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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 朱元璋是怎麼結局官吏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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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朱元璋和官吏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家參考。明代初期,朱元璋是如何解決官吏養問題的?

朱元璋重視孝道,不僅是發揮“孝”作爲道德倫理的教化作用,從精神層面控制天下臣民,還將孝道的觀念融入其治國理念之中,採取相應措施將其推行於天下,體現爲推行老人制度和官吏移親就養政策,族表忠孝和開設養濟院等。

司法中的孝治

朱元璋以元代法度廢弛而招致滅亡爲鑑,格外重視修訂法律的相關事宜,親自率領羣臣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包括有《大明令》、《大明律》和其親自編訂的四部《御製大浩》等等。朱元璋認爲“法令者,防民之具、輔治之術耳”,法律是用來防範民衆犯上作亂和輔助君主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倫理道德是依靠民衆的自我約束來實現的,其本身不具備任何懲罰性;法律則是君主藉助國家爲依託制定的相關條文,具有強制執行力,對於違反條例的人可以採取相關的懲罰措施。

以孝入律

《大明律》是一部一統的刑法典,由朱元璋親自主持修訂,從草創到定型歷時三十年,於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頒佈,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改變了唐宋法律以內容分爲十二篇的結構,僅保留“名例”列於律首,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作爲律名。相較於唐律而言,其條目的數量進一步減少,對於涉及倫理關係的犯罪降低處罰程度,普遍加重對涉及國家、社會秩序等嚴重犯罪行爲的處罰。同時,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時,將孝道觀念與法律制度相結合,藉助法律的強制力推行孝道的實施,同時對不孝的行爲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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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中最爲嚴重的罪行被歸納爲十惡,是指危害江山社程、毀壞宗廟建築、叛國、謀殺官吏、謀殺父母等十惡不赦的罪行,而其中惡逆、不孝、不睦、內亂四條的內容與孝道有關。惡逆是毆打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家族的血親長輩。不睦是謀殺或犯賣紹麻以上親屬,毆打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親屬。不孝是指告言、咒罵祖父母、父母或家族長輩;祖父母和父母在世時,瓜分家產;父母去世時,子女有嫁娶事宜;祖父母或父母的喪事,隱匿不報;假稱祖父母或父母去世等行爲。

內亂是與小功以上親屬、親父祖的妾室通姦。其中惡逆、不孝、不睦三條直接涉及到懲治對祖父母、父母或是直系血緣親屬的不敬行爲,或是有損其軀體甚至是其生命的行爲。內亂是指血緣親屬或與長輩妾室私通的行爲。將悖逆孝道的行爲與叛國謀逆的重罪共同放入十惡條,足見朱元璋對孝道的重視程度。

孝道是以子女贍養父母爲核心內容,故而相關法律條文多是圍繞戶律、禮律和刑律三部分。在《戶律·婚姻》中列舉以下週顧倫理且不孝的行爲:子孫在父母或直系血緣親屬去世時嫁娶;子孫在祖父母或父母犯有死罪而被囚禁時嫁娶;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成親或是納爲妾室等。在《禮律·祭祀》中列舉了有違禮制且違背孝道的行爲,隱匿父母去世的消息;身爲獨子拋棄年逾八十的祖父母或父母前去上任;父母去世不及時安葬;發掘毀壞親屬的棺撐或墳墓等。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 朱元璋是怎麼結局官吏問題的 第2張

在《刑律·人命》和《刑律·毆打》中列舉了謀殺或毆打親屬的行爲:謀殺父母及祖父母等血緣親屬;謀殺故夫的父母及祖父母;毆打大功以下尊長;毆打父母及祖父母等。朱元璋對有違孝道的人施以嚴刑峻法,卻對因行孝道而觸犯法律的人予以寬有。“若祖父母、父母,爲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子孫爲父母及祖父母報仇,殺死行兇者按律當斬故而輕判其罪,僅是杖六十。

同時,施行此法律條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不犯十惡不赦條中的罪行,祖父母或是父母年邁多病而家中沒有次子奉養,如此臣民才能以“存留養親”爲由,上書請求皇帝延期處罰。爲防範臣民身爲獨子因罪而死,導致其父母老無所養情況的發生,朱元璋制定“存留養親”條,意在鼓勵天下百姓贍養並善待父母,以此推行其孝道觀念。朱元璋採用“軟硬”兼施的手段推行孝道,既藉助嚴刑峻法是來震懾天下臣民,又將寬餚行孝道者罪行的做法融入於刑法之中。

“屈法”以申“綱常”

明代的法律是由君主命令大臣制定,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其實施,是用來統治民衆的重要手段。皇帝作爲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掌握行政和司法大權,他制定法律,對違法犯罪的人依律判處,藉助刑罰來威懾百姓。在多數情況下,臣民違反相關法律,要以律論處;而在少數情況下,某些臣民因行孝道而有違律法,朱元璋作爲君主卻會赦免其罪行,這就產生了屈法以全孝道的做法。朱元璋認爲“父子之親,天性也,然不親、不遜之徒,親遭患難,有坐視而不顧者”,有人出於孝道願以己身代受父罰,感念其父子情深,故而“爲孝子屈法,以勸勵天下”。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 朱元璋是怎麼結局官吏問題的 第3張

天策衛兵卒吳英之父因罪下獄,吳英詣闊陳情,自願爲官奴,替父贖罪。朱元璋認爲吳英自願以身代父受罰,其心可嘉,其情可表,但爲人子者,理應在平時就勸諫父親,這樣就不會遭此禍端。他還告誡吳英,“汝自今凡遇父有不善,當即諫止,若不聽,必再三言之,使不陷放非義,斯爲孝也。朱元璋赦免吳英父親的罪行,是要此事爲例,向天下百姓彰顯行孝道的好處,從而推行其孝治政策。

江寧人周碗之父爲滁州牧,因罪判處死刑,時年周碗十六歲,上京面見皇帝並請求以身代父。朱元璋懷疑周碗年幼,受人教導纔要如此行事,下令要將其斬首。周碗聽此聖旨,卻是面不改色。朱元璋對此十分驚訝,故而下令寬有其父,改判爲流放戍邊。周碗再次進言,說“戍與斬,均死爾。

父死,子安用生爲,顧就死以贖父戍。”朱元璋聞此言,更加生氣,下令將其綁縛送去市曹,而周碗卻面露喜色。朱元璋這才察覺周碗的孝心,即刻赦免他父親的罪過,親自在御屏上題字“孝子周碗”。不久之後,周碗被授予其兵科給事中一職。

無論是出身兵卒的吳英,還是年幼的周碗,他們都是主動以身替父受過,皇帝赦免其父的罪行。朱元璋作爲大明王朝的最高統治者,“屈法”以申“綱常”。但這並不意味着出於孝道而代父受過者,無論所犯何罪都會被皇帝赦免。例如,常熟人虞宗濟的父兄觸犯法律,官吏即將逮捕他們。虞宗濟告訴兄長“事涉搖役,國法嚴,往必死”,但父親年邁多病,兄長尚未有子嗣,而自己己有子嗣,願以身相代。虞宗濟“挺身詣吏,白父兄無所預。吏疑而訊之,悉自引伏”,於洪武四年被斬首。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 朱元璋是怎麼結局官吏問題的 第4張

朱元璋的“屈法”以全孝道,是爲了鞏固其政權。寬有子代父過者,即父母觸犯法律而其子女願受其過,朱元璋寬有其孝行,予以赦免。此舉既樹立了孝子賢孫的典範,又彰顯了“仁君”風範,從而更好的推行其孝治的政策。

朱元璋的“屈法”以全孝道,沒有明確的量刑原則,或是完全寬有罪行,或是允許子女代刑,或是一定程度上減輕罪行,這都取決於朱元璋個人的心意,他作爲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掌握司法大權,對司法擁有任意解釋的權力,對法律中一統的量刑標準置之不理,此舉破壞了司法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孝道優先

朱元璋將孝道精神與法律制度相結合,在執行相關法律規章時,以孝道爲準則,既會對父母犯罪而其子女願以身代刑者,予以赦免或是減輕處罰,又會應允因觸犯法律卻爲贍養父母而上書請求延期懲處的臣民。其推崇孝道優先的原則,並不拘於法律條文之中,如若百姓行孝道,哪怕其行爲與法律或是政策向悖,也會赦免或是減輕其責。朱元璋此舉是爲讓天下臣民以孝道爲生活準則,將孝道融入於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 朱元璋是怎麼結局官吏問題的 第5張

北平某個百姓被人誣陷,逮捕到了京城,他的兒子上京告御狀,以證其父清白。而事情真相大白之後,刑部卻告其子越訴,要予以懲處。都御史趙仁執奏,其子“訴父枉,出其至情,不可加罪”。如若兒子瞭解父親是被人誣陷的,卻不爲其伸冤,而任憑其父下獄,此舉非孝子所爲。朱元璋也認爲,“子訴父冤,出於至情,不可罪”,就沒有追究其子越訴的行爲。

刑部官員狀告其子越訴,是按律行事,兒子爲父伸冤,越級上訴,其舉有違律法,刑部官員是依法辦理。而朱元璋和都御史則是感念其爲父伸冤,出於一片孝心,故而法外開恩,不予追究。龍江衛的小吏因犯有過錯被罰書寫,恰逢其母去世,想要回家爲母守喪,而吏部尚書詹徽卻不同意,小吏就擊登聞鼓上告於皇帝。皇帝召見詹徽,切責他,詹徽聽後十分慚愧,應允小吏回家爲母守喪。因錯受罰,是爲人做事應守的原則;而爲母親守喪,是爲人子女的本分。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 朱元璋是怎麼結局官吏問題的 第6張

兩者並無衝突,但小吏受罰期間母親去世,這就引發了兩者間的矛盾與衝突。詹徽不同意小吏回家爲母守喪,是爲懲處其工作上的過失,而朱元璋是以孝道爲出發點,以母子親情爲重,這才讓小吏回家爲母守喪。

永州府祁陽縣人郝安童,其父玄戍定遼以卒,安童理應爲之補役。明代有着嚴格的戶籍制度,同時百姓需要承擔搖役,包括力役和兵役兩部分。而郝安童是家中獨子,在父親年邁後他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軍役。但因其母親年邁又沒有其他兄弟可以供養,而其姑姑守節且年老無依,家中長輩全憑安童照顧才能安度晚年。爲贍養家中老人,安童詣闊陳情。朱元璋聞之,其情可憫,故而下詔免除孝子郝安童軍役。

無論是爲父伸冤而越訴的孝子,還是爲守母喪而擊登聞鼓的龍江衛小吏,以及爲贍養長輩而詣闊陳情的郝安童,他們都爲了孝道而求見皇帝,雖然他們的行爲在不同程度上觸犯了法律,但皇帝因感念其孝心並沒有追究其責任。換言之,朱元璋提倡孝道優先原則,以孝道爲重,對於其有違律法之處,網開一面,不予追究。

此外,有官吏因觸犯法律,以行孝道爲由向皇帝請求減輕處罰。例如,北平都司吏楊獻因罪下獄,上書陳情,曾臥於冰上,以求生病父親可以痊癒,朱元璋下令覈實後,就釋放了楊獻。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 朱元璋是怎麼結局官吏問題的 第7張

朱元璋“屈法”以全孝道,赦免因行孝道而觸犯法律的臣民,其意在樹立孝子典範,標榜天下,但這並不意味着,朱元璋會輕視法律的作用,因孝道而被赦免的臣民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罪行並不會得到赦免。朱元璋“屈法”以申綱常,是爲發揮孝道的教化作用,從精神層面控制民衆,若要想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還是要依仗法律的威懾力。

但在帝制時代,法律始終無法擺脫皇權的束縛而獨立存在,其客觀性和公正性一直受到衝擊,從西周時期貴族享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權,到後來由皇帝裁決或是依法減輕處罰的“八議”,貴族或是官僚階層在法律上都享有特權,無法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這是源於帝制時代始終推行“人治”高於“法治”的政策,皇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使法律不能徹底發揮其治國的作用。而朱元璋推行以孝治理天下,在司法中寬有孝子的舉動,就是以孝爲由而放寬量刑標準,這與“八議”在本質上都是相同的,都是在衝擊法律的公平性,體現着皇權高於一切的原則,這是帝制時代所特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