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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中的”貢舉法”具體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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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大家都知道,雖然有一定的弊端,但是好處也是有的,那麼其中的”貢舉法”具體指的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1)貢舉科目在中國科舉制度史上,貢舉科目前後有很大變化。隋代貢舉科目大概有秀才、進士、俊士、明經四科。唐承隋制,又有很大發展。除隋代四科之外,又增加明法、明書、明算三科;明經科中又分爲五經、三經、二經、學究一經、三禮、三傳、三史、開元禮等。俊士、秀才科不久被廢,明法、明書、明算科均爲錄用專門人才而設,因此唐代貢舉科目主要是進士、明經兩科。北宋前期,承唐及五代之制,主要有進士、明經、諸科。宋代的諸科大致相當於唐代的明經,其中也分爲九經、五經、三禮、三傳、三史、學究、明法、通禮等。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王安石進行貢舉改革,廢明經、諸科,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元、明、清承之,亦均爲進士一科取士。

(2)應舉資格貢舉考試對應舉人既不問家庭出身,也無須他人推薦。每當開科之年,一般士人只要品行端正、身份清白、身體健康、不爲父母服喪者,都可以參加科舉考試。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取士不問家世”,即士人可以自由報考。這就大大地擴大了選拔人才的範圍,擴大了王朝統治的基礎。

王安石變法中的”貢舉法”具體指的是什麼?

(3)分級考試隋唐五代,貢舉考試分解試、省試兩級。宋太祖時創立殿試製度,開始成爲解試、省試、殿試三級考試。元、明、清時期改稱爲鄉試、會試、殿試。

(4)考場規則既然科舉主要根據考試成績決定是否錄取以及名次的先後,這就要求科舉考試必須公開、公正、公平。爲了防止徇私舞弊,歷代都規定了各種考試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鎖院以防請託。

*第二,別試以避親嫌。

*第三,按榜就坐,不得移易。

*第四,禁止挾書、傳義、代筆。

(5)評卷規定在試卷評定方面,宋代之後,也逐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嚴密的制度。

*第一,廢除唐代實行的朝廷大臣的“公薦”和應舉人向知貢舉官投納“公卷”的制度,使科舉試卷成爲評定成績、決定棄取的唯一根據,這就是南宋詩人陸游所說的“一切以程文爲去留”。

*第二、實行封彌、謄錄制度。封彌,又稱糊名,是將試卷上舉人的姓名、年齡、三代、籍貫等密封,代之以字號,以防考試官在評定試卷時徇私舞弊。不過,封彌之後,考試官還可以通過辨認筆跡得知試卷出自何人之手。爲了堵塞這一漏洞,宋真宗時又創立了謄錄制度。即先把舉人的試卷封彌、編號,再交書吏謄錄,對讀無誤,再交考試官評閱。封彌、謄錄制度在防止閱卷作弊中起了關鍵作用。

*第三、分等考第,多級評定。比如宋代省試,應舉人的試卷先經點檢官批定分數,然後由參詳官審查所定等級是否恰當,最後上交知貢舉官,決定去取高下。即實行點檢官、參詳官、知貢舉官三級評定製度,以便使試卷評定做到公平、公正。

總之,上述種種考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對於選拔人才及籠絡士人都是有一定作用的。

(6)考試內容隋唐以來,解試(鄉試)與省試(會試)考試內容大致相同。唐初,進士科僅試時務策,高宗時加試雜文、帖經。到中宗神龍元年(705),形成“先帖經,然後試雜文及策”的三場考試製度。所謂“雜文”,在中宗以前爲箴、銘、論、表之類,到玄宗天寶年間,纔開始專用詩賦。

王安石變法中的”貢舉法”具體指的是什麼? 第2張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主要以詩賦取人。神宗熙寧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貢舉,進士科罷詩賦、帖經、墨義,改爲試四場:初本經大義五道,次《論語》、《孟子》大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時務策三道。南宋時,分經義進士與詩賦進士。詩賦進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經義進士,第一場本經大義三道,《論語》、《孟子》大義各一道,第二、第三場,與詩賦進士同。

清承明制,又屢有變更,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成爲定製:第一場,試“四書”文三篇,五言八韻詩一首;第二場,試“五經”文五篇;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至光緒二十七年(1901),又改爲:第一場,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第二場,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第三場,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但是,僅僅實行了三年,科舉制度就被廢除了。

至於殿試內容,北宋前期是賦、詩、論三題。神宗熙寧三年(1070),改爲試時務策一道。元、明、清一直沿襲未改。

(7)賜第授官唐朝詩人孟郊在《登科後》一詩中寫道:“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盡長安花。”可見進士及是第一件十分榮耀的事情。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是唱名賜第。唱名賜第均在皇宮大殿舉行,其儀式非常隆重。第二是設宴慶賀。唐代稱“曲江宴”,宋代稱爲“聞喜宴”,又稱作“瓊林宴”。元、明、清時稱爲“恩榮宴”。第三是編登科錄。第四是刻碑題名。現存最早的是,立於北京孔廟中的三座元代進士題名碑。另外,明代的77座進士題名碑,清代112科進士的題名碑,也都矗立於北京孔廟內。第五是授官任職。唐代進士及第之後,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資格,必須再通過吏部考試合格,才能入仕做官。從宋太宗時起,進士及第就可以馬上做官,第一甲一般授予通判或知縣,其他授判、司、簿、尉等幕職州縣官。明、清時,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第二、第三甲優秀者選爲翰林院庶吉士,最低的也授予知縣,比宋代所授的官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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