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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縣令和知縣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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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縣令,早在我國的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存在了,那個是後還是分封制爲主的時代,縣令就是在那個時候開始興起的,縣令是一個縣的長官,負責全縣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不光是責任非常大,權力自然也是非常大的。在那個時候的中國人口還不能算是非常多的,只要是超過了一萬人口的縣,就可以叫做是縣令,如果不夠一萬人,就只能是叫做縣長,兩個職稱不一樣,待遇自然也是不一樣,但是兩個官職所肩負的責任卻是一樣的,權力也是一樣的,這一塊只有名字不同而已。

這樣的制度一直延續到了唐代,並且隨着人口的增多,縣令所做的事情越來越多了,不光是要治理百姓、教化和改善、懲惡揚善、處理各種繁瑣的事物,還要關心百姓的疾苦,使得百姓安心農忙和農耕,到了年終的時候還要統計自己本縣內的戶口,田地,錢穀等的付出,還得關注盜賊是不是對百姓造成了損害,這些都是要造冊上交的,所以說任務並不輕鬆。

到了唐代的時候,縣長也是這樣的,唐代我們比較熟悉的就是狄仁傑,恰巧狄仁傑也當過縣令,基本上做的事情就相當於今天的縣公安局和縣人民法院做的事情。到了宋朝的時候,這樣的情況有所改觀,取消了縣長的職位,不論人口的多少,都是叫做縣令,最重要的一點,是在宋朝時期出現了知縣這個職位,同時縣令還存在着。

古代的縣令和知縣有什麼區別嗎?

縣令,一般來說都是中央直接任命和派遣的官員,地位是比較高的,朝廷的一些職位比較高的人也是可以去做縣令的,並且自己原來的官職是可以保留的,一般來說有縣令的縣都是國家重點縣,不管是從經濟意義還是政治意義上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都是朝廷派遣的人去管理。知縣的話就相對來說就比較等級第一點了,除了自己本身所在的縣就是比較低等的縣城以外,知縣的選取基本是靠着地方的推舉,或者說是朝廷派遣一些等級比較低的官員來承擔。

但是規矩不一定是死的,很多的情況都是因地制宜的,不論是縣令還是知縣,和級別是沒有任何聯繫的,同樣是縣令,一些新人就只能是八品官員,但是有的就是朝廷派下來的等級比較高的官員,可能等級都到了五品,甚至是四品的地步了,明清時期的規則變動不是很大的,基本延續了之前的縣令的一些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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