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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看古代人販子的下場是什麼,對待人販子就應該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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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時期,關於怎樣懲處人販子的爭論非常熱烈,一派主張“無論主從,抓住就斃”,另外一派則堅持依法辦事,還有一派認爲無論如何都不能判處人販子死刑,進而主張徹底廢除死刑……

乾隆年間的拐賣兒童大案

清朝是我國曆史上拐賣兒童較爲嚴重的一個朝代,而且,查閱那時的筆記可以發現:很多人拐走兒童不光是爲了買賣掙錢,還會用於更加恐怖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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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吳熾昌在《客窗閒話》中記載了這樣一個聳人聽聞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烏程縣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兒子富大,糾結了陳大、俞九齡、鮑二、謝世榮、富大金等幾個人,組成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駕駛着小船,到很遠的地方去拐騙孩子,然後帶到太湖“殺之,以祭邪神”。祭祀的儀式走完之後,他們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將遺骨鍛鍊爲丹丸,認爲這種丹丸吃了可以治療結核病,可以“刀槍不入”,在被官府抓住時熬住大刑。

具體實施時的殘忍,用“令人髮指”來形容毫不爲過。以乾隆十年爲例:這一年的三月,他們先在婁縣迷拐了一個九歲的幼女,名叫卜三姑的,陳大把小女孩的腳綁住,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腳趾,在孩子的慘叫聲中,用烈火燒紅的鐵針插入孩子的腳掌,孩子登時昏死過去,他們再把她的腳浸泡在富沈氏早已煮好的石灰水中,“令腫爛,作爲廢疾”。四月初一,船開到南潯,他們又迷拐了一個孩子,當時就殺掉,吃肉煉骨。五月十三日,他們將一個叫蔣二的孩子迷拐,處置的方式與卜三姑一樣兇殘,“亦以火煅鐵針插入足踝,以斷其筋”,然後,將一種喝了令人眼睛失明的毒藥,逼卜三姑,蔣二一起喝下,“即成瞽廢,轉賣丐船行乞”。

看到這裏,讀者也許會很好奇,富氏一夥兒採用的迷拐方法是什麼?按照《客窗閒話》中記載,比較神奇:“富子文南向跪拜,書符咒水以灑孩童,着體即迷。”真相其實是施用了迷藥。《清高宗實錄》記載:乾隆十一年,安徽鳳陽的人販子馬佔文,用川烏、草烏、人腦等物,配成迷藥——現代科學研究發現,生川烏外用能刺激皮膚,使人產生麻木感,草烏則有很強的麻醉作用——人販子將迷藥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騙對象時,將手巾在臉前繞一下,人立即昏迷。富子文的“符咒水”裏估計也是加入了這些藥物成分。

富氏犯罪集團在長達數年的時間裏,“疊拐男女幼童不計其數”,他們根據孩子的相貌和聰明程度,決定處置的方法,長得漂亮的賣到遠處去,長得難看又不是特別聰明的“殺食其肉,灸骨爲丸”。最奇葩的是,這幫人還以行醫算命爲名,將用孩子遺骨煉就的丹丸賣給“濮院之尼,乍浦之婦”,用以打胎“去私孕”,獲利甚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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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個犯罪集團最後還是暴露了形跡,被官府一舉拿下,在浙江嘉善縣受審。

之後發生的事情,是無論人販子還是官府都絕沒有想到的。

人販子死了還要“銼屍梟首”

對富氏犯罪集團採取的是公開審理,允許百姓站在堂下旁聽。

首先審訊的是犯罪集團頭子富子文的兒子富大,衙役剛剛將其押上堂來,早已瞭解其罪行的百姓就喧譁躁動起來,隨着人證、物證的逐一出示,“供證鑿鑿”,富大俯首認罪。就在這時,堂下的謾罵聲越來越大,突然間,激憤的人羣將負責維持秩序的衙役推開,衝上堂來,把富大推倒在地就是一頓暴揍,縣令一看急了,驚堂木拍爛了也不管用,只好讓衙役們用水火棍將人們驅趕開來,再看富大,已經被打成了一團肉泥,只有出的氣沒有進的氣了。

縣令驚魂未定,師爺突然匆匆趕來,在他耳邊低語道:“大人,出事了,在監待審的主犯富子文聽到剛纔百姓們衝上公堂的聲音,竟然嚇得一命嗚呼了!”

縣令勃然大怒,立刻斥責剛纔領頭衝上堂來的楊秀章、姚泰晉、趙凝周等人:“你們這樣衝動,打死了富大,嚇死了富子文,等於讓他們得了善終,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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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的話一點都沒有錯。

衆所周知,自古以來,中國曆朝歷代的以儒家思想立國,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字,這個“仁”字不是亂施愛心、假慈假悲,而是強調對他人痛苦的一種認同感,比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天地之性,惟人爲貴”。與此同時,儒家思想又將家庭作爲一個國家構成的基礎和“縮小版”,十分強調維護家庭的禮法、親情和完整性,《孝經·聖治章第九》就有言:“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義也。父母生之,續莫大焉。君親臨之,厚莫重焉。”對他人家庭的侵犯和破壞被視爲威脅王朝統治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拐賣孩子不僅違背“天地之性”,而且等於破家,按照中國古人慣用的類比推理:破家再往前一步就是滅國,哪個皇帝也不敢拿這種事兒開玩笑!因此從漢朝起,對人販子的懲處就比照酷刑的最高上限。漢朝是磔刑(砍頭後再將屍體分裂),唐朝是絞刑,元朝也是殺無赦,明朝和清朝對人販子首犯則凌遲處死——所以,被“羣毆死”簡直是被捕後的人販子最渴望的一件事兒。

嘉善縣令把那幾個百姓臭罵一頓,“富子文父子未經生受寸磔,明正典刑而伸童蒙之怨氣,惜哉!”然後繼續審案,富子文和富大死了也不算完,還要“銼屍梟首”,其餘的從犯一律斬立決,那個製造石灰水泡爛被拐女孩腳丫的富沈氏,也一刀砍了了事。

這裏要補充的一點是,由於拐賣兒童罪惡極大,我國古代在處置時是不設年齡和性別的“優惠政策”的,嘉慶十六年,浙江省有個七十多歲人販子張良璧,十六年拐賣了十六個女嬰,同樣被判凌遲處死。

不過,在富氏犯罪集團一連串的暴行後面,還隱藏着更加可怖的現實。

據富氏犯罪集團的罪犯們招供:江浙間從事兒童販賣的船隻竟然有一百七十餘號之多!抓捕行動隨即展開,可惜僅僅破獲了幾起案件,包括“黃殿侯誘拐孩子出賣案、顧景文活煮孩子煉藥案、蔣運生迷拐幼童刀截其足案”,光讀這些案子的名稱就令人不寒而慄,“及孫文韜、丁昌成、湯開元、孫彥生、王胥氏、蔡天章、王俊生輩,男婦十數,或用死孩和藥,或隨從貸賣,均按律治以應得之罪”。

對此,吳熾昌不禁嘆息,拐賣兒童的犯罪數量如此巨大,而破案僅十分之一,“流毒尚未已也,有子者可不恐懼保護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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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唱歌的狗”竟是三歲孩子

在最近“人販子該不該處死”的辯論中,反對死刑派有一個觀點:“處死人販子容易造成其殺嬰滅口”,從前面講述的清朝案例可以看出:採取何種犯罪行爲,關鍵要看犯罪目的是什麼:用來祭邪神的,殺之;用來賺錢的,賣之;用來行乞的,殘疾之——換句話說,現在的人販子,絕大多數的“目的”是倒賣孩子賺錢,並不會因爲死刑風險而轉行成職業殺手。還有些人聲稱:“加重對人販子的懲罰,嬰兒價格就會擡高,從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犯罪。”這同樣是信口胡謅,犯罪學認爲:犯罪率的上升既取決於犯罪收益的提高,更取決於犯罪成本是否降低,如果犯罪成本過高,再貪婪的罪犯也會有所收斂,這就是所謂的“不掙沒命花的錢”。

清朝是不會爭議“人販子該不該處死”這一問題的,在古人看來,震懾犯罪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嚴刑峻法,這種看法雖然過於簡單和樸素,但包含的是人類對正義的基本訴求,從清朝筆記的記述中可以看出,人販子對被拐兒童採取的“加工措施”,其殘暴、可怖的程度,只能用“滅絕人性”來形容。

清末報人徐珂在《清稗類鈔》一書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乾隆年間,長沙的集市中有兩個人,牽着一條狗來賣藝,那條狗比一般的狗稍微大一些,耳鼻像人,但全身上下長滿了犬毛,能說人話,還能唱各種小曲,於是圍觀的人堵得水泄不通,“爭施錢以求一曲”,那二人掙了個盆滿鉢滿。

縣令荊某路過,看到這幕“盛況”,覺得不對勁,把那二人押回縣衙,一番嚴審才搞明白,原來那似人似犬的怪物,是用三歲幼童“加工”而成的。他們先把拐來的孩子用毒藥“爛其皮,使盡脫”,然後將狗毛燒成灰,敷在孩子血肉模糊的身體上,“內服以藥,使創平復,則體生犬毛,儼然犬也”。

荊縣令聽得毛骨悚然,然而再審下去,人販子的供詞更加觸目驚心:“此法十不得一活……所殺小兒無數,乃成此犬”。

也就是說,那個已經變成“人犬”的孩子,只是無數個遭到剝皮的孩子中,僥倖活下來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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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販子身上,還發現了不少木頭人,有的瘸腿,有的瞎眼,有的沒有胳膊,荊縣令問這是做什麼用的,人販子供述:拐到孩子,讓他們自己挑,挑上哪個就按照木頭人的造型,或者打瘸腿,或者挖掉眼,或者砍掉胳膊,“令之作丐求錢”。

荊縣令立即下令,將兩個人販子處死,那個被他們做成“人犬”的孩子,由官府發錢給養。

相信在街頭見過各種畸形的兒童乞丐的人,都會知道,現在的被拐兒童,不少同樣面臨着“被加工”的悲慘命運。幾百年過去了,文明的光芒沒有照到這些不幸孩子的身上,卻照到了人販子身上:至少他們再也不用擔心自己被凌遲處死了,縱使拐賣20多個孩子依然有可能善終(參見對以趙六妹爲首的販嬰集團特大拐賣兒童案的判決,兩年時間該團伙拐賣20多名兒童,首犯趙六妹僅被判無期徒刑),這足以證明:人類的進步總是有選擇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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