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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和歐盟 歐洲共同體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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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是包括歐洲煤鋼聯營、歐洲原子能聯營和歐洲經濟共同體,外文名叫做European Community,簡稱歐共體,成立時間1967年7月1日,主要國家是歐洲各國。

歐洲共同體和歐盟 歐洲共同體成立時間

簡介

歐洲共同體是包括歐洲煤鋼聯營、歐洲原子能聯營和歐洲經濟共同體(共同市場),其中以歐洲經濟共同體最爲重要。1950年5月,法國外長羅貝爾·舒曼建議把法國和西德的煤鋼生產置於一個“超國家”機構領導之下。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根據“舒曼計劃”在巴黎簽訂《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決定建立煤鋼的共同市場。1952年7月25日該條約生效。1957年3月25日,六國又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統稱羅馬條約)。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

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廢止了“歐洲共同體”,其地位和職權由歐盟承接。

歷史

歐洲聯盟的建立源於《馬斯特裏赫特條約》。該條約1992年2月7日訂立,1993年11月1日生效,以《單一歐州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及《歐洲聯盟神聖宣言》(Solemn Declaration on European Union)爲基礎。歐盟取代歐洲各大共同體後,撤銷了歐盟三支柱之一的歐洲經濟共同體,並把它易名爲“歐洲共同體”。歐盟成立後,雅克·德洛爾從原歐洲經濟共同體短暫過渡爲首任歐洲委員會主席,其後雅克·桑特於1994年繼任。只有歐洲各大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擁有法人資格。

歐盟三支柱中,只有第一支柱──歐洲共同體奉行超國家主義的原則,跨國運作。歐盟的支柱體系造就歐洲加強領域合作,毋須依靠各國領袖賦予超國家機構大量權力。支柱體系把歐盟劃分如下:歐洲經濟共同體原有的權限納入共同體支柱,司法與內政(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簡稱JHA)引入爲新支柱,而歐洲政治合作成爲第二支柱(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機構轉爲歐盟的機構,但支柱間的機構各有不同職能。委員會、議會及法院主要從第二、三支柱分拆出來,而議會專責會議事務。這可見於機構的名稱,理事會正式爲“歐洲聯盟理事會”,而議會正式爲“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因此,這些新領域建基於政府間一致的協議,而非多數表決制(政府間主義),以及奉行超國家民主制度的獨立機構。

然而,《馬斯特裏赫特條約》訂立以後,議會獲得更大職能。條約引入了共同決議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賦予議會在共同體事務上和理事會同等的立法權。超國家機構擁有更大權力,而理事會以有效多數表決制(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運作,共同體支柱因此形同聯邦制那樣的決策方式。

《阿姆斯特丹條約》將原由司法與內政支柱負責的個人自由流動(如簽證、非法移民、庇護)事務,轉移至歐洲共同體(司法與內政因而更名爲刑事方面的警察和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簡稱PJCC)。另外,《阿姆斯特丹條約》及《尼斯條約》把共同決議程序擴展至幾乎所有政策領域,比如議會在共同體內享有和理事會同等的權力。

創設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各大共同體的三大共同體之一)的《巴黎條約》,生效期限爲50年,及至2002年失效(由於是首個條約,絕無僅有地訂立了期限),但各方沒設法延長其授權。反觀《尼斯條約》,某些內容則過渡到《羅馬條約》,其作用得以延續到共同體的職權範圍內,成爲歐洲經濟共同體的一部分。

《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支柱體系不復存在,歐洲共同體支柱的法人地位轉移至新籌組的歐盟。《歐洲憲法》曾提及有關建議,但在2005年不獲承認。

兩次擴大

在二戰結束後不久的1952年,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組建了歐洲煤鋼共同體。

1958年又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1965年4月8日,六國簽署了布魯塞爾條約,上述三個共同體機構融爲一體,統稱歐洲共同體。

此後,歐洲共同體經歷了兩次擴大。

1973年,英國、丹麥和愛爾蘭加盟,

1981年1月1日,希臘成爲歐共體第10個成員,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盟,歐共體成員國增至12個。

創建宗旨

①取消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壁壘;

②建立一個單一的對非成員國的商業政策;

③最終協調成員國之間的運輸系統、農業政策和一般經濟政策;

④取消私人和政府所採取的限制自由競爭的措施;

⑤保證成員國之間勞動力、資本和工商企業家的流動性。

建立原因

①西歐有着共同的文化遺產和心理認同感,經濟發展水平相近,曾經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地區,具備一定的聯合基礎。

②近代以來,各國衝突了戰爭連綿不斷,西歐各國人民渴望和平和統一。

③二戰後西歐地位一落千丈,受到蘇美兩個超級大國的威脅和控制。

④西歐有識之士認識到,只有消除仇恨和戰爭,走聯合發展道路,最終實現歐洲的統一,才能重塑昔日輝煌。

⑤西歐兩個大陸宿敵法德和解,爲歐洲聯合奠定了基礎。

⑥爲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⑦隨着經濟的發展,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繫日益密切。

成員

歐共體創始國爲法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6國。

1973年,丹麥、愛爾蘭和英國加入歐共體,

1981年,希臘加入歐共體。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歐共體。

1992年12月召開的歐共體愛丁堡首相會議決定,

從1993年起開始與奧地利、瑞典、芬蘭並稍後與挪威就其加入歐共體的問題進行正式談判。

1993年10月29日,歐共體布魯塞爾特別首腦會議計劃於1994年3月1日前結束談判,以使4國得以於1995年1月1日加入歐共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