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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的婚姻體系是怎樣的?在歷史上有何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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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的婚姻體系是怎樣的?在歷史上有何特徵?小編爲大家帶來相關內容,感興趣的小夥伴快來看看吧!

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貴族婚姻中,一夫一妻多妾制是絕對的主流,中國的婚姻史歷經千年,每一個時期不過做出些細枝末節的變動。

魏晉時期,中原大地經歷第二次大的民族融合浪潮,這樣,南北貴族的婚姻制度又出現小的變動,本文正要探討這一時期北朝世族的婚姻與家庭。

這裏還要對一些對象界定一二。北朝,指的是晉室南渡以後,在中國北方陸續建立的幾個封建政權,有漢族的,也有少數民族的,時間上到隋文帝統一南北爲止。世族,指的是北朝的皇族、貴族、世家大族等,不侷限於詩書之家。

一、北朝世族的婚姻結合

1.時代背景

歷史對象的時空背景是分析一切歷史現象的前提,是產生這一歷史現象的基礎。北朝時期,政治上,少數民族政權林立;經濟上,士族莊園經濟和地方塢堡仍然很有力量;文化上,胡風漸入,民族交融。

這意味着,從民族矛盾的角度講,南北對立,而中原地區的漢族貴族理應當與外來的鮮卑等北方少數民族不共戴天。但從階級矛盾的角度講,北方漢族士族與少數民族皇家和軍事貴族的階級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他們要解決兩方合作的問題。

此時,北方的少數民族政權亟需與南方爭奪“正統”。歷朝歷代以來,在“正統”問題上一直有分歧,即究竟是以文化論正統還是以地域論正統。前人早有“夷狄入華夏則華夏之”的論斷,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政權有不同的答案。

如唐代推崇曹魏,認爲曹魏坐據中原,是正統;宋代推崇蜀漢,認爲蜀漢行仁義,爲漢皇苗裔,是正統。背後的基本邏輯實際上是,李唐是一統天下的鮮卑化的漢人貴族,而趙宋是疆域有限的文物鼎盛的漢人政權。

還說回北朝。北朝要贏得人心,贏得操縱史筆的話語權,就要立論自己是正統,然而“胡虜無百年之國運”,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積極漢化,解決好胡漢貴族政治利益的分配和文化上的衝突。

對此,北朝統治者的最有效手段是軍事上的南擴和文化上的漢化。如孝文帝改革,通過律法的強制手段,使鮮卑皇族及貴族與漢族士族通婚,加強聯合。

就《新唐書》記載,山東之人質,故尚婚婭。江左之人文,故尚人物。關中之人雄,故尚冠冕。代北之人武,故尚貴戚。及其弊,則尚婚婭者,先外族,後本宗。尚人物者,進庶孽,退嫡長。尚冠冕者,略伉儷,慕榮華。尚貴戚者,狥勢力,忘禮教。”

北朝的世族婚姻,就是山東——遺留在中原沒有南渡的漢族世家,關中——在亂世中雜居的胡漢高門,代北——北方亂華的漢化少數民族貴族,三者的聯合。

2.婚姻形式

北朝的婚姻形式也是多種多樣。首先,在世族之中有門第婚。門第婚作爲一種等級婚,是魏晉南北朝時期漢族婚姻最爲典型的特徵之一。

當時,無論是南方僑姓士族,還是北方舊族大姓都實行嚴格的身份內婚制,講究等級。甚至士族之間也不可僭越。如西晉時期謝氏並非一流,王裴通婚,而到東晉王謝 通婚,裴氏南渡者少,衰落下去,也就不與琅琊王相通了。

其次,胡人有烝報婚、掠奪婚,漢人則以聘娶婚爲主。所謂烝嫂報母者,中原春秋時還有遺存,到魏晉早已絕跡,胡風北來,烝報婚再次出現。

所謂掠奪婚者,一併是原始習氣,是未經女子及其家人同意,強擄女子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爲。漢人掠奪婚的記載相似相近者,只有曹操袁紹二人年少時言行無狀,擾亂旁人婚禮之事。

然則烝報也是北人不重個人血緣而重家族甚至部族的觀念使然。遊牧民族逐水草而居,女性作爲生育資源十分匱乏,常有被掠奪的現象。同時部族內人口多則更有一分在惡劣環境下存活的希望,因此同一部族的男子實在無力也無暇區分血緣骨肉。

而聘娶婚,是禮制完備的漢人貴族習慣的,即沿用周代以來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締結婚姻的形式。

這樣的聘娶婚在北朝,實際也受到胡風的影響。如,北朝有傳自胡族的轉氈俗。迎得新婦後,使新婦步履不着地,而以氈鋪墊,乘之而行。以後傳至現代的父兄背上婚車,不使新婦帶走孃家福氣,疑也從此始。

這裏還要囉嗦一二,與烝報這樣重家族的行爲相似,漢人中也有續親婚,即妻子死後,繼娶妻妹爲繼室的婚姻形式。這是爲了延續兩姓之好,維護兩家共同利益。古者新婦出嫁有同姓的媵妾,到魏晉這種形式也還存在,就是爲了新婦不幸後以媵爲妻。

3.再婚與離婚

南宋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與“一女不事二夫”之前,女子的離婚與再婚雖然限制日益加深,然而仍然自由較大。北朝婦女地位有所回升,因此在北朝,尤其是北朝的世族貴女中,離婚與再婚更加不成爲問題。

北朝的婚姻體系是怎樣的?在歷史上有何特徵

世家之中男女離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七出,二是婚姻不睦,三是宗族失勢,四是皇族強制,五是色衰愛弛。七出原是禮數所在;宗族失勢則是重以婚姻結兩姓之好的時人所不容;

婚姻不睦因而和離的,只能說明此時婦女地位尚可而男女雙方家族勢均力敵,因此婦女有底氣離婚;色衰而愛弛原本是男子劣根性;至於不可抗力結婚或離婚的情況裏,皇族或國家的律法要負大半責任。

這裏要說明,北朝社會存在罰婚現象,即將犯罪者家屬——婦女——配給他人,受牽連的婦女一旦擺脫窘境,即不願持續婚姻。

婚姻合二姓之好大義決定了婚姻離合都與締結婚姻的兩個家族休慼相關。北朝婚姻相對自由,但世族高門之間門第婚、政治聯姻的普遍存在,意味着婚姻與家族利益的關係十分密切。

這一時期的婚姻關係,特別是上層社會的婚姻關係,大多是家族間的政治聯盟,一旦其中某一家族在政治上失勢,婚姻關係也會隨即宣告破裂。因而,北人離婚會受到家族成員的干預。

封建舊俗,嫡出貴於庶出,子貴於女。丈夫亡故之後,妻子有財產的管理權,有子則成年後移交子女,無子則在亡夫宗族中也可以繼承一份相對微薄的遺產。

而夫婦離婚或女方再嫁之後,妻不得干預夫家財產,但妻之嫁妝不爲夫之宗族管轄,甚至孃家父兄也不能干預,是女方的私產,也是女子應有的繼承自父家的財產。

離婚之後,自有再婚。北朝再嫁、重娶現象的泛濫首先與北人的家族倫理觀念有關。北人“妻無子,可再娶”,無子而不續娶者,爲當時輿論所非議。男子再婚,一是前妻去世再婚,一般就締結續親婚;二是離婚後的再婚,當然也就另擇佳偶。

女子再婚同樣分爲喪偶和離異兩種情況,這一時期女子地位相對提升,有自由和強勢的一面,但也受到家族制約,除另擇良人之外,一般還有烝報婚。

當然,區別於男子的是,男子無妻受到物議,但女子爲亡夫守節無礙。當然,在當時貞潔觀念還沒有如此束縛女性,離婚與再婚在世族之中十分常見。

二、北朝世族的家族秩序

1.妻妾嫡庶之間

需要注意的是,北朝有離婚、再婚、多妻、多妾,因此這給家庭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混亂。首先是多妻,和多妻帶來的並嫡。封建時期主流的婚姻,俗稱一夫多妻,學名叫一夫一妻多妾制,但魏晉南北朝時期卻出現了一夫多妻,也是後世所稱的“兩頭大”。

然而,一夫多妻素爲漢人禮法所不容,非但如此,北方少數民族之中也沒有這樣的婚俗,應當說,這樣“突變”的婚姻是時代的產物。

首先,長期的戰亂,南北對峙,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加劇是一夫二妻製出現的客觀原因。譬如因戰亂造成了夫妻長年兩地分隔,男子不得已另娶,夫妻團圓後只得接受一夫二妻的局面。

其次,二妻現象的出現亦有其政治方面的原因。這又可以分爲兩種形式:第一,政治鬥爭的殘酷,活活拆散了原配夫妻,當形勢有所緩和時,男性只得二妻並立。

第二,統治階級上層的貪淫與好色也是二妻存在的重要原因。如賈充左右夫人,劉、孫四五皇后,分別是如此。同時這也足證二妻這樣無道的婚姻並非北朝獨有,即便衣冠所在的晉室,仍有這樣的現象。

再次,一夫二妻制的出現有深遠的歷史淵源,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夫多妻制和二妻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沉渣泛起。換言之,如同春秋時期遺存的烝報婚於此時“復興”一般,一夫二妻乃至多妻也是中原曾經出現的局面。

最後,魏晉南北朝時期禮教束縛的放鬆,統治者的帶頭甚至倡導作用,也是這一時期出現一夫二妻制的重要原因。既然無論是漢家禮儀還是夷狄制度,都已經沒有這樣的荒唐婚姻,則必然是再次的“禮崩樂壞”的結果了。

多妻,並不妨礙多妾。魏晉時期,豪富之家蓄妾之風盛行,謝安在東山仰望,也常攜衆姬妾同遊。

到了北朝,這樣的行爲甚至得到統治者的鼓勵,貴族廣納妾室有多至幾十上百人。妾在家族中的地位,素有近於奴婢的共識,但法律上仍比奴婢地位高。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北朝鄙庶生,但妾在家族中有族籍,這是格外不同處。

妻妾衆多帶來子女地位的問題。庶生不敢與嫡子相爭,縱然妾室有寵乃至料理家事,庶子理論上也地位低微。——所謂“理論”,即是說庶生有子憑母貴的一線生機。

另外,北朝民風剽悍,庶生子也可以通過最簡單粗暴的殘害嫡子改變自己的境遇。這種“逆襲”的人畢竟不多,因此北朝之患,仍在多妻並嫡。

同樣是嫡子,兩方待遇就要子憑母貴了。這種“貴”,一是說父母之愛,二是說外家之勢。如北魏時期胡漢聯姻多有賜婚,賜妻在家族中的正統地位受到了統治者的肯定。因此此時“前妻雖先有子,但後賜之妻子皆承嫡。”

北朝的婚姻體系是怎樣的?在歷史上有何特徵 第2張

除此之外還有最後一種相當棘手的情況,多妻,而妻與妻之間平分秋色,子與子之間旗鼓相當,奈何?即使有父親遺囑在,也不免兄弟爭鬥。

2.父母子女之間

北朝再婚離婚頻髮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就是父母與子女間的分別。女子與前夫家中親生子女、與後夫家中繼子繼女的相處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男子與前妻所生子女,與後妻所生子女,及後妻帶到家中的非親生子女之間的相處及權力義務關係,這些子女彼此之間的地位高低、尊卑貴賤都成爲問題。

子女雖然從夫姓,理論上即使夫亡故也要由男方宗族撫養,妻子再嫁就不能繼續撫育,但“拖油瓶”自古有之,這也使父母子女之間的情況更爲複雜起來。

要知道,離婚行爲對親情關係而言,首先是斷絕了夫妻之間的情分,其次是造成了子女與父(或母)關係的疏離;在家族利益而言,是宣告了家族聯盟的解體,家族利益因而需要進行切割與剝離。

父母離婚之後,遠去的一方(通常是母親)雖然與子女關係疏遠了,但血濃於水,子女與“出母”(離婚或被休棄的母親)的關係也爲禮法所關心。

《禮記·喪服》記載,“出妻之子爲母期”,子應爲生母服期年之喪,疏曰:“母子至親,無絕道也”。

但是子爲父後則不爲“出母”服期,“蓋出妻之子爲父後者,與尊長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這是子與出母之間權利義務在禮法上的界定,由於北朝家族觀念重於一切,母親與子女分在兩個家族,雖有私親,禮法上關係卻極爲疏遠了,母親再嫁後牽涉第三個家族,則更爲尷尬。

對於父親來說,子女的親疏隨父親而轉移,對於自己親生的子女,無論是前妻所出還是後妻所出,法律上他們的權利義務不會有區別,實際生活中以自己的好惡爲轉移而已。

雖然後世有後妻亡故後視爲妾的說法,但在北朝多妻並立的情況下自然也就不存在了,或者說也不嚴苛了。

那麼父親與繼子繼女的相處,一來是少,由出母撫養子女本來就不是出母的義務,而且對於大家族來說並不“體面”,二來是父權、族權爲大,繼子繼女仰人鼻息,繼父對繼子、繼女也有撫養、安置的權利和義務,相處相對融洽。

當然,重組家庭子女矛盾大本是尋常,涉及到繼承財產等大事,就各憑本事了,但繼子繼女不及親子女是一定的。在實際操作中,就是“河北鄙於側出,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年有少於子者。

後母之弟,與前婦之兄,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爲常。身歿之後,辭訟盈門,謗辱彰道路,子誣母爲妾,弟黜兄爲傭,播揚先人之辭跡,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

相爭不過,就有上述淪爲賤籍的可能。還有一種情況是後母與繼子繼女的相處。後母難當,古所固然,這裏不僅涉及情感的親疏,還有利益的爭奪。禮法的規定固然是要求子女視如親母,但人情之中難以如此,於是甚至有互爲仇敵者。

三、小結

北朝的婚姻情況相對複雜,頗多耐人尋味處,相當考驗禮法的靈活和及時應對。北朝的婚姻,一受漢人禮法約束,胡人要治理華夏,不得不一切漢化。二是受胡風影響,婦女地位,貴族聯姻、婚俗變化都在此屬。

三受時代限制,首當其衝的是多妻現象,這是胡漢舊俗所無而時代發展所生。同時南北都重家族,也是世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因此,婚姻作爲結兩姓之好的固有方式,變得更爲重要。

男女的離合,子女的親疏,除了個人的好惡之外,更重要的影響因素是雙方宗族的興衰、皇家或貴族政治勢力的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