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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分一半房子?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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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小張在江乾區買下一套房,支付了34萬元首付,登記在了自己和女友婷婷名下。一年後兩人分手,女友認爲房產證上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就是兩人的共同投資,自己還還過3個月的房貸1.4萬,所以房子也有她的一半,要求折價補償。法院認爲,這套房屋的份額屬於“彩禮”性質,兩人已經結束了戀愛關係,婷婷應當返其佔有的房屋份額。因此判決房屋歸小張所有,考慮到房子增值了80萬左右,小張支付婷婷房屋折價款35000元。對此,你怎麼看?

分手要分一半房子?法官怎麼判

網友熱議

小毛卡卡羅特25626 : 所以婚前有能力的男方女方都還是全款買吧。即使不能全款,也不要寫對方名字,萬一分手真的就只有上法院去解決,這樣的例子還少嗎?

別時間雨:我覺得3.5萬是合理的。確實是沒結婚,但房子確實是漲了呀,她也確實是交過1.4的房貸啊。分一半房子就確實是不合理了。所以說女孩子要保護好自己不要亂交男朋友,沒結婚不要同居,最後受傷的都是自己。

二枚目仔:一年就增值80萬,買房真是最佳投資理財啊。

居阿冬想畫龍:假如男方把工資大部分都用來還房貸,日常開銷大部分都是女方支付,那怎麼算呢?我弟之前買房後和平分手,女方一分錢沒掏過,但他還是把自己全部現金七萬塊都給了女方,因爲房子當時是女方選的,選得很好。這種事過程中一定是彼此都有付出,感情上的因素就更復雜,想要回報很正常,沒必要罵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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