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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朝最有權力的部門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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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朝最有權力的部門是哪個?下面小編爲大家帶來詳細的文章介紹。

明朝開國之初,朱元璋沿用了唐宋元三朝的一些制度,開創了獨樹一幟的監察體系。早期的明朝監察機關,便沿用了元朝的御史臺。早在朱元璋打天下的時候,就已汲取了前朝滅亡的經驗教訓,所以,在建國之前就已設置了與御史臺職能相同的監察機構,用以監督文武百官。

洪武十五年,大明江山日漸穩固,朱元璋廢除了御史臺制,將這一機構改爲都察院。自此,朱元璋將軍國大政的決策權緊握手中,完成了集權改革。根據文獻的記載,洪武十七年朱元璋感覺自己年事已高,對每天如山般堆積起的奏疏感到力不從心。

揭祕:明朝最有權力的部門是哪個?

每天困擾他的既有大事又有小情,以至於,朱元璋一度不堪其擾:

“朕一人處此多務,豈能一一週遍?苟致事有失宜,豈惟一姓之害?豈惟一身之憂?將爲四海之憂!”

值此之際,朱元璋終於意識到,完全的集權是不存在的。

皇帝是沒有辦法面面俱到的,仍需讓大臣來承擔一些責任。當時的御史臺已被撤裁,但國家的監察體制卻不能廢除。集權專制,需要以完善的監察機制進行配套。因此,朱元璋在洪武十五年建立了都察院,這一機構的體制一直到明朝覆滅都未曾改變。

“都察院”裏的“都”字,就是首領的意思。之所以將監察機構取名爲“都察院”,正是因爲朱元璋希望都察院成爲監察機構的首腦、核心。這個機構是懲戒違法亂紀官員的部門,亦是保證其它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的重中之重。

不過,在都察院建立之初,朱元璋僅授予都察御史正七品的官職。而那些坐鎮地方的都察御史,僅爲正九品職。以小管大向來違背禮教,所以洪武十六年朱元璋將都察御史提高到正三品,後來更是將都察院提拔爲了正二品衙門,與六部對等。

別看都察御史身居高位,想要成爲都察御史卻難於登天。即便是躋身都察院,擔任副都御史或金都御史,都要經過層層選拔,並不容易。

揭祕:明朝最有權力的部門是哪個? 第2張

明廷對都察院官員的第一道選拔標準,便是對道德修養的要求。

明宣宗曾表示:

“己身不正欲正人,得乎?凡在風憲必以潔己爲先。”

就是說,連自己都沒有良好的品行,又如何來規範別人的言行?想要在風憲機構工作,必須先做到行的端走的正。想要成爲一名都察御史,首先要保證自己能在監察工作中維護律法,剛正不阿,六親不認。而對皇權的維護和效忠,更是都察御史最基本的政治立場。

每一名都察御史,都像言官一樣,擁有諫諍皇帝的“特權”,又是皇帝監察文武百官的“耳目”,這樣的人必定是皇帝的親信,且擁有忠君愛國的基本素養。

都察御史是個得罪人的工作,在行使彈劾權的過程中,得罪人的情況在所難免。所以,能否在道德與個人利益之間做出取捨,是衡量都察御史是否合格的一個重要準繩。都察御史不但會得罪權臣,還會得罪皇帝,所以往往會招致殺身之禍。

所以,非魏徵一樣的悍不畏死的剛正之人,根本無法勝任這項工作。

其次,想要成爲都察御史,必須具備“明識治體”的基本素養,這是成爲御史最基本的業務要求。

都察院的職能比較多,可以說,他們涉獵的工作範圍僅次於一國之君。整頓吏治、對文武羣臣進行考覈和裁定、監察宮廷禮制、參與司法裁決、參與市場管理、監督軍事管理。可以說,都察御史的工作涵蓋六部,幾乎要對每一項工作有深入瞭解。所以,都察御史必須擁有豐富的閱歷,起碼要明白各部門的職能及運轉方式,知道官員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錯的。

洪熙元年,明仁宗召見了二十八名於都察院任職的官員,詢問了他們的出身。其中,有二十四人是考取了功名的舉人、進士。

由此可見,大多都察御史是有學識的飽學之士。

都察院御史擁有許多令百官聞風喪膽的職權,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彈劾權”。

《諸司職掌》規定都察院御史擁有以下彈劾權:

“凡文武大臣,果系奸邪小人,構黨爲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致令聖澤不宣,災異迭見,但有見聞,不避權貴,具奏彈劾;凡百官有司,纔不勝任,猥瑣闒茸,善政無聞,肆貪壞法者,隨即糾劾;凡在外有司,擾害善良,貪贓壞法,致令田野荒蕪,民人受害,體訪得實,具奏提問;凡學術不正之徒,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求進用,或才德無可稱述而挺身自拔者,隨即糾劾,以戒奔竟。”

由此可見,官員的一舉一動,都有可能被都察院御史抓到小辮子。就連學術不正能力不足的官員,都要受到彈劾。

除此之外,官員若想要得到晉升,亦要通過都察院御史的考察。

都察院御史會定期出巡,來到地方抽查官員,根據他們的政績和作風進行評定。回京述職後,給皇帝提供對該官員進行晉升或免職的建議。

在都察院御史的日常工作中,“照刷文卷”是重要一環。明朝時期的每一個衙門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都會有專門的書記官進行如實記錄。都察院御史來到衙門檢查工作時,會優先查看這些卷宗。都察院御史會事無鉅細地查看衙門中各級官員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違法、無作爲、亂作爲、失職等情況,並監督衙門的工作效率。

有明一朝,讀書人高中進士入朝爲官,每隔三年都要經歷一次考覈,是爲“考滿”。前三年進行第一次“考滿”,也就是初考;第六年進行第二次“考滿”,即再考;第九年進行第三次“考滿”,也就是通考。每一次“考滿”,都察院御史都會給出相應的評級,共分爲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每隔九年,朝廷會綜合官員三次“考滿”的評級,那些連續不稱職的官員,必定要遭到罷黜。

或許各位都在電影中看到欽差出巡,參與到地方司法機構的審判中。在明朝,擁有這項職權的正是都察院御史。都察院御史擁有對職官的初審權,及對百姓的複審權。

當都察院御史來到地方,發現某地的司法機構有貪贓枉法的嫌疑,便可隨時調閱卷宗傳喚人犯,進行復審。有時百姓的請願會遞送到都察院御史手中,例如:地方官在審理民事糾紛時,出現審理不公正的情況,都察院御史有資格對該案件進行復審。

除此之外,我們經常聽到的“三司會審”中,亦有都察院的參與。所謂“三司”,便是三大司法機構,分別爲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職官犯罪,一律由都察院進行主審,刑部、大理寺監督配合。其他刑事案件由刑部主審,都察院和大理寺監督配合。每一起案件的複審流程由大理寺主審,都察院和刑部監督配合。三司會審根據審判的案件不同,三司有主有從,相互制約。所以三司均無法在某案件中自作主張。

在明朝的司法過程中,還存在一種“熱審”。由於明代司法流程中冗餘繁瑣的部分較多,所以罪犯在被批捕後往往要在大牢中關上一段時間。每逢盛夏,監獄裏的嚴酷環境都會使一些罪犯酷暑難耐,死於酷烈。爲了清理刑獄,避免罪犯暴死的情況發生,在正德以前每年夏季朝廷都會進行熱審。熱審同樣採取三司會審的方式,由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來共同完成。

綜上所述,明代都察院御史的選拔流程比其他部門的官員更加嚴格,且奉行“風憲之任,不可輕授”的原則。在選拔期間,會嚴格履行選、考、實授的步驟。

之所以明廷對都察院御史有如此高的要求,就是因爲他們擁有監察羣臣、糾核及參與司法的大權。文武百官在忌憚都察院御史的同時,會更加忌憚其背後的皇權。所以都察院御史雖起到了監察的作用,卻成了統治者用於維護集權統治的利器。

都察院御史的職權幾乎覆蓋了各個部門,身爲都察院御史會掌握每個衙門的辦事流程、規章制度,監督官員的行政效率、辦公效率。此外,都察院御史還會參與到對羣臣的定期考覈中,每個官員的升遷、罷黜都有都察院的裁定意見。

明朝是歷史上最講法制的朝代之一,所以擁有司法功能的都察院,在明朝社會的地位不言而喻。在確保了司法程序的嚴肅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都察院擁有獨立的審判權。可以說,任何封建朝代的監察制度,都沒有明代的監察制度完善。

當然,明代的監察制度雖然完善,卻依舊存在缺陷。有機會筆者會爲大家講講爲何明朝中後期會出現百官不察、貪官遍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