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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的女子爲什麼可以改嫁,這是不守禮法嗎?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2.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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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的女子爲什麼可以改嫁,這是不守禮法嗎?不清楚的讀者可以和小編一起看下去。

《左傳》·僖公三年曾經記載了這麼一個故事:“齊侯與蔡姬乘舟於囿,蕩公。公懼,變色。禁之,不可。公怒,歸之,未絕之也。蔡人嫁之。”

就是說,蔡侯進貢的女子蔡姬因爲乘舟戲水惹怒了齊桓公,被遣返回國。蔡侯就把蔡姬另嫁他人。

從這個故事中可以看得出來,春秋時期,即使是像蔡姬這種貴族女子也是有改嫁的權利的。

崇尚禮法的貴族尚且可以改嫁,那普通的婦女有沒有改嫁的資格呢?

答案是有的。《儀禮註疏》裏就提到“而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而一般會選擇改嫁的婦女是被丈夫拋棄的婦女、丈夫過世的婦女。

春秋時期的女子爲什麼可以改嫁,這是不守禮法嗎?

春秋婦女有改嫁的權利,那改嫁的條件是什麼呢?

一般情況下是丈夫“出”、棄妻或者丈夫去世。

春秋時期夫妻離婚叫“出”。當時認爲女子嫁人以後就是丈夫家的人,丈夫休妻就叫做“出”,而女子想要離婚只能逼丈夫“出”。《禮記·檀弓》曾經記載,孔子曾經訓斥自己的兒子孔鯉“昔者子之先君子,喪“出”母乎”?”。這裏的“出母”就是指孔子的前妻。

蔡姬“未絕之也”,即不離婚再嫁,結果就是“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後果很嚴重。因爲在春秋,在丈夫未“出”的情況下,妻子依舊還是丈夫的附屬品。《禮記·喪服·子夏傳》也提到“既嫁從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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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丈夫拋棄妻子另娶。這時候妻子也可以選擇改嫁。

《左傳·昭公四年》記載了一個故事。魯國大夫穆子娶齊國女國姜,生了兩個孩子。後來穆子回到魯國,沒有接國姜和兩個孩子回國,穆子的好朋友公孫明就娶了國姜。

春秋時期由於社會動盪,所以人口流動速度快。拖家帶口地遷徙速度是很慢的,所以想要去他國的男子,很有可能拋妻棄子獨自一人上路。當時交通不甚發達,各國法律不通,如果男子拋棄妻子另娶一般也不會受到什麼懲罰。所以女子很多時候處於很被動的情況。

而在春秋時期,婦女經常從事的工作是織布和做家務。如果婦女的丈夫死了,那麼婦女很可能就失去了經濟來源,處境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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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春秋時期婦女能夠改嫁的原因是什麼呢?

一、西周較開放的婚姻風氣與春秋“禮崩樂壞”使得禮法對於婦女的影響和約束力有限

西周初期,大名鼎鼎的周公旦就在《周禮》裏官方認證過“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奔者不禁”,認可了再婚婦女和私奔女的合法地位。後來爲了保護男子的利益,類似《郊特牲》的禮法書籍也補充了“夫死不嫁,終身不改”之類要求女子專一的內容。但畢竟“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貴族婦女就算男女關係混亂也不至於被嚴厲懲罰,禮法對大部分婦女的影響也是有限。所以守禮的婦女有,不守禮的婦女也大有人在。

而到了春秋,整個社會禮崩樂壞,風氣就更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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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崩樂壞後舊的禮義逐漸消亡,自然對婦女的約束力越來越少了。這也使得婦女的婚姻觀念更加開放自由。

《左傳·昭公十一年》記載“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遂奔僖子”,這是女子看到心上人私奔。

《左傳·成公十二年》記載聲伯的母親和魯文公沒有婚姻之名但有婚姻之實,但聲伯的母親還是生下了聲伯,不在乎什麼禮法。

諷刺的是,魯文公本人還是魯國貴族,但完全沒有準備以禮對待聲伯的母親。

女子既然都敢私奔、未婚先孕了,那麼有改嫁的想法似乎也是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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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春秋各國並沒有準備一套專門懲罰改嫁女子的法律。鄭惠公的女兒夏姬,是貴族婦女,“殺三夫一君一子,亡一國兩卿”,改嫁多次還害死丈夫,但春秋人也只是寫了一首《株林》諷刺她。

她和巫臣生的女兒還嫁給了晉國名臣叔向。人們厭惡的是她給丈夫、國家帶來厄運,而不是她頻繁改嫁。

但如果夏姬出生在宋明時期盛行的時期,一句“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就可以把她噎死。她又有多少機會改嫁呢?所以說,春秋時期禮法對女子的影響和管束還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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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於增加人口的需求春秋默許婦女改嫁

春秋時期社會生產力有了很大的發展,鐵農具出現、牛耕模式也初具雛形。這時候,國家就需要大量人來投身勞動、開闢農田了。

《中國人口史》推算,春秋時中國158萬平方米的土地上約有1000萬人生存,約每平方米有一人存在,比起今天每平方米僅有0.006人存在的比例高得多。也就是說,春秋時是地廣人稀的。可人少怎麼發展生產、富強國家呢?所以春秋各國紛紛頒佈鼓勵生育的政策。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越國的人口政策。《國語·越語》曾記載越王勾踐的人口政策“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將免者以告,公令醫守之。生丈夫,二壺酒,—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餼。”即注重男女婚戀,獎勵多生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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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能夠生育,前提當然是必須有伴侶。婦女被休或者變成寡婦,如果一直獨自一人,還談什麼生育呢?

而且如果女子生產少,國家財政在社會福利這一塊的成本就要增加。

所以齊國名相管仲,在推行社會福利政策的時候特地添加了合獨這項內容。齊國每個轄地都會有設一個媒官,專門撮合鰥夫寡婦,給他們配田宅、找工作,讓他們安定地發展生產。這樣子,鰥夫寡婦一可以不用孤苦伶仃,二可以繼續生育,爲社會提供勞動力。

官方都推出鼓勵再嫁的政策了,人們還能說什麼壞話呢?

所以很多人對於婦女再嫁這件事是默許的。

文:夏禎

參考文獻:

[1] 左丘明《左傳》

[2] 鄭玄注、賈公彥 《儀禮註疏》

[3] 戴聖 《禮記》

[4] 姬旦 《周禮》

[5] 邊城玫女 《中國曆代疆域面積考》

[6] 袁祖亮 《中國古代人口規模發展及其規律》

[7] 左丘明《國語•越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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