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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的紅溪慘案:荷蘭殖民者屠殺東南亞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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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0年(乾隆五年)10月9日,荷蘭人命令搜查所有在巴達維亞(今雅加達)的華人居民的住處。這最終演變成持續3天的大屠殺—萬餘華人被屠殺在自己家裏,先前抓獲的也在監獄和醫院裏被處死。這就是史上着名的“紅溪慘案”。

華人在東南亞的活動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在西方殖民勢力到達東南亞之前,華商在東南亞的地位一直很高。《宋史》記載:“中國賈人至者,待以賓館,飲食豐潔。”“凡見唐人至其國,甚有愛敬,有醉者則扶歸家寢宿,以禮待之若故舊。”在真臘,“土人最樸,見唐人頗加敬畏,呼之爲佛,見則伏地頂禮。”(《真臘風土記》)在暹羅,“國人禮華甚摯,倍於他夷……若有妻子與中國人同好者,則置酒飯,同飯共寢,其夫恬不爲怪,乃曰,我妻美,爲中國人喜愛”(《瀛涯勝覽》)。華人因有較高的知識與技能,不僅成爲當地官員,甚至享有部分法律豁免權。在真臘,法律規定當地人殺唐人處死,“唐人殺蕃人至死,亦重罰金。如無金,以賣身自贖。”在文郎、加裏曼丹,男女通姦罪當處死,但華人與當地女子私通可豁免,但需“削其發,以女妻之,不聽歸也”。

殖民者來到東南亞後,華人地位開始下降。但荷蘭殖民者開發巴達維亞,也多依靠華人承包工程,當局對華人的制磚工藝也很滿意。爲了將巴達維亞“建成整個東印度最大的城市”,當局千方百計招募華人。1682年,華人達到3101人,1684年,清政府開放海禁,華人源源不斷來到巴城。當局開始限制人口入境,並規定華僑必須辦理申請和批准手續才能進入,但收效甚微,華人僱主通過向官員行賄的方式繼續引入華人苦力。

清朝時期的紅溪慘案:荷蘭殖民者屠殺東南亞華僑

1719年,巴達維亞城內華僑人口已從初建時的800餘人增至4068人,郊區人口則達7550人。1720年,由於歐洲蔗糖市場逐漸飽和,爪哇的甘蔗農場面臨來自更便宜的巴西蔗糖的激烈競爭,許多農場主破產,一些絕望的失業者成爲了暴民。當局準備將他們強行轉移到錫蘭(斯里蘭卡)。

1727年6月10日,當局規定,凡是最近十年至十二年內居留在巴城的中國人,未申請領取政府所頒發的居留准許證者,一概驅遣出境。由巴城華僑所寫的《開吧歷代史記》記載,1740年,盜賊四起,警察抓獲的罪犯大多是穿黑衣黑褲的唐人。當局經商議後下達命令,凡是看到穿黑衣黑褲的人,一律捉拿。結果不僅無業遊民被捕捉,就是許多住在城裏的較爲富裕的華僑也遭了殃。華僑與荷蘭殖民者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加劇。

因爲聽說被遣送錫蘭的苦力上船後會被投入海中,於是苦力拒絕登船,叛亂爆發。聚集在甘達里亞糖廠附近的苦力人數超過5000,公推黃班爲首領,準備自衛以圖自救。然而華僑中一個名叫林楚的叛徒,向殖民當局告了密。殖民者便以華僑準備進攻巴城爲由,發動了大規模的屠殺。

黃班的部隊因武器太差,攻城7日不下,撤退。殖民者又以搜查軍火爲名,命令城內華僑交出一切利器,荷軍挨戶搜捕華僑,不論男女老幼,捉到便殺,城內華僑居民被屠殺過萬。僥倖逃出僅150人。被焚燬的華僑房屋六七百家,財產損失無法估計,這就是當時震驚爪哇、中國和歐洲的巴城大屠殺。因巴達維亞城西有一條河,名紅溪,是肇事地點之一,故稱爲“紅溪慘案”。

慘案發生後,荷蘭總督華爾庚尼爾被逮捕並死在監獄裏。據荷蘭史料記載,荷蘭國會曾對此事進行辯論,擔心處於盛世中的乾隆政府的軍事報復以及中斷經濟往來。

福建總督策楞、提督王郡將此事上奏朝廷。後來經過反覆商議,歸納如下看法:被殺華僑是“自棄王化”、“系彼地土生,實與番民無異”、是“彼地之漢種,自外聖化”,因此華僑遭屠殺,“事屬可傷,實則孽由自作”,“聖朝”無須加以責備,只是禁止了彼此之間的通商貿易。巴達維亞陷入蕭條。

值得注意的是,1603年曾發生西班牙殖民者屠殺菲律賓華僑達2萬多人的事件,明朝統治者雖然沒有興師問罪,但對前來的西班牙使者嚴詞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