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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省刑是怎麼回事?漢文帝爲什麼會廢黜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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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裏是小編,今天給大家說說約法省刑的故事,歡迎關注哦。

漢初之法,承襲秦制。秦之法,則源起於戰國時的魏國。魏文侯師李悝博採各國律法,編著了《法經》。《法經》有六篇:《盜》《賊》《網》《捕》《雜律》《具律》。“盜”是指偷盜、強盜;“賊”指傷害、殺人;“網”指拘禁、斷獄;“捕”即逮捕;“雜”包括詐騙、賭博、貪污、違反制度等各種犯罪行爲;“具”是根據罪犯的表現或加刑或減刑。後商鞅以此爲基礎制定了秦法六律。(《晉書﹒刑法志》)

劉邦入關中後,廢止了繁雜而又苛刻的秦法,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飽受秦法之苦的秦國百姓,聽聞大喜,殺牛宰羊敬獻劉邦軍隊,這爲劉邦後來還定三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約法三章只是臨時性法規,只能短時間穩定民心,卻不能維護大一統的漢王朝的長治久安。於是丞相蕭何在秦法六律的基礎上制定了漢法。刪去了秦法中的參夷連坐之罪,增添了《興》、《廄》、《戶》,就形成了漢律九章。參夷指一人犯法,誅滅三族;連坐指一人犯法,其家屬、親族、鄰居等連帶受罰。《興》是關於徭役徵發、城防守衛等方面的法律;《廄》是有關牲畜飼養、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戶》是有關戶籍、賦稅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漢書﹒刑法志》、《晉書﹒刑法志》)

約法省刑是怎麼回事?漢文帝爲什麼會廢黜肉刑?

但從漢初刑法實施的情況看,夷三族等酷刑亦偶用之。韓信、彭越等均被夷三族。《漢書·高後本紀》記載:元年春正月,詔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可見直到高後元年,參夷連坐之苛法實際上依然存在着。

然而,強秦的暴亡給後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漢初的統治者從高祖到文帝、從蕭何到賈誼都比較系統地總結了秦朝滅亡的教訓。在他們看來。秦朝滅亡的根本原因是“舉措暴衆而用刑之故也”,也既是說秦朝滅亡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秦統治者役民太重, 二是秦不用仁義, 法網嚴密, 刑罰嚴酷。因此, 漢朝建立後, 統治者提出把“無爲而治”的黃老思想作爲治國的基本方針。政治上力求清靜無爲,穩定發展;經濟上輕徭薄賦,與民休息;法律上則着手消減秦時的法律。

除上引高後元年廢除三族罪、妖言令外,惠帝元年冬十二月下詔令,使“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惠帝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 除挾書律”。漢初法律制度總的趨勢是約法省刑,但許多重要的改革,還是在漢文帝時期進行的。

文帝元年,首先提出“除收孥諸相坐律令”。所謂“收孥”就是將有罪者的妻、子收爲官奴婢。收孥之制自殷商以來就已有之,而連坐之法則起於商鞍。文帝說:“法令是治理國家的準繩,是用來制止暴行、引導人們向善的工具。如今犯罪的人已經治罪,卻還要使他們無罪的父母、妻子、兒女和兄弟因爲他們而被定罪,甚至被收爲奴婢。我認爲這種做法很不可取,希望你們再議論議論吧。”

當時丞相周勃、陳平等人受法家重刑理論的影響,認爲用重刑和實行連坐法,人民感到犯法干係重大,就不敢以身試法,這種做法由來已久,因此不同意廢除。文帝說:“我聽說法令公正百姓就忠厚,判罪得當百姓就心服。再說治理百姓引導他們向善,要靠官吏。如果既不能引導百姓向善,又使用不公正的法令處罰他們,這樣反倒是加害於民而使他們去幹兇暴的事,又怎麼能禁止犯罪呢?這樣的法令,我看不出它有哪些適宜之處,請你們再仔細考慮考慮。”正是在文帝的堅持之下,最終廢除了拘執罪犯家屬、收爲奴婢等各種連坐的法令”。(《史記·孝文本紀》)

文帝二年(前178 年),又廢除誹謗妖言法。誹謗與妖言罪,皆爲秦代之遺法。《史記·高祖本紀》記載,劉邦攻佔咸陽後,對父老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可見當時犯誹謗罪者要滅族。在詔書中文帝指出:“古代之君治理天下,朝廷設置有進善言的旌幡,議論是非、指責過失的木牌,其作用是以此讓進諫者暢所欲言。現在的法律有一條規定: 議論是非、指責過失被當作荒誕不經的言論,並要給予治罪。這就使得羣臣不敢把自己的心裏話道出來,因而使皇上無從知道自己的過失,這樣將如何招來遠方的賢良人才呢? 因此,這一條必須除去。”他還指出:“百姓有時互相邀約集結詛咒皇上,而後來又互相欺瞞、推諉不承認。官吏認定這是大逆不道時,倘若百姓辯解,官吏又認爲他在誹謗。這是百姓中的愚蠢之人,因爲無知而被判死刑,我認爲這很不可取。從今以後,有犯此法的人,不要聽信,不予治罪”。

在“約法省刑”方面最有影響的是文帝十三年(前167年)的“除肉刑”和制定徒刑刑期。所謂“肉刑”,是指割裂肌膚、截斷肢體、傷及罪犯肉體的刑罪,如黥 ( 墨 )刑、劓刑、刖刑、宮刑。肉刑早在夏朝已普遍使用,歷代沿襲,直到文帝十三年才下詔廢除。

漢文帝廢除肉刑的起因是廣爲流傳的一個故事:緹縈救父。故事的經過是這樣的:文帝十三年 (公元前 167 年), 緹縈的父親、時任齊國太倉令的淳于意因犯罪要被押解到長安處以肉刑。臨行前,他感嘆生女不如生男,責怪自己的五個女兒在這種危急情況下竟無能爲力。他的小女兒緹縈聞言“自傷悲泣”,遂決定隨其父至長安, 以視機幫助父親脫離水火。在長安, 她寫了一份陳情書上丞漢文帝。書中說:“我的父親是齊國的官吏,當地的老百姓都稱讚他清正廉明,現在偶爾犯了法, 當受刑罰懲治。但人受刑之後, 死了的就不能復生了,即便是活着,受了肉刑後的身體也不能像以前那樣了,想改過自新也無能爲力了。我願意罰沒官中爲奴婢,以贖父親的罪刑,使其不受肉刑,以完整之軀來改過自新。”

約法省刑是怎麼回事?漢文帝爲什麼會廢黜肉刑? 第2張

該書情理交融, 引起了以漢文帝的重視。遂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爲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爲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爲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爲令。”

這段詔令中,漢文帝指出了廢除肉刑的三點理由:一是嚴酷的肉刑並不能制止犯罪。上古之時刑罰很輕,而犯法的很少,現在用肉刑懲罰很重,但犯法的反而增多;二是教化百姓比嚴刑酷法更重要。現在犯法的人多,是因爲我們沒有施以教化,或者教化不得法、不到位;三是施用肉刑後受刑者終身殘疾,想要改過從善已沒有機會。

此詔得到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等一班大臣的認同,並按照詔書要求,提出改革方案:“諸當完者,完爲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爲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爲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爲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爲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爲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爲城旦舂歲數以免。”

約法省刑是怎麼回事?漢文帝爲什麼會廢黜肉刑? 第3張

上述文字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均是當時的勞役刑,城旦舂是最重的一種,指男犯築城,女犯舂米;鬼薪白粲輕於城旦舂,指在祭祀鬼神時,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擇米做飯;隸臣妾輕於鬼薪白粲,指罰爲官府服役,男者爲隸臣,女者爲隸妾;司寇是最輕一等的勞役刑,主要從事偵捕疑犯、監管刑徒、傳遞文書、運送物資等雜役。城旦舂在文帝改革之前分爲刑城旦舂(包括斬爲城旦舂和黥爲城旦舂)和完城旦舂;文帝改革後,城旦舂分爲髡鉗城旦舂和完城旦舂。完城旦舂,是指在服勞役刑時,不附加肉刑、髡刑,保留身體髮膚的完整;髡鉗城旦舂,則在犯人服勞役時,還要剃光頭髮和鬍鬚,在頸上套着鐵圈等刑具。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文帝刑罰改革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廢除肉刑,將肉刑改爲勞役刑、笞刑和死刑。具體方法是當施用黥刑的,改爲髡鉗城旦舂;當施用劓刑者,改爲笞三百;當施用斬左趾刑者,笞五百;當施用斬右趾刑以上的,改爲棄市。二是規定了服刑期限。改革之前,所有刑罰是無期限的。文帝在廢肉刑詔書中首次提出對罪人實行“有年而免”的刑期問題,對此,張蒼、馮敬也提出了減緩方案:“罪人獄已決,完爲城旦春,滿三歲爲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爲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爲庶人。隸臣妾滿二歲, 爲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兩歲,皆免爲庶人。”廢除了刑徒終身服勞役的制度,確定了徒刑的刑期,滿服刑年限的一律免去刑徒的身份,皆爲庶人。

約法省刑是怎麼回事?漢文帝爲什麼會廢黜肉刑? 第4張

漢文帝廢除肉刑,贏得了“仁政” 的美名,受到了大多數人的肯定和讚揚。白居易稱漢文帝:“始除去之(肉刑), 而刑罰以清”。明朝丘浚:“自是以來,天下之犯法者,始免斷肢體,刻肌膚。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絕其類者,文帝之大德也”。清沈家本先生也讚歎曰:“漢文除肉刑, 千古之仁政也”。

但文帝的肉刑改革並不盡善盡美,在執行時卻出現了新問題:斬右趾以死刑代替;斬左趾答打五百,當劓者笞三百, 也多被打死,結果“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到景帝時兩次下詔減少笞數,並規定了笞板的材質、長短、厚薄、施刑部位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此被笞者得以保全性命。

漢文帝肉刑改革,意義深遠。首先,肉刑改革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中國是一個農耕社會,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來從事農業生產。肉刑被以徒流刑爲中心的刑罰體系所代替,並且受刑之人有相對的人身自由,這會使這些人繼續從事生產勞動,創造財富。

其次是使中國刑罰由野蠻走向文明。漢初, 肉刑依然帶有恥辱性, 受到肉刑的不僅對本人來說是恥辱的, 而且延續後代。對犯人來說,廢除肉刑給予了改過自新的機會, 使他們有可能復歸社會, 使其及後代不至於被社會長期歧視。

總之,漢文帝廢除肉刑是中國刑罰史上的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是自從肉刑產生以來進行的第一次重大的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