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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最殘酷的婦女賣身契到底有多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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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制度是人類買賣婚姻的一種,它和娼妓制度一樣,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種補充。它的歷史可謂“淵遠流長”,早在漢代就有記載。《漢書·主父偃傳》記載:“男子疾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於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養。”由於戰爭頻繁,大量民衆無法自活,《漢書·賈捐之傳》記載:“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賣妻是以妻子作爲商品進行買賣,儘管還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典妻婚,但它爲後來的典妻現象作了準備。

清代典妻婚現象,因爲地區的不同,名稱和形式也各有所異,習慣上古人通常把典妻婚分爲典妻與僱妻。僱妻主要是驗日取值,期滿則歸。大體上,時間長的叫典妻,時間短的叫僱妻。按各個地方的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爲:

1典妻與租妻

古代最殘酷的婦女賣身契到底有多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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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現象大體上發生在江浙地區。在寧波,典妻雙方要有媒證,訂契約,載明期限和價格,通常是一、二年爲租,三、五年爲典,所生的孩子歸典夫所有。有錢人家的婦女如長期無子,在徵得妻子同意後,經中間人介紹,可以向窮漢典妻。

2坐堂招夫

在松陽,因原夫貧病,妻子徵得原夫的同意,把典夫招到家中,收取典金,以供原夫的生活,這種情況被稱爲“坐堂招夫”。

3租妻借妻

在江蘇地區也有這樣的典妻形式,有人長期貧病,經三方同意,請中間人說合,將妻子借或租給無子的男人爲其生子;條件是典夫要承擔其家務勞動,借妻期間所生子女隨生父姓,入生父宗;一旦滿足原訂的條件,就解除關係。不同的是借妻不離開家,租妻通常要離家。

4捆妓

古代最殘酷的婦女賣身契到底有多殘忍?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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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原夫將妻子,通常爲童養媳出身的妻子典給妓院。出典時,雙方立“捆身字據”,這個字據按時間長短可以分爲大年(16個月)、中年(14個月)、小年(10個月)。妓院根據女子的容色、年齡支付典金。這種習俗在天津被稱爲“押帳”。不過,在字據上還要寫明典妻的營業年限,註明“俟限滿,帳還清,準其妻離館”等字樣。

5搭夥

東北地區流行的一種風俗,夫在外長期不歸,妻生活困難,就出典自己與另一男人建立搭夥關係,簽訂搭夥字據,字據寫明:“因貧難度日,併爲債務所迫,今由搭夥之夫代爲還債。本夫回家時,將錢付清就可領回妻子。”還有一件關於搭夥合同的檔案:“立打夥人孫長義因無錢使,將自己賢妻張金香中人說允,情願送與張現思名下打夥,言明身價小洋錢三佰元正,押帳錢當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錢使用,兩家均納,倘有天災病業、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係兩家情願,恐口無憑,立字爲正。”

古代最殘酷的婦女賣身契到底有多殘忍?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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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東北地區是一個重點移民地區,整個清代直到改革開放之初,幾百年的時間裏大量關內民衆移往東北地區,同時東北地區內部也存在着大量移民現象。特別是清朝末期,隨着東清鐵路和滿州鐵路的興建,大量的工業移民進入東北地區,因此搭夥現象正是同東北地區人口流動性高、男女比例失調的情況相適應的一種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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