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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西漢、清朝相比,唐代的和親有何特殊性?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1.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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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親作爲歷朝民族總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和一種民族關係的表現形態,貫穿於中國古代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對歷史發展有着或隱或顯的影響。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和親是歷史上各民族和平交往影響最大、實效性最強的一種形式。西漢是和親政策的形成時期,和親主要在中原與匈奴、烏孫等遊牧民族間展開。至唐代,政治、經濟、文化空前繁榮,統治者的民族觀更爲開放包容,和親政策實施的廣度和深度超越歷史上各代。

清朝借鑑唐代和親的有效經驗,將滿蒙聯姻上升爲基本國策,利用姻親關係穩定清廷統轄。將唐代和親與西漢、清朝作比較,便於瞭解和親政策的大體發展脈絡,從而進一步把握唐代和親的特殊性和承上啓下的重要研究價值。

一、唐代和親與西漢和親之比較

對比漢唐和親政策,二者在和親目的、和親成效上表現出一定的共性特徵;在和親對象與地域範圍、和親公主身份和和親方式上則存在明顯的差異。

與西漢、清朝相比,唐代的和親有何特殊性?

1. 漢唐和親政策之相同點

首先,漢唐和親的政治目的具有統一性,都是爲安邊定國,鞏固中央統治,這是二者的本質共性。西漢初,百廢待興,無力抵禦匈奴南侵,統治者遂通過和親緩和漢匈關係,減少戰爭,穩定新生政權。其後與烏孫的和親也是出於聯合抗衡匈奴之目的。

從唐王朝視角分析,和親同樣服務於羈縻、安邊、結援之政治需要。諸如,唐與吐蕃之和親是爲息戰保一方清淨;與吐谷渾和親是爲拉攏安撫;與契丹、奚和親是爲懷柔兩蕃,使其臣屬;與回紇和親是爲借兵平叛。

因此,以姻親關係穩定中央政治統治,增強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向心力,爲漢唐和親之根本。其次,漢唐和親對民族往來和民族融合都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伴隨公主出嫁,一方面,中原文化與先進的生產工藝傳入少數民族。諸如西漢細君公主出嫁烏孫時,帶去了中原先進的建築技藝;唐代文成公主入藏時,帶去了佛像、珍寶、詩文、醫藥、農事技術等,對和親民族的發展進步和漢化作出了巨大貢獻。

與之同時,少數民族絢爛的藝術文化也流入中原,充實了漢人的娛樂生活。另一方面,通關互市加強了中原與和親民族間的貿易往來,雙方通過資源交易滿足生產生活需求,促進了民族經濟社會的共同繁榮。這種民族間的交往交流強化了民族認同,消除了民族隔閡與歧視,從而進一步推動了民族融合。

2. 漢唐和親政策之差異性

從和親對象與地域範圍上看,西漢主要與西北地區的匈奴、烏孫兩個民族進行了和親。與之相較,唐王朝和親視野更爲開闊,289年間與突厥、吐谷渾、吐蕃、薛延陀、突騎施、奚、契丹、回紇、契苾部、寧遠、于闐、南詔等12個民族進行了和親,範圍涵蓋北方、西北、東北、西南廣大地區,爲前代不能比擬。

從和親公主身份上看,唐較西漢更具有多樣性。西漢和親公主包含宗室女(解憂公主)、獲罪親王女(細君公主)、宮女(馮嫽、王昭君),而唐代和親公主除宗室女(文成公主、弘化公主)、親王女(金城公主、小寧國公主)外,還有皇室女(寧國公主、鹹安公主、太和公主)、宗室甥女(永樂公主、固安公主、燕郡公主、靜樂公主)以及“女妓”等。從和親方式上看,西漢與匈奴、烏孫之和親完全爲單向婚,即只存在公主出嫁異族首領一種情況。唐與少數民族的和親仍以單向婚爲主,同時也包含唐室男娶異族首領之女的典例。

如聖歷年間,武則天以其侄孫武延秀爲默啜之婿,前往突厥迎親;“安史之亂”期間,肅宗爲借兵,使敦煌王李承寀娶葛勒可汗之女毗伽公主爲妻。比較言之,唐代和親是對西漢和親制度的進一步拓展深化。相對於保守被動的西漢和親,唐代和親範圍更廣,持續時間更長,更爲主動開放,對後世的借鑑性價值也更大。

二、唐代和親與清朝滿蒙聯姻之比較

清朝自始奉行滿蒙聯姻之國策。據皇族族譜《玉牒》所記,清朝近三百年(1612-1912)間,與蒙古聯姻共計595次,其中出嫁皇室公主、格格432人,娶蒙古女163人,主要聯姻對象爲漠南科爾沁部。雙方姻親關係的建立對維護滿清大一統局面、有效治理和穩定邊疆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比較而言,滿清聯姻與唐代的和親在時間及頻次、血緣親屬關係的建立和利用上具有同一性。與之同時,滿蒙聯姻又表現出對象單一、層次廣泛、方式多樣、持續穩定等特殊性。

1.唐代和親與滿蒙聯姻之相同點

首先,在和親時間及頻次上,唐代289年間與少數民族和親38次,其中初唐時期有9次;盛唐時期有22次,晚唐時期有7次。清朝自努爾哈赤建立後金起與蒙古聯姻達595次,其中,入關前至康熙中有150次;康熙中至乾隆末有273次,爲最盛時期;乾隆末至清末有172次。唐代和親與滿蒙聯姻均貫穿王朝始終,且主要集中於統治中期。

其次,唐代與清朝都注重通過和親與少數民族建立姻親血緣關係,使其臣屬,爲中央政治統治作後盾。有唐一代,統治者依託和親形成的宗法血緣紐帶,與突厥、吐蕃、回紇等強盛民族建立了翁婿、兄弟、舅甥關係,使它們進一步強化對唐王朝的統治地位認同,共同維護中央政權穩定。

清朝建立之初,作爲一個關外勢力無力單獨與明朝長時間作戰。爲尋找盟友,遂與蒙古進行和親,與之建立密切血緣關係,將其勢力納入清統治當中,以備調用蒙古軍隊隨時爲作戰服務。

2.唐代和親與滿蒙聯姻之差異性

從和親對象及範圍上看,唐代與北方、西北、東北、西南地區12個民族政權進行了和親,規模較大。清王朝只與蒙古一族建立了和親關係,但範圍遍及漠南、漠北、漠西三大部幾十個旗,滲透至整個滿蒙貴族階層。清廷自皇帝至大臣,公主到鄉君,與蒙古貴族女,親王、郡王、臺吉、塔布囊都曾結爲聯姻。

這種多層次的大規模和親爲歷史之最勝。從和親方式上看,相對於唐代和親的保守侷限性,清朝滿蒙聯姻則表現出明顯的交叉開放性。清廷不僅以公主及皇室女子嫁給蒙古王公貴族;還從蒙古王室中挑選女子入京,填補後宮。如孝端文皇后、孝莊文皇后均爲博爾濟吉特氏女子,其各生三女又回嫁蒙古。

從和親持續性與穩定性上看,唐蕃和親是時戰時和的間歇性和親,具有較強的實效性和針對性。唐統治者依據國家利害關係及與少數民族勢力對比情況來決定和親或戰爭。於和親民族而言,當其勢力興起、對唐無利所圖時,也會打破姻親關係,以兵戈相向。而清朝自努爾哈赤始,依託友好聯盟,滿蒙聯姻持續了近二百年,且常累世進行。

諸如敖漢部班第家族五代與清聯姻,巴林部色布騰家族四代與清廷通婚。這種制度化的聯姻受清廷政治、經濟形勢干擾極小,“北不斷親”國策奉行不替。

通過對比,清朝和親限於滿蒙,不具備唐王朝和親的多民族特徵,也未表現出明顯的目的性和實效性,但其在和親方式、和親層次上更完善,穩定性更強。

結語

唐代上承西漢和親制度化經驗,下啓清朝滿蒙聯姻之盛況,是將和親從制度發展到完善階段的過渡。且從民族關係建構、統一多民族國家發展演變上來說,唐代和親更具典型性和研究價值。和親是中原與少數民族政權以婚姻爲媒介進行的和平交往活動,旨在緩和民族矛盾、整合民族利益、鞏固中央統治地位、建立政治認同。

根據唐王朝國力變化情況及其與邊疆民族關係的發展變化,唐代和親可以劃分爲三個歷史階段。唐建國之初,實力有限,統治者在羣雄割據、戰爭不斷的背景下結成的和親具有對等結盟性質。盛唐時期,唐政治、經濟實力達到鼎盛,兩蕃、吐谷渾等部族納入中央行政管制,和親視唐統治者利益需要而定。

晚唐時期,唐內有藩鎮割據,外有強敵擾邊,和親總體以借兵靖邊爲目的,表現出相對被動性。不論在哪個階段,和親主要從政治利益出發,表現出較強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和親較戰爭對古代民族關係建構更具有積極意義。唐代大範圍、持續性的和親使遊離的邊疆民族政權在封建宗法等級的約束下有力吸附於唐王朝周圍,打破相互對峙局面,以血緣關係構建起認同心理,深化雙方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交往,使得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向心力進一步增強唐代是和親從制度化發展到完善階段的過渡時期。

與西漢和親、清朝滿蒙聯姻相比既存在同一性,也呈現出其對民族關係建構和統一多民族國家發展影響上的特殊性。唐代和親相較於西漢,範圍更廣、持續時間更長、更爲主動開放;較之於清代,目的性和實效性更強。因此,從和親頻次、和親範圍、和親效果來看,唐代和親政策更具有典型性和研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