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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璽詔書內容 金璽詔書和黃金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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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璽詔書,又叫做“金色詔書”、“金皮詔書”或“黃金詔書”時間中世紀指文藝復興時期,由拜占庭帝國皇帝或是歐洲君主所頒發的詔書,以繫上金質裝飾來代表印信,或王璽以金印而非傳統的蠟印,稱做金璽詔書。

簡介

金璽詔書(拉丁語:bulla aurea),這個專有名詞本來專指被鑄造的金質印信本身,後來用來泛稱整張詔書。這樣的詔書就是在西歐所稱的金璽詔書,在東羅馬帝國亦稱爲黃金詔書標識、黃金詔書等。日文翻譯爲“金印敕書”,或是“黃金文書”,均不遠於原意,這裏一併提出以供參考。

金璽詔書內容 金璽詔書和黃金詔書

  1212年西西里金璽詔書(提升波希米亞國王的地位與權力)

起源

8世紀左右,君士坦丁堡政府之詔書僅爲單方面發出的命令,並沒有在會議上形成契約。然而,這樣最後被認定是十分不利的,特別是當拜占庭帝國面對不斷出現的外患,努力尋求一個抑制外來勢力損害帝國的方法時。12世紀時,拜占庭人開始在文章中繫上金璽,以增強協商時宣誓立約的威望。其他歐洲君王模仿拜占庭詔書樣式,只是更爲謹慎正式。金璽詔書在西歐封建制度下得以修改加強,更較拜占庭的原形隆重正式,或者是宣佈更高級於普通的政令。

歷史上著名的金璽詔書

中古歐洲

1136年金璽詔書,公元1136年教宗英諾森二世發佈于波蘭格涅茲諾,又稱爲格涅茲諾金璽詔書。

1212年金璽詔書,公元1212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發佈於西西里島。其金璽詔書承認波希米亞王位由貴族選舉產生,帝國不加以干涉;波希米亞王國可在帝國範圍之外,享有獨立地位,自鑄貨幣,有權任命主教,並且在帝國境內三百多個大小諸候國中,波希米亞居有首席地位。

金璽詔書內容 金璽詔書和黃金詔書 第2張

  腓特烈二世

1214年金璽詔書,公元1214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發佈,割讓易北河與埃登河以北的土地予丹麥國王瓦爾德瑪二世。

伯恩金璽詔書,推測是公元1218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於瑞士伯恩發佈,但是據學者考證認爲是僞造。

1222年金璽詔書,公元1222年由匈牙利國王安德烈二世發佈,迫於貴族們的壓力,詔書確立的匈牙利貴族的權力,特別是在國王違法時反抗國王的權力,類似於英國大憲章的匈牙利版本。

1224年金璽詔書,公元1224年由匈牙利國王安德烈二世發佈,授予居住在外西凡尼亞的撒克遜人某些權利。

裏米尼金璽詔書,公元1226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發佈於意大利裏米尼,授予條頓騎士團征服普魯士特許狀,使其獲得普魯士境內的一切貴族特權。

1242年金璽詔書,公元1242年由匈牙利國王貝拉四世發佈,時值蒙古侵略歐洲之際,詔書頒予格拉代茨與薩莫柏(均在今日克羅地亞的扎格雷布市)自治市的地位。

1348年金璽詔書,公元1348年由波西米亞國王卡雷爾一世發佈,他就是後來出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查理四世。詔書下令於布拉格建立查理大學,是爲捷克乃至中歐最古老的大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學之一。

1356年金璽詔書,這應該是最有名的金璽詔書。公元1356年它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四世於紐倫堡發佈,確立了日後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以選舉產生,帝國境內有七位選帝侯享有此重要權力,分別是美因茲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等三位教會選侯;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選侯。當選侯們準備推舉新國王時,首先在聖巴塞羅謬教堂舉行彌撒,如果選侯們未能在30天內做出決定,那麼他們只能靠麪包和水維生。投票順序第一位爲美因茲選侯,其後分別是特里爾選侯和科隆選侯;波希米亞選侯、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勃蘭登堡選侯。詔書公佈於帝國會議之後,選帝侯制度並無太大變動,一直持續至19世紀初。1356年金璽詔書還闡述了其它方面的權利,只有城市內的居民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亦確立了各地選侯握有主權,能夠擁有“針對不同傳統習慣和語言的不同民族法律”之多元性。

1702年金璽詔書,公元1702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利奧波德一世頒佈,准許耶穌會於西利西亞首府佈雷斯勞(波蘭語:樂斯拉夫)創辦大學,即是今日佈雷斯勞大學(波蘭語:樂斯拉夫大學)的前身。

參見

歐洲黑暗時代

神聖羅馬帝國

選帝侯

封建制度(歐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