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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歷史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歷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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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所使用的憲法,持續時間1949至1990年10月3日,最初版本頒佈於1949年10月7日,和《魏瑪憲法》高度相似。

1949年憲法

1949年憲法頒佈於1949年10月7日,其基礎爲德國統一社會黨1946年9月的草稿。1949年憲法最初是爲一個統一的德國撰寫的,而不是後來在蘇佔區單獨成立社會主義政權。因此這一憲法部分模仿了西方的議會民主制度,但又與之不同。在政府組織上表面上模仿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另外一個模仿議會民主制的地方是立法機構被分爲“聯邦議會”(Länderkammer)和“人民議會”(Volkskammer),總理由人民議會席位最多的黨選舉產生,東德總統的權力極爲有限,並可在兩院三分之二同意的前提下罷免。

人民議會掌握立法權,聯邦議會可向前者提供法律草案。1949年憲法是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和爲向全德國推行民主制的妥協產物。批評者指出,由於缺乏真正獨立的憲政司法機構,憲法文本變得毫無意義。事實上隨着時間的推移,東德政府無視憲法條文,默許了德國統一社會黨建立對政治權力的集中控制。

194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第1章,第1條規定:

1968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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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年4月8日烏布里希在新憲法上簽字

1967年4月統一社會黨七屆黨代會上,烏布里希宣佈要建立新的憲法,宣稱舊憲法與“社會主義社會的社會關係以及歷史發展的當前階段”不相適應。新憲法需要體現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政治理念以及統一社會黨領導的工人階級的作用。新憲法同時體現了黨在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中的主要引導地位。1967年12月人民議會建立了新憲法起草委員會,兩個月後頒佈新憲法。經94.5%的贊成票表決通過,新憲法在三天後的1968年4月9日生效。

1968年憲法其原型爲《1936年蘇聯憲法》。該憲法將1949年憲法依照社會主義框架修改,並減少了部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