會編》和王明清的《揮麈錄》也都沒有相關記錄,後者所記秦檜之事不下二三十條,卻沒有一處涉及“莫須有”。

岳飛冤案中的“莫須有”詳解:未必有此事發生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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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宋人記載此事的史籍有十餘種,其中絕大多數在行文上都可以明顯地看出是互相輾轉抄錄的,有的稍作增刪,有的乾脆一字不動,也有脫字或訛字的。如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記載了此事,正文下自注,曾查閱過《王俊首狀大理寺案款》、《刑部大理寺狀》等資料,惟有呂中的《大事記》載有此事。在衆多有關史籍中,只有熊克的《中興小記》明確註明其材料出自《野史》,至於《野史》的作者是誰?其故事從哪裏得來?就沒人知曉了。所以其他記載此事的史籍,如《名臣琬琰集》、《宋宰輔編年錄》、《皇宋中興紀事本末》及《宋史?岳飛傳》等,可以說都幾乎輾轉抄襲於《中興小記》,難怪後來引用這條史料時,竟是這樣驚人地雷同。

岳飛被害後,高宗、秦檜力主議和,抗戰派官員遭到打壓,許多人同情抗戰派,又不能公開宜傳,只能私下通過著述立說,抒發對朝中政治鬥爭的看法。估計《野史》的作者就是在這樣的氛圍中,得之於傳聞,撰寫出這一段有關“莫須有”的對答。岳珂《金佗粹編》中也有幾處記載了這一故事,他在岳飛死後七十餘年才編此書,爲了給祖父增添光彩,尋訪有關的遺軼之文,看到“莫須有”一事,能增加對秦檜之流的斥責力度,自然收容入書,而無須考辨真僞,這是很正常的事。

綜上所述,秦檜所說的“莫須有”三字到底是什麼含義,乃至歷史上秦檜說沒說過“莫須有”這句話,都需要重新探索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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