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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和慈禧關係如何 兩人爲什麼走向你死我活的地步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2.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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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光緒和慈禧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家參考。光緒和慈禧的關係是什麼樣的?兩人爲什麼會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

導語:

清末政府在內憂外患的形勢下,爲了救亡圖存,懷着改革圖強決心,全面引進與自身截然不同的西方現代司法體制,更是與政治制度等其他領域的改革一起作爲新政的重要環節,開啓了近代中國司法現代化的改革征程。這是中國法制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一次重要嘗試。

一、清末變革的肇因

1、落後的傳統司法理念

從立法模式和立法知識結構看,中國古代法治的最大問題是法律內部諸法合體。古代中國刑民不分、刑法獨大,同時中國法律傳統比較重視實體法,輕視程序法,在法典編纂上程序法與實體法合一。實體法律具有道德化傾向,在法律效力上,儒家倫理道德、民俗習慣和行政命令等法外標準優先於法律標準適用。

古代中國權力制度的設計是行政與司法高度合一,明清以來,傳統司法機關是皇帝之下設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別主要行事審判、複覈、監察的職能。在機構設置上,行政與司法合一,行政機構代行司法權;司法主裁判主體是受過傳統教育、具備國學及一般公共事務管理知識的行政官員,文武百官共同參與司法審判,缺乏法學的理性和專門性支撐。

光緒和慈禧關係如何 兩人爲什麼走向你死我活的地步

2、列強入侵與司法權被侵奪

晚清以前的傳統中華大帝國是一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的國家。外國人之間與中外之間的糾紛一概用中國法律處理,外國人即要服從古代中國司法機關的司法裁判,其自身適合中國法規的相應合法權益也受到保護。近代隨着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不斷興起,資本主義制度進一步確立,西方國家的法制不斷完善。

但在中國這塊傳統和保守地域上,中外衝突和矛盾不可避免的展現並迅速增加。清政府落後的封建法律體系已經難以有效管轄西方各國。在列強看來,中西方法律觀念以及制度之間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鴻溝,中國的司法野蠻落後,尤其是訴訟程序不公、刑罰過重、中國裁判官缺乏職業操守、監獄設施極端惡劣等,其對能否接受公正司法裁判和人權保障深感疑慮。

這些因素使列強對中國領事裁判權的覬覦之心越來越強烈。 1858 年中英《天津條約》在第 9、15、16、17 款將對這一制度的侵犯擴大,領事裁判權衝出五口岸擴張到沿海各省並深至內地。

通過將對領事裁判權的獲取條款放在“通商章程“這樣的“商務條約”中的做法,使列強擷取領事裁判權的目的收到成效,在形式上即掩人耳目,又在某種程度上使得清政府相對容易接受。法、俄、德、等近二十個國家援英美先例,紛紛仿效。 領事裁判權這種不平等條約制度本身違反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但卻成了他們對中國進行勒索的工具。

當清政府有所醒悟的時候,才發現自己已經被重重束縛。戰爭將清政府徹底推到了國際社會的末流地位。西方列強將領事裁判權作爲在中國從事犯罪的護身符。這一制度從根本上侵害了中國司法主權,中國的司法制度遭到了嚴重破壞。

上至清廷統治者,下至普通百姓無一不感到飽受屈辱,對收回領事裁判權的一致呼籲和渴望成了清末啓動司法改革的重要和關鍵動因。

二、清政府主持下的新政

1、痛定思痛後的新政決心

八國聯軍侵入京城,兩宮西逃。政局發生了巨大改變,一方面,衆多極端守舊的王公親貴官僚被殺,頑固保守派勢力從此失去權勢,一蹶不振,另一方面,這場突如其來的庚子事變給清代最高統治者慈禧太后也留下了難以彌合的心靈創傷,強烈的刺激着她動了改弦更張的念頭。

作爲一直以來的清政府最高統治者,其深知改革不僅關乎統治合法性,更想通過真誠的變革來挽回其在大臣和百姓心中的威信。這種十分強烈,慈溪在西逃途中頒佈“罪己詔”,宣佈對舊體制進行“切實整頓”。

清政府已經深刻意識到自身再也不能走因循守舊的退路,改革不僅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而且是救亡圖存的唯一道路。“自強雪恥”和救亡圖存是清末啓動新政、進行變革的內在的核心動因。清政府爲了國家利益,改革姿態是真誠的。

光緒和慈禧關係如何 兩人爲什麼走向你死我活的地步 第2張

2、新政的藍圖方案

新政的基本規劃是以張之洞的《三折》爲藍本的,第一折提出改革教育制度,強調培養人才,建立新式學校,改革科舉等。第二折提出變法十二條,包括崇節儉、恤刑獄、停捐官等。第三折主要包括鼓勵官員留洋考察,發展新軍等。這份綱領性文件系統地提出了各項革新計劃,描繪未來新政發展的藍圖。

實際上的後續舉措大多未超出此會奏三折範圍,並在此基礎上有了進一步深化。使其成爲事實上的“新政發展綱要”,清政府對三折方案的認可也表明了其力圖改革的真誠和雄心以及對開明大臣改革熱情的積極認可。

新政的改革範圍十分廣泛,這份新政發展指導書已經是開始不自覺的進入了開明轉制主義階段,即利用皇帝的權威來推行現代化的政策,從而使中國實現現代化。

隨着新政的推進,改革領域不斷擴展和深化,改革力度也不斷加大,後期的預備立憲不僅是在三折的基礎上將各項改革縱深推進,更使得變革理念深入人心,愈演愈烈,爲司法改革奠定發展的良好基調。

從地位上來看,清末法制改革是晚清政府爲適應社會變革,逐步實現國家職能的轉變,進而促進社會的全面轉型而實施的較有系統改革的一部分,修律改制以打破以刑爲主、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傳統法律模式,模仿大陸法系構建起一套分類明確、制度規範理性的現代成文法體系爲目標。

司法改革因傳統律制改革而帶動,它與修律改制同步而行。司法制度系統的多層面,多環節使得這一領域的改革即是清末修律改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新政改革具體成果的主要體現。

從實踐來講,司法改革是新政的一個“重頭戲”,不僅由於收回治外法權這一司法理由是司法改革的直接動因,憲政改革提出的司法獨立要求與改革更是關乎憲政成敗和新政成就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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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變革的評價

1、真誠的改革姿態

從主觀上來看,清廷並不具備欺騙的故意,從客觀上來看,清政府確確實實進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變革,這些變革對於專制皇權而言,都是革命性的。是在其統治目標下所能進行的最大限度的主動變革了。

雖然改革帶着不可避免的帶有一定程度的保守型,但是這並不等於欺騙和虛僞,如果總是以當代司法的先進理念價值爲標準,以西化的程度多少來推定和判定當時改革成果是不客觀和現實的。如果站在歷史的角度,以內在視角,以清政府當權者視角,審視當時的司法變革,清政府對於這場改革至少在態度上來說是認真和投入的。

這場變革是在王朝面臨存亡之際的真誠變革,是晚清帝國的改革者們在改革的十字路口“富有活力甚至不乏激情”的道路探索,是對於未來司法走向的一次大膽嘗試,它決定了未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因此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2、積極主動性

整個司法變革是晚清政府相對主動的一個改革措施,並且此次變革清政府對於具體的進程有着較強的控制和抉擇,這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在這 10 年中,中國法律改革取得重大成就和實質性進步。法律變革的必要性得到統治集團以及社會精英階層的認可和支持。

法律變革的重大原則問題,進過朝廷上下的討論,特別是針鋒相對的意見經過論爭、辯白,統治階級整體就法律改革重大問題基本達成一致。對於清末統治者來說,這是一場法律領域前所未有的自我革命。

在制定新法的貫徹上不遺餘力的強調和下令,禁止刑訊上,不是簡單的敷衍,而是一再下令強調地方政府嚴格貫徹中央的決策,督促地方“實力遵行”,同時賞罰齊下,嚴禁腐敗。對各省州縣亂用刑訊等舊有司法手段實堪痛恨。清末司法變革無疑具有首創精神、自我革命精神,作爲司法現代化肇始,這一改革促進了司法現代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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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清末司法變革爲中國司法體系的重建貢獻巨大。是中國司法從傳統向現代化轉型的一次重要嘗試。在承認改革不可避免的侷限性陳果下,我們既不能全盤否定,也不應盲目誇大,客觀理性看待這一歷史實踐和其影響,整個司法改革是晚清政府相對主動的一個改革措施,並且此次改革清政府對於具體的進程有着較強的控制和抉擇,這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

這次變革爲以後中國司法制度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其歷史地位不容忽視。

參考文獻:

《清史稿》

《光緒朝東華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