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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商販有沒有營業執照 每個朝代政府對商販的管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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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古代商販,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歷史上古代商販雖然沒有營業執照,但隨着城池的擴大,集市和商品經濟的繁榮,政府對商販的管理內容越來越豐富,下面請來看中國古代不同時期的政府對商販的不同管理形式……。

古代商販有沒有營業執照 每個朝代政府對商販的管理如何

歷史的足跡

西周時期用太陽的早,中,晚來確定商販的交易時間,地點,經營範圍:《周禮·司市》和《周禮·地官司徒第二》中規定:“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爲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爲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爲主。”“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①太陽當午而西斜的時候主要爲大範圍的小商小販的交易時間;②早晨爲行走販賣貨物商人的交易時間;③黃昏的時候爲販賣男女奴隸的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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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貨幣

④爲保證交易正常進行,集市門口有手執鐵鞭的武士守門,維持市場秩序 .對於不守規矩的商販,巡邏執鞭的武士將揮杖鞭打或杖擊,追加處罰。

《後漢書補註》:中有"軍與民市,價不統一,設令以防搶奪",爲了保證公平買賣,防止強取豪奪,漢朝還設專職官員,以維護市場定價秩序。

到了唐代對商販和集市經營有了法律條文:①《唐律,雜律》規定:"諸司市評物價不平者,計所貴賤,坐贓論;入己者,以盜淪.","諸司作斛鬥秤度不平,而在市執用者,笞五十";"若參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 ②以長安城鼓聲來規定商販開市,閉市的交易時間:——《唐六典》卷二, “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其市當以午時擊鼓二百下,而衆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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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期貨幣

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下,散。” ③劃分經營範圍和區域《舊唐書》載:“監市踐於衙,理市治序。”,“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故。”這些法令明確了集市,開店,擺灘,交易的時間,地點,範圍以及對侵民擾民欺行霸市行爲的懲處措施。確保了集市貿易的繁榮與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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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貨幣

宋朝爲了加強對集市商販及從業人員的管理:①商賈,商販,商鋪各種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讓商人們依經營類型組成“行會”,並按行業登記,不參加"行會"不註冊登記不能從事經營。②"行會"對生產經營者的商品質量和信譽進行把關,行會的首領(亦稱“行首”、“行頭”、“行老”)作爲擔保人配合官府,負責對經營者評定物價和監督不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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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管理憑證

元朝設立專門機構,"宣課提舉司"徵收京城商稅,對商販,商戶,商行,商會進行管理。行省下的道,路,府,州,縣設立相應機構。"有提舉、同提舉、副提舉等官。所屬馬市、豬羊市及牛驢市、果木市,魚蟹市,煤木所,都由宣課提舉司管理。明朝政府則在全國設立"巡檢司"對商販進行管理:①對集市的開設取締,集期的調整,集市的分轄都必須由官府批准和指定;②"巡檢司"的主要任務是:盤查過往行人;稽查無路引外出之人,緝拿奸細、截獲脫逃軍人及囚犯,打擊走私,維護正常的商旅往來等;③巡檢司設置的地方:關津要道,城鎮,農村,,私開礦業處所、商賈輻輳之地、民族交錯地方、州縣交邊區域、距治所遙遠之地、流民往來集聚之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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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通寶

明朝把商人分爲兩種,一種叫“行商”,一種叫“坐商”。行商負責躉買和躉賣,從甲地的坐商那裏低價採購貨物,賣給乙地的坐商;坐商主要是零售,也可以爲行商組織貨物,並從行商手中買貨,賺取差價賣給消費者。行商只許販運,不準零售;坐商可以零售,杜絕販運。行商沒有店鋪,常年販運,每過巡檢司的關卡,都要繳納流通稅;坐商定期繳納營業稅,還兼有給官府統計和監督行商納稅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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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集市

清代對商販的管理主要:以《大清律例》實行"牙行領帖制"對商人活動進行規範 和控制。 ①通過牙行埠頭對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控制,納稅,頒發牙帖,控制牙行的設立,沒有牙帖的人是不能隨意開設牙行的,否則將與重罰;②設立"市司"管理市場秩序和物價;③全國實行以十六兩爲一斤的度量衡器,對私造斛鬥秤者進行嚴懲,用法律條文保障了市場秩序和公平交易;④對鹽業,漕運等實行專營由國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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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圖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各朝政府在對商販和市場的管理當中,不論是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再到封建社會,政府對商販的管理都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商品經濟的繁榮而逐步細化和加強的,管理的目的和中心始終是:維護保護守法經營,打擊制裁違法行爲,確保市場公平公正,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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