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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古代大臣私生活混亂會受到什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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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大臣私生活混亂是一種大罪,遠非當今僅停留於道德譴責的範疇。

《金瓶梅》中,西門慶是在當地權勢熏天的官吏,與潘金蓮長期保持着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若不是西門慶有錢有勢,最少要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而潘金蓮則是兩年。同時按照法律,武大郎捉姦若能打死西門慶,則無須追責。

揭祕:古代大臣私生活混亂會受到什麼懲罰?

早在漢代,普通人若有婚外的不正當關係,男女都要被罰幹苦力,男的去修城,女的去搗米。如果是官員這樣幹,則按強姦罪論處。最嚴重的,會直接沒收“作案工具”,也就是宮刑

漢武帝的妃子李夫人受專寵多年,其兄弟因此有了高官厚祿。後來李夫人的弟弟與良家婦女勾搭成奸,漢武帝大怒,絲毫不顧小舅子的情面,給李家滅了族。

東漢年間,荊州刺史在工作巡視期間,得下屬密告,當地亭長與民女通姦,但縣官求情,說是二人兩情相悅,純屬自願。刺史大怒,說亭長本爲朝廷命官,知法犯法,以權欺壓民女,根本不可能減輕處罰。

唐代社會雖然比較開放,但對官員私生活混亂的處罰也沒有絲毫的放鬆,不但可押送官府,不服者則可殺之。胡亂勾搭轄區內女子的官員罪加一等,不僅如此,還要降職除名。

揭祕:古代大臣私生活混亂會受到什麼懲罰? 第2張

元代對官員通姦的處罰又嚴厲了一些,滋事官員要受87下杖責。草根出身的朱元璋鼓勵捉姦,若女方的丈夫捉姦在牀,對姦夫淫婦可當場直接打死,清代法律同樣如此規定。

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朝廷不是對婚外情處罰嚴重嘛,那我就納妾,將相好的女子娶進家門,以此規避法律。清嘉慶年間,浙江某軍官與一個民婦一直保持婚外的不正當關係,但幾次歡愉之後便開始擔心自己的仕途。軍官便託關係走後門,給自己弄了個假戶口,對該民婦“明媒正娶”,但被同僚揭發,遭到朝廷嚴懲。

其實,這點各朝都有防範,法律也有明文規定。元代還禁止官員與在押犯人的妻妾通婚,甚至與治下的民女通婚也不行。至元六年(1269年),北京一官員與犯人之妻眉來眼去,指使媒人向犯人說媒,最終成功納犯人之妻爲妾,被揭發後,該官員被罰去一個月的俸祿。

古代爲何對大臣私生活混亂進行如此的嚴懲,因爲皇帝要想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就不能允許下屬利用公權力爲非作歹。另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封建社會男權至上,官員更是比普通男性佔據更多的“資源”。如果放任官員霸佔別人妻妾,則極易引發社會矛盾。還有一個比較容易忽略的原因,那就是避免各勢力私下聯姻,暗自聯手,甚至對朝廷形成威脅。總之,大臣私生活的混亂和貪官的腐化墮落常常是聯繫在一起的,也就難怪歷朝歷代“嚴防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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