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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鄉役制度爲什麼能不斷髮展變化,並且經過多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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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的職役制度,分爲州役、縣役和鄉役,這是按照民戶服役地點的不同來劃分的,在鄉村裏服役的人就是鄉役人,在熙豐之前,大概分爲里正、戶長、鄉書手、壯丁等等,在熙豐之後,則又有了都副保證、大小保長等等役名。下面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兩宋期間,鄉役的名目不但發生了許多變化,而且在充役方式上也發生了變化,從輪差到僱募,然後再到差募並用、名募實差。鄉役作爲職役之一,是宋朝鄉村百姓的一項負擔,在維護社會秩序、徵稅等許多方面,位於國家與鄉村之間的鄉役人承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兩宋時期負責鄉村稅收的鄉役的變化

兩宋期間,鄉役制度不斷的發展變化,並且經過多次改革。最顯著的變化莫過於將保甲制度運用到鄉役之中,並且在北宋晚期至南宋的整個時期,保甲製成爲鄉役制度的主幹。

兩宋時期,鄉役制度的變化跟其職責的變化有着密切關聯,而鄉役制度職責的變化則更加能夠體現充役方式以及其他方面的變化的。

宋朝的鄉役制度爲什麼能不斷髮展變化,並且經過多次改革?

在宋朝初期的近百年間,一開始是以里正爲主,後來則是以戶長爲主,鄉書手爲輔來負責監督收稅。從至和二年以後,由戶長主要負責監督賦稅。

熙寧五六年間,有的地方開始設保正副長,由保正副長來承擔此責任,這也改變了以前以一百戶戶主爲單位的方式,開始以五到五十戶爲單位,當中設大小保,以該單位來催科。

然後到了熙寧七年,又開始改爲由甲頭來負責催科,是以鄉村之間相鄰的三十戶或者比三十戶稍微少幾戶的爲一個單位,設立甲頭進行監督收稅,在這一期間,鄉書手上升爲縣役,戶長一個人開始承擔起獨自監督收稅的責任,沒多久之後,又再次改爲由戶長進行催收。

到了元豐三年,戶長的職責由大保長實施,但是這一改變還沒有到五年,又重新改爲由戶長主要負責監督收稅,廢棄罷免了甲頭和大保長。元祐元年,又重新設立了甲頭,甲頭取代保長。

紹聖初期:

“先是恢復戶長,不久又改令諸縣募保正副、大保長、催稅甲頭,依元豐條,以甲頭爲戶長”。

宣和年間則是保長和甲頭一起承擔該職責,共同監督徵稅。從熙寧到宣和的這六十多年間,負責監督徵稅的鄉役人至少改革了八次,平均大概每八年會發生一次改革,但是實際上有的還沒有到半年就會有改革者,在熙寧到崇寧期間這個現象更是常見,由此可見北宋鄉役制度的變化之頻繁。

宋朝的鄉役制度爲什麼能不斷髮展變化,並且經過多次改革? 第2張

金入主中原,宋朝向南遷徙,趙氏子孫在死守江山的一百六十多年間,鄉役制度更是發生了許多變化。

“安石行法大抵學商鞅。昔自安石變法,天下紛然,但差役之法行之既久,不可驟變耳。”

許多地方的役制都不一樣而且繁雜多變,就比如說在淮南東西路、江南東西路、荊湖北路、兩浙路、四川的各路都是推行保長負責監督徵稅的制度,而在兩廣東西路、福建路、潼川府路實行由甲頭進行催科的制度。

建炎初年時期,朝廷下旨令全國各地罷黜戶長,由甲頭來負責進行催科,兩廣、兩浙地區、江南東西等地都實行了這一制度。紹興元年,兩浙地區又開始以大保長兼職充作戶長,與此同時設立甲頭共同一起監督徵稅。

福建路是在紹興四年時期設立戶長進行催徵,同時朝廷下旨命令兩浙地區、江南路也都實行與福建路相同的役制。沒過多長時間,朝廷又下令罷免戶長催徵的職責,重新派甲頭承擔此責任。到了紹興十三年,朝廷又允許廣西路除了瓊州以外的地方都實行戶長制度,廢除甲頭。

紹興三十一年至乾道三年,川峽四路仍然是派戶長進行監督徵稅,之後就改成了由甲頭負責。在兩浙路平江府、台州諸縣、河南州軍等地,在隆興之前都是實行大保長進行催科的方法,乾道之後,福建路改變成由戶長來催科,兩浙路則是通過僱募戶長的方法來監督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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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乾道年間,江浙、福建地帶還推行由甲頭跟保長一起催科徵稅的役制。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在這期間的役制變革中,有的是讓里正、戶長、鄉書手、大小保長負責催科,有的是讓甲頭負責催科,但是明顯是以某色役爲主,多個鄉役合作的方式來進行。

耆長、都副保正長等人作爲兼充制度也是比較普遍的現象的,而乾道之前之後,各個地方的縣令又下令抑制保正副承擔催科的責任,所以抑制十分的錯亂不一,這也充分反映了宋朝鄉役制度變化之大。

兩宋時期負責鄉村社會治安管理的役制變化

兩宋方式負責鄉村社會治安管理的耆長、保正等役制跟負責鄉村稅收徵收的鄉役制度的變化相比是沒有那麼複雜的,但是也有些許變化。

宋朝初期,朝廷設置耆長、壯丁,在鄉村裏主要負責的是抓捕盜賊以及詞訟事務,在迨到熙寧三年的一百一十年間,都沒有什麼變化,或者說變化不大。

熙寧時期實行保甲法,此時的保正具有民兵性質,同時也兼有監控鄉村的職能,熙寧八年,朝廷下詔罷免耆長、壯丁,取而代之的是保正副等,此時開始出現了役制的變革的跡象。

元豐八年,再次重新設置耆長、壯丁,罷免保正副等,但是依然是准許保正副等自願來應聘耆長、壯丁之職。到了元祐八年,宋哲宗親政,再次實行募役法,宋徽宗時期保正副等再次混入到耆長、壯丁之中,並在以後成爲南宋鄉役制度的主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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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南宋時期,役制大體上是保正副等兼充耆長、壯丁,迨至乾道時期,大多既是以保正副兼充耆長、壯丁,同時由讓司掌負責催科事情,最後一直到宋朝滅亡。

爲了應對朝廷不斷更改的並且不利於民戶的鄉役制度,南宋紹興期間,兩浙路東陽縣的一些民戶於是開始自我組織,進行義役,這形成了南宋時期鄉役制度的一大特色。這是民間一種自願、自發的組織,是鄉民進行自治的一個開端,也是民戶爲了應對朝廷專制的一種方式。

南宋的百年間,在東南地區的不少州縣都實行着這種義役制度,但是,後來因爲一些民戶在其中徇私舞弊,以及中央的介入,逐漸喪失了其最初的意義。但不可否認的是,民戶從被動差役到主動應役的改變是南宋鄉村的一大特色。

兩宋時期鄉役制度爲何頻繁發生改變

兩宋鄉役制度發生改變,原因是多重的。第一點是北宋朝廷在發佈免役法時,同意允許各州縣結合本地的風俗習慣、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社會現實情況等,因地制宜,“州州縣縣不同,理須隨宜措置”的對役制進行改革之後在實行,這是全國各地實行的役法不同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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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是兩宋時期,其疆域內各地經濟發展速度不同,根據各地職役制度的運行過程來看,由於各地的執行情況不同,所以各地採用的役法也不盡相同。

“吳蜀之民以僱役爲便,秦晉之民以差役爲便”

第三點是宋朝統治階層對鄉村實行的實用主義的控制理念有關,兩宋時期實行的役法本身就具有缺陷,其經濟發展背景對其也有影響。

尤其是中央財政上連續的窘迫,有着極大的影響。對於朝廷君主來說,他們只想着只需要採取辦法能夠保障鄉村各類賦稅的徵收以及維持鄉村社會的穩定即可,至於採用什麼樣的辦法來管理鄉村,管理民戶,控制鄉村是不在乎的,他們沒有想過從根本上來解決因爲鄉役制度實施所帶來的問題。

最後一點就是剛剛提到的民間自發的組織,兩宋期間役制不斷髮生變化,多次改革,“取辦於臨時的權宜之計”,最後出現了民間的義役制,這一制度與國家之間互相爭奪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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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爲宋朝役製爲了強化對鄉村的稅收,各地官府縣令甚至動用武力,就是爲了對抗民間的義役制,實行義役制的民戶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或明或暗的與朝廷對抗,這個就給國家徵稅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也就形成了民戶與國家的一種對峙,是導致兩宋的役制反反覆覆、遷延不定的一個重要原因。

結語

兩宋時期,鄉役制度在“稽古行道”的口號下,被中央朝廷實行實用主義的“隨時立法”,不斷地發生改變,多次改革,最終導致宋朝役制前後變化不一,繁多雜亂,不但在役名上有反覆和疊壓,在差派方式上也不斷的發生變化,十分的複雜。

明其原因,筆者認爲這些變化都與宋朝各州縣的經濟發展狀況、民間自發組織的義役製爲了維護私人利益而對抗國家等等有着密切的聯繫,這也充分反映出了兩宋時期經濟發展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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