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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人制度落後,努爾哈赤建國之後怎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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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出關之前的滿洲人制度落後,文化程度也不高,那麼努爾哈赤建國之後怎麼立法?這是很多讀者都比較關心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小編和各位讀者一起來了解,給大家一個參考。

在努爾哈赤起兵之後四年,在佛阿拉築城,“始定國政,禁悖亂,戢盜賊,法制以立”,當時軍律荒弛無序的程度,以至使身在汗位的努爾哈赤險遭不測。

在八旗法律中禁偷竊也是一個重要內容。在女真人傳統中,搶掠和偷竊財物是他們獲得財富的一種合理方式,但在八旗建立之後,這種行爲便成爲危害八旗穩定的罪行,爲此對偷竊罪判刑極重。如天命六年九月,甲喇章京永順在攻陷遼陽時竊匿財物罪被判死罪。

出關以前的滿洲人的法律也向遊牧民族一樣原始簡單。法律基本上是軍法和刑法,財產法和契約法則簡單得可以忽略不計。有人願意將“八旗制度”稱爲行政法,我更傾向於理解成社會組織方式,雖然八旗制度的上層規則勉強可以稱爲“官制”,但那只是八旗制度的一個側面。入關前的刑法基本上是部落民狩獵習慣和軍紀的發展總結。

滿洲社會自身文化水平非常落後,遠遠不如蒙古、漢、回等民族,成吉思汗《大札撒》這樣的民族法典都沒能孕育出來,其罪名散亂無章,主要包括侵犯八旗貴族和大汗(皇帝)、逃亡叛逆、殺人盜竊、通姦乃至迷信殺人等。

滿洲人制度落後,努爾哈赤建國之後怎麼立法?

懲罰犯罪的方法也是比較落後。死刑有斬首、燒殺、炮烙、碎屍、淹死等。關外時期滿人始終處於擴張戰爭中,勞力十分缺少,因此沒有流徙等自由刑和勞役刑,個別貴族有“拘禁於空屋子內”的處罰,大多數社會成員則廣泛採用便捷的肉刑和痛苦刑,如鞭責、“打腮”、“貫耳鼻”、“射鳴鏑箭”等,還有餓飯等特色方式。另外輕罪過失也採用納金贖刑的做法,一切都似乎都回到了漢族先民的商周時代。

刑律制度

清代雖然沒有公開搞類似元代“四等人”的民族歧視法,但只是爲了表面上的公平,以免激起漢人的反抗,實際上旗人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權。《大清律》固然幾乎完全沿襲前代,但是實施中,必須加上“八旗制度下”五個字的定語,凡是遇到旗人犯罪,定罪量刑與漢人並不相同。

首先是旗人處刑方面的區別。《大清律·名例》規定,“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數鞭責。充軍留遷,免發遣,分別枷號。”具體枷號折抵法則是相當輕的,比如僅次於死刑的充軍,折抵枷號70~90日,甚至雜犯死罪者也可以枷號,(真犯死罪者不可)。清沿明制無官當,但類似原理的“消除旗籍”即將旗人降爲漢民則是旗人特有的處罰方式。

其次是司法方面,旗人案件由特定機關審理。京師平民旗人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貴族由宗人府審理,民事案件由戶部現審處審理。地方官員可以審理地方涉及旗人的案件,但無權判決,只能提出審理意見,交由相應的滿人審判機關——理事廳處理,理事廳是類似“軍地聯絡辦公室”之類的機構,專門負責協調八旗駐軍和地方關係,官員也都由旗人擔任。旗人的刑罰執行也不同於漢人,斬立決者可以減爲斬候監,刺字不刺面而刺臂,徒刑則有專門的監獄。

滿洲人制度落後,努爾哈赤建國之後怎麼立法? 第2張

特權法實施的結果自然是旗人“自恃地方官不能辦理,固而驕縱,地方官難於約束,是亦滋事常見。”雖然和蒙元時期比較起來,滿洲人的民族特權還是比較剋制的。尤其是後期,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角色已經大大淡化,滿漢兩族無可避免的融合,這些特權法也逐漸消亡,但是整個清代,民族特權法一直是存在的。

每年在承德避暑山莊進行的“木蘭圍場”,滿蒙文武官員都要比賽射箭,不及格的要罰俸、革職。皇帝還專門立法鼓勵旗人去學習滿文、滿語。但這些措施的實行並未改變滿人漢化、八旗軍隊腐化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