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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朝桓溫爲了復仇,光天化日連殺三人,爲什麼還受到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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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溫,譙國龍亢人。他的高祖是三國時期在嘉平之獄中被司馬氏誅殺的曹魏大司農桓範。由此譙國龍亢桓氏淪爲刑家,在西晉並非高門望族。南渡後,桓溫的父親桓彝交結名士,躋身江左八達之列,並“志在立功”,曾與明帝密謀平定王敦之亂,使得家族地位有所上升。桓溫未滿週歲時便得到名士溫嶠的讚賞,因此以“溫”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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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和三年(328年),桓彝在蘇峻之亂中被叛軍將領韓晃殺害,涇縣縣令江播也曾參與謀劃。當時桓溫年僅十五歲,枕戈泣血,誓報父仇。咸和六年(331年),江播去世。其子江彪等兄弟三人爲父守喪,因怕桓溫前來尋仇,預先在喪廬內備好兵器,以防不測。桓溫假扮弔客,混入喪廬,手刃江彪,並追殺其二弟,終報父仇,由此爲時人所稱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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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溫在光天化日去別人家殺三個人,雖說是報仇,但的的確確是謀害人命了啊,爲何還會“爲時人所稱許”呢?官府沒有緝拿他?是不是中國古代鼓勵血親復仇?

中國古代歷史漫長,各個時段律法所規定都有不同,大致如下:

在春秋戰國時期,復仇之風氣十分盛行。《春秋公羊傳》稱:“君弒,臣不討,非臣也;子不復仇,非子也。”秦朝以法家思想一統天下,血親復仇無疑是對皇帝權力的蔑視,所以崇尚法家思想的秦朝是嚴厲禁止血親復仇的,必須依法辦事。漢代秦以取天下後,經過初期的黃老之學,到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講究以禮治天下,而“孝”是倫理的核心道德。古代官員對斷案有很大的自由度,儒家經典很多時候在律法之上,官員採用“春秋決獄”的判案模式,復仇者常常因“忠孝”之名,免於償命,在漢朝、宋朝不乏其例,甚至官員還因此得到稱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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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所突出的報仇行爲,是遵從某種道德倫理的要求,比如父母被害的子女希望報仇是正常的想法,如果不去報仇,反而說明這個子女缺乏孝的品質。可見,那個時代“爲父報仇”關係到道德,是實踐儒家倫理的“禮”的行爲。中國古代禮和法是長期並存的兩個系統,甚至禮在一定程度上還要在法的地位之上,因此儘管殺人行爲應該按照法律處理,但是復仇行爲卻被視作禮的範疇而被允許,復仇還沒有被法律所吸收,成爲法律的一部分。

因此,處於晉代的桓溫爲父報仇纔會被人稱讚,到近代蔡東藩在《兩晉演義》中還這樣評價他:“殺江彪而報父仇,無慚孝義-----”桓溫後來還娶了南康長公主爲妻,加拜駙馬都尉,並襲父爵爲萬寧縣男。鹹康元年(335年),桓溫出任琅琊內史(相當於太守)。後加輔國將軍。成爲權傾一時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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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代到近代,個人的復仇逐漸被國家的刑罰吸收,復仇從最初的被容忍,經過被限制的階段,最後發展爲個人復仇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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