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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羅斯福爲何會成爲美國唯一一個四任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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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曆史上迄今一共有43位總統,其中只有富蘭克林·羅斯福(小羅斯福總統)一人連任四屆,其他所有人最多任兩屆。因此有讀者提出疑問:“一直想知道當年羅斯福總統4屆是通過什麼方式呢?特別法案麼?”其實,小羅斯福總統連任四屆總統時,並沒有法律明文限定總統的連任期限,所以也沒有什麼特別法案,在他去世以後兩年的1947年3月,國會才通過憲法第22修正案,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擔任兩屆以上的總統,並在1951年2月經過四分之三州的批准,正式成爲法律。

憲法第22修正案通過之前,雖然沒有法律規定總統的任期期限,但傳統上人們一直認爲有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即總統任期不應該超過兩屆,有人將這個傳統歸之於建國之父、第一任總統華盛頓,稱華盛頓在第二屆總統任期期滿前,拒絕尋求第3次連任,爲以後的繼任者樹立了榜樣。在他之後,第3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曾明確表示總統任期應有限制,傑斐遜的繼承者、第4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以及第5任總統詹姆斯·門羅都贊同擔任兩屆爲好的原則。

解密:羅斯福爲何會成爲美國唯一一個四任總統

從歷史上看,擔任總統不過兩屆雖然是傳統,但因爲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也有人曾嘗試尋求第3次連任,比如第18任總統尤利西斯·格蘭特,他在連任2屆後於1877年退休,但在1880年計劃第三度參選總統,打破華盛頓以來擔任總統不超過兩屆的傳統,可惜沒有成功。此外,第26任總統西奧多·羅斯福(老羅斯福)在連任兩屆總統於1909年退休後,也曾在1912年的大選中再次復出競選,尋求第三次擔任總統,但也沒有成功。

根據憲法第22修正案的規定,沒有人可以通過競選擔任總統兩屆以上,這樣就限制了擔任總統的次數;同時還規定“在他人當選的總統任期內,接任或代理總統職務兩年以上者,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一次以上”。這項規定指的是總統在任職期間一旦遭遇不幸、辭世、被國會罷免、辭職或因故不能履行職務,將由指定繼承人接替或代理總統職務,按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副總統、第二順位繼承人是衆議院議長,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參議院臨時議長,等等。假定某人接替去世的總統成爲新總統或代理總統,並在總統職位上工作超過兩年,則按一屆計算,因此只能通過競選再擔任一次總統;如果工作不到兩年,則可以競選擔任兩屆總統。有憲法學者認爲,憲法第22修正案在總統任職期限上的規定雖然嚴密,但還是有考慮不周的地方,如果有人擔任兩屆總統退休後,再擔任副總統時,遇到需要接替總統的情況如何處理?不過迄今還沒有這樣的情況。

憲法第22修正案通過以來的半個多世紀,一直有人希望廢除該法案,也有國會議員因此多次提出立法提案,但都沒有成功。來自紐約州的國會民主黨衆議員恩裏克·塞拉諾(José Enrique Serrano)自1997年以來,在每一屆國會都要提案廢除憲法第22修正案,不過都沒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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