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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時期有哪些律法是針對藩王的?該如何去懲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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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朱元璋建立分封制,大封諸王。每當一提起這個,那麼小編就不得不給大家詳細的說一下了

在明代,藩王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羣體,他們接受朝廷的俸祿,但卻又不用從事四民之業,在法律方面,他們也有自己的獨特性,對於朱元璋於洪武七年二月所正式頒佈的《大明律》並不適用,在司法過程中,要被當成是重量級的皇親國戚而予以特殊對待!

明朝時期有哪些律法是針對藩王的?該如何去懲罰他

明代萬曆朝時期,雖然明確規定了,朝廷的司法機構可以爲宗藩定罪,但也只是限於那些級別比較低的宗藩而已。

在整個明朝歷史中,朝廷的司法機構始終都無法將宗藩,與其他違法犯罪人員等同對待,從來都不具備對這些藩王擁有獨立裁決權!

既如此,當這些藩王出現違法犯罪的事情時,又該如何去懲罰他們呢?

事實上,雖然《大明律》無法完全適用於藩王,但在明代有一個雖然不是法律,但其又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典籍,是明代對藩王進行懲處的,最爲主要的效力來源。

它就是由朱元璋所主持創作的,以鞏固朱明政權爲目的,以訓誡朱家子孫爲主要內容的家法——《皇明祖訓》。

在《皇明祖訓》中,對於藩王等皇親國戚犯法懲處問題的規定,是其主要內容之一。

《皇明祖訓》載:“皇親國戚有犯,在嗣君自決。除謀逆不赦外,其餘所犯,輕者與在京諸親會議,重者與在外諸王及在京諸親會議,皆取自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許法司舉奏,並不許擅自拿問。”

從這句話就已經點明瞭一點,像藩王這樣的皇親國戚,只要所犯的不是像謀反這樣的大罪時,法司這樣的常規執法機構,只有像皇帝具奏的權力,沒有擅自拿問的權力。對於這些藩王的懲處問題,完全取決於皇帝的自裁。

《皇明祖訓》載:“凡親王有過重者,遣皇親、或內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內官召之至京,天子親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實跡,以在京諸皇親及內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間,五見天子,然後發放。雖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則降爲庶人,輕則當因來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禍福,使之自新。”

明朝時期有哪些律法是針對藩王的?該如何去懲罰他 第2張

這段內容上的所謂“雖有大罪,亦不加刑”,指的是不得已對於藩王施以苔杖流死五刑,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條件依舊是他們不要犯像謀大逆、謀反這樣不可饒恕的罪。

縱觀整個明代,對於藩王違法的懲處情況,基本吻合了“雖有大罪,亦不加刑。”

主要懲處方式有降旨戒諭、削革祿米、暫停襲封、革絕降爲庶人等等手段,至於賜死,也有但比較少見,正常會被賜死的藩王都是他們意圖造反失敗、嚴重違反倫理綱常或者殘殺自己的親人等等,有着嚴重錯誤的情況下,纔會被賜死!

綜上,由於朱元璋過於重視自己的家族,制定了“親親”原則,所以導致無法依靠《大明律》對於這些皇室宗親,進行直接的懲處,進而使得這些藩王在大明朝法律上擁有無可爭議的特權。

就算是皇帝本人,也需要去依靠帶有着家書性質的《皇明祖訓》,根據裏面的相關規定,去對這些藩王做出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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