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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朝官員生存得很艱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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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朝官員生存得很艱難嗎?下來小編就帶來歷史故事,一起看看吧!

一,不小心把聖旨丟了

傳旨官員遺失聖旨或者制書,杖刑九十,挺住活下來發配,行苦役兩年半。凡奉了制書、聖旨而違命不尊者,杖一百,敢不奉旨絞刑。違反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違反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制書、聖旨及皇太子令旨下達後,官員故意拖延不執行,遲一日鞭笞五十。之後每拖延一日罪加一等,最高刑罰爲杖一百。拖延執行親王令旨的官員,以上罪責各減一等。如果像歷史劇中有哪位牛掰生猛又有氣質的官員一生氣把聖旨或者制書扯了或給燒了(要交還的),立斬。天子宣召在朝官員面諭,不管遠近,在家裝病,敢有託故不來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用。

揭祕:明朝官員生存得很艱難嗎?

二,一不小心上奏時直呼皇帝的名字

上疏或者向皇帝奏對時,一些電視劇中爲了表現出官員和皇帝很熟絡,不小心或者故意把皇帝的名字說出來或者把先皇的名諱寫出來了,反而皇帝賤賤的還感到挺親切。真實的情況是,喊出或者寫出皇帝的名諱,迎接他的是拉出去立杖八十。如果名諱是出現在官員的往來各司衙門的文書中或者著作中,發現後抓起來鞭笞四十。當然也有人性化的一面,比如是音似字不同,或者是名諱兩字只犯忌一個字,可以免除處罰。

三,一不小心把印丟了

在歷史劇中,爲了演出清官不願同流合污的感覺,動輒就把官印擺於大堂之上然後瀟灑地離去或者直接把印摔了表明罷官的決心。如果在明朝真有官員敢這麼做,那就意味着他死定了。《明會典.吏律》定,凡衙門官員敢於譭棄印信以及禁城守衛丟失巡查銅牌者,皆斬。官員如果是不小心把官印弄壞(銅的壞了也很難)了,減三等刑法(鞭笞)處理。如果是遺失(丟失)印信,也就是咱們常說的“當官兒的把印丟了”。那麼官吏要先停俸,再尋找,三十天找不到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遺失的是衙門的重要公文,杖七十。若是因水衝火燒或是因偷盜毀失,經過勘劾查實,可以不予論罪。

四,一不小心公文忘了蓋印了或者把印蓋反了

古人和今人不同,用章用印遠比現在人規矩得多。尤其是官方的文書和命令絕不能有半點馬虎,印章蓋的什麼位置,用什麼等級的印章都有規制,不蓋章等於廢紙一張。凡各衙門官吏書寫或移送文書,如果少蓋或者漏蓋印章的話,書寫官員、首領官員、裝封官吏也包括移送官吏一併杖六十。所寫文書如果白癡到全部沒有蓋印,那麼全員各杖八十。要是涉及到如調撥軍馬,供給前線軍需錢糧的,衆官吏各杖一百,因此而導致貽誤軍機或戰事失利的全部問斬。

另外,內外各衙門印信由正堂長官收掌,發公文時(不是奏疏),同僚和佐官,用紙於在公文信封口上標好封記,然後寫好封文。若同僚和佐貳官出差或另有公幹,特殊的情況下正堂官員或首領官吏纔可以獨自封印公文,違者杖一百。

五,一不小心把公文內容和數字寫錯了。

明朝有制:無論上疏還是寫公文,都要據實陳述,官吏謊報公文或者故意刪改,增減公文內容的杖六十。若刪改的內容是爲了逃罪,杖一百、流三千里。刪改的內容涉及死罪,依律論死。當值官員爲了避罪增減與書寫文案者同罪。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要的文字,傳寫錯誤,而塗改修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罪減一等。如果是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的公文,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因而失誤軍機者,斬。如果是單純地寫錯了無關緊要的文字,屬於偶然誤寫的,不論罪。

官員向朝廷上奏疏把需要賑災或者運往戰事前線的糧餉報錯了,比如把千石寫錯十石,把千兩寫成十兩了,杖六十。給六部寫申報,把公文中的數字寫錯了,鞭笞四十。其他衙門間報錯數字,鞭笞二十,如果因此產生嚴重後果的,從重論罪。

六,一不小心擅用調兵了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的印信,除了調度軍馬,辦理軍務及行移公文可以使用外,另用作其他用途,如假公營私、走私物貨等,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七,一不小心赴任遲到

很多歷史題材的電視劇或書籍演繹的官員赴任是騎着小毛驢,帶着瓜皮帽,兩個隨從挑着書箱和行禮,一路遊山看水,調查民風,探查案件,慢慢悠悠的突然出現赴任的衙門口,嚇了衙役們一跳。實際上,明朝在京官員除正式接到授職的那一日,外地官員接到照會授職的那一天不算,朝廷早已定好了官員到任的日期和行程線路(驛站接待),別說遊山玩水體察民情的時間,就算頂風冒雪,烈日當頭也要在規定的時間趕到任地衙門。按律無故延遲者晚一天,鞭笞十下,每延遲十日罪加一等,按前文所述“消極曠工”論罪,最高杖八十,打完依然到衙門去上任。如果是因故延期赴任,必須要有司衙門的憑證,以備勘劾。

另外府州縣的一把手,也就是正堂,還是有所區別的。府州縣的正堂,太僕寺正卿,少卿和鹽運司的官員赴任遲到一個月問罪,三個月前往別部降級赴任,半年還沒赴任的罷職。

快馬加鞭趕去赴任,晚了捱打

八,一不小心和宮裏當差的混成朋友了

凡各級有司衙門官吏,和宮裏的差員,內侍,宦臣,太監等私下往來,打聽消息,泄漏機密,甚至賄賂財物營私舞弊者,皆斬,妻子流放兩千裏。如果擅自結交禁城的門禁官兵的官員從而擅入禁宮的,其官員與門禁官兵一同嚴查,查實交錦衣衛着實(狠狠的)杖一百,然後發往苦寒或煙瘴之地永遠充軍。

九,一不小心把上級衙門的文書給撕了

在歷史大劇《大明王朝1566》中,淳安知縣海瑞抗了浙江巡撫趙貞吉從桑農手裏半價收絲的命令,還把省衙的這道公文給撕了。然後還給師爺田有祿講起了大明律。如果這件事在歷史上真實發生,作爲下級縣令的海瑞把上級巡撫衙門的行文命令當衆給撕了,趙貞吉可以直接向吏部參奏彈劾,依明律將海瑞杖一百。因爲此道文書涉及錢糧銀賦,還要從重處理,可以將海瑞判絞刑。既是海瑞不(成)慎(心)把省府的這道涉及錢糧銀賦行文弄沒了而未執行,那也是罪降三等,杖四十也是逃不了的。

十,一不小心“消極怠工”,沒有參朝理政

明朝會典定:凡朝廷內外,大小官員。無故在京不朝參加朝會,在外不到衙門署事或者官吏假期以滿,無故不返回衙門理事供職的,曠工一日鞭笞十下,每曠工三日罪加一等。直到最高刑罰杖八十,並檢討錯誤後前往衙門辦公。(打完了還得去上班,再曠工接着打)。

十一,革職遣返原籍,一不小心多待了兩天

明朝孝宗朝伊始規定,凡被問罪罷官遣返原籍,收拾停當立即出城,膽敢而在京閒住或潛伏經營的,杖一百。在大明王朝1566這部歷史大劇中,張居正以立即遣返原籍爲名協助高翰文離開京城,避免嚴世蕃的迫害。

高翰文罷官遣返原籍,按規定立即出城

十二,一不小心忘了朝廷律令

明會典規定:朝廷文武百官務必熟讀朝廷律令、法典,並且能講明律令的含義。每年的年終,在京的官員由都察院,在外的官員由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負責審查考覈。如果有不能講解、不明白律令含意的官員。第一次罰俸錢一月,第二次鞭笞四十,如果第三次還沒有經過考覈,遞級敘用。

十三,一不小心多說了兩句,被定爲朋黨

進讒言唆使殺人者必是奸臣,斬。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斬。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斬,妻子爲奴、財產充公。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枉顧法紀者,斬。如果是不畏權貴,秉公執法,主動告發,告發者官升兩級或賞銀兩千兩。(來去是夢成敗皆空)在《大明王朝1566》中,衆官員審訊海瑞上疏辱罵君父一案,秉筆太監陳洪一定要揪出幕後指使和同謀,這樣就可以定爲朋黨之罪,從而可以將反對自己的官員全部判斬刑。所以在明朝當官最好少說話,少發表意見,一不小心打成朋黨,也是要命的。後期朋黨勢力愈大,天啓,崇禎兩朝也就無法控制了。

十四,一不小心發點脾氣,離職棄官

一些關於明朝的歷史劇,爲了演繹清流官員的剛正不阿的場面,經常會演到清流官員把官帽一摘,官服一脫,甩袖而去,表示罷官不做了。這樣可不可以呢?可以,忍住疼,大明律定:“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逃避公務,或是因罪出逃的官員抓回來先杖一百,革職後在由都察院,大理寺等司勘劾所犯之罪,從重處罰。所以正確的做法是先向朝廷或吏部辭官,獲准後再行離任,隨意罷官離職會被打死的。

罷官是行不通的,只能按程序辭官

十五,一不小心照顧一下親朋好友,擅自安排職位。

明朝授任官員,必須是朝廷選用的,朝廷大臣擅自選用官員者,斬。大臣的親戚除非是奉皇帝特旨,否則按回避制度,不許除授官職,違者斬。內外各衙門的官員都有相應的額定員數編制,利用職權私設多餘的官員者,多一人杖一百。每多加三人罪加一等,最高杖一百、流放三年。如果是衙門的吏員,如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濫竽充數佔用名額者,杖一百,發配遠方。每容留一人,正官鞭笞二十,下屬鞭笞三十,吏員鞭笞四十。每多三人、罪加一等,最高杖一百。

衙門編制是有嚴格定額的

十六,一不小心奏請封文官爲公侯

一些明代的電視劇皇帝上朝,滿殿公侯,除非是在明初,否則不太可能。明有制:沒有大功勳於國家的文官,不許封公侯。而有膽敢充冒或虛報功績請朝廷冊封官員爲公侯爵位的,奏請者,授封者和配合欺瞞朝廷者,皆斬。除非被封官員生前曾出將入相,盡忠報國,爲朝廷建立巨大功勳,那麼如同開國功勳一樣,封侯諡公,有明一代,除了開國元勳和靖難功臣,文官封爵者僅三人而已。

明朝中期第一功臣,心學始祖王守仁,文官掌武事,最高也就封了伯爵,隆慶年年追封爲侯。

十七,一不小心把世職讓庶子接

朝廷文武官員是世職的,必須嫡長子孫承襲世職,如果嫡長子孫早逝,由嫡次子孫承襲。若沒有無嫡次子孫,才能讓庶長子孫襲承襲。如果沒有後嗣,可以讓弟、侄承繼者承襲。若有嫡子嫡孫讓庶出子孫或讓弟、侄者承襲世職,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是武職軍官去世或陣亡,子孫尚在年幼不能承襲職位的,奏報朝廷、紀錄姓名,先行發放俸給、優贍其家。等到承襲者年滿十六歲,在令襲職、管軍辦事。

明代武職由嫡長子孫世襲

十八,一不小心泄露了軍情或私啓公文

凡是知曉朝廷下達用兵方略,或者瞭解總兵及將軍的戰術部署或其他高級機密,泄露給敵人的,此生已經了了(斬)。要是將邊關或者前線上報的給朝廷或者總兵,將軍的軍情泄露給敵人的,主犯杖一百、徒二年,從犯杖八十,徒一年半,導致嚴重後果的,斬。敢私自開啓衙門和有司各部封印公文或軍情遞報者,杖六十。泄露其中內容或軍情者,斬。如果是近侍官員泄露機密給別人的,斬。非機密事項泄露給旁人的杖一百,罷職用不敘用。

十九,一不小心出使回來忘了覆命

朝廷官員奉“制”,“敕”出使後不復命,或者在出使期間干預地方事務杖一百。各地方衙門官員奉命出差返回不復命,干預其他事務者事者杖七十。派遣詢問軍情回來不復命的官員要杖一百。

朝廷官員宣讀聖旨後還京,三日不繳納聖旨杖六十。每多延誤二日罪加一等,直到最高杖一百。不繳納符節和印信者鞭笞四十。每多延誤三日罪加一等,最高杖八十。

回朝覆命

二十,一不小心讓同僚官員幫自己代判文案

本應該當值官員判決的案件或者書寫公文,而讓同僚官員代判,代寫的,杖八十。如果是因遺失文案而讓同僚代爲書寫,罪加一等。因爲代判文案,導致重大過錯的,從重論罪。

最又看了一遍《大明王朝1566》,的確是是難得的一部歷史嚴謹又有深度好劇。本文篇幅有限,還有很多事例沒有列舉,博君一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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