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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蘇軾弟弟蘇轍嫁女爲何會嫁得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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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文豪蘇軾有一個令人羨慕的家庭,“蘇門三學士”都考中了進士,一時被傳爲佳話。

宋徽宗初年,蘇軾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蘇轍,要嫁女兒。爲了給女兒籌辦嫁妝,蘇轍特地賣了他在河南新鄉購置的一塊好地,湊了“九千四百緡(mín,古代計量單位)”,讓女兒帶進了婆家。

“九千四百緡”就是9400貫,雖說當時已經是北宋後期,通貨膨脹,貨幣貶值,但是1貫也差不多相當於現在的300元人民幣的購買力。那麼9400貫相當於現在的多少?282萬元!之後,蘇轍在日記裏說,他這是“破家嫁女”。換言之,爲了給女兒辦嫁妝,他幾乎傾家蕩產。

能夠考中進士,並且位列唐宋八大家之一,家境自然不會差到哪裏去,那麼蘇軾的弟弟蘇轍爲何嫁一個女兒就嫁得傾家蕩產呢?

古代就有婚前財產公證制度

蘇轍嫁女傾家蕩產卻與最近熱炒的“婚前財產公證”問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繫。

解密:蘇軾弟弟蘇轍嫁女爲何會嫁得傾家蕩產?

最近因爲一系列婚前財產公證而議論紛紛的“輿論界”,隨着《婚姻法》新解釋的出臺,論戰逐漸白熱化。

11月15日,最高法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婚前所買房屋將可能成爲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這條意見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和熱議。人們覺得現在的婚姻就是“愛情買賣”,一切都被物質化了。

其實,婚前財產公證沒什麼可討論的,在最講道德倫理的古代,早就有成熟完備的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制度。宋朝時,父母在嫁女兒之前,也會替女兒立好婚前財產公證,以便一旦離婚,女方的嫁妝及嫁妝換錢後置辦的房子等財產仍歸女方所有。

“婚前所買房屋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古已有之,而且,在宋朝時就已經出現相當完備的法律規定,打離婚官司分割財產的事情均有法可依,且有執行過的案例記錄留世。

宋朝的司法部門明確支持,女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所買房屋在離婚後仍歸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兒前,會替女兒立好“婚前財產公證”,約定如果以後離婚,女兒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個不少地帶回來。僅憑這一點,宋朝就無愧於歷史上最具人文關懷的時代之一。難怪金庸等許多現當代名人在接受採訪時都說,如果能回到古代,最願意做宋朝人。

財產原來是誰的,離婚時就是誰的

“離知”是宋朝的法律術語,也叫“兩離知”或“離”。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動,而“離知”則是男女雙方平權,相當於現在的離婚。

宋朝時期規定,男女雙方如果鬧離婚,女方當初陪嫁過來的嫁妝仍然全部屬於女方,不管婚後男方給了女方多少錢,也不管夫妻雙方婚後擔負了多少債務,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妝去還。

同樣,離婚時女方不得拿走男方的一點家產,只能拿走原本就屬於自己的嫁妝。

宋朝時期的嫁妝是一個相當特殊的財產種類。嫁妝並不是單獨註冊在妻子名下的產業,官府要求財產都要以戶爲單位登記在男戶主名下,不管實際上他是否活着。然而,雖然女方的嫁妝全部要登記在男戶主的名下,但是具體的產業則要求明確地標示出來,這個事實關係到對嫁妝的恰當使用,不僅女人有生之年有權掌管它,而且還與確立的所有繼承人有關。

在兄弟同財共居時期,妻子的嫁妝被視爲“妻財”,分家時不在分割的範圍內;在夫妻“離知”時,法律將保護女方的婚前財產,即嫁妝或嫁妝換錢後置辦的房子、田地等財產仍歸女方所有。

宋朝有一本著名的法官判詞大全,名爲《名公書判清明集》,系判牘彙編,輯錄了南宋時期朱熹、真德秀、吳毅夫、陳子華、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趙汝騰等28人擔任官吏期間所作的一些判詞。本書現僅存“戶婚”一門,共22類,計117條,絕大部分屬於民事案件的判詞。其中記載了這樣一條南宋法官的判決案例:

南宋時期有一個姓陳的老頭,一紙狀紙把他的兒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兒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畝和3間房子賣了,他要追回這個損失。判案的官員調查之後發現,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妝換了錢後買的,後來又把它們賣了,而陳老頭卻說兒媳婦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

最後,這個官員依照宋朝的律例判決說,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妝購買的田產,包括從自己孃家陪嫁過來的田產,都不屬於男方家族,不管婚前還是婚後,都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判決陳老頭敗訴。

不僅如此,這個主判的官員還給蔡氏寫了一個證明,叫“田宅契”,相當於今天的土地證和房產證,官方證明這個田產就是屬於蔡氏個人所有,“以杜絕他日之爭”。就這樣,這場官司就此息事寧人。

宋朝的法律有效地保護了在婚姻中很容易處於劣勢地位的女方。《名公書判清明集》裏還有一例妻子譴責丈夫未經她的同意賣掉女方嫁妝的案件,這對丈夫侵吞妻子嫁妝後,再去休掉女方的惡行進行了制約。

由此可見,對婦女財產的保護不只是一紙空文,在具體的實踐領域,這項法律條令早已開始適用。

嫁女兒比娶媳婦要貴多了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把雙刃劍,它既保護了婦女的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但是反過來,婦女也不得染指夫家的財產。

要知道,古代的婦女是不事生產的,不生產,也就沒有新的財富,所以說,真正一輩子屬於婦女自己的財產,只有婚前陪嫁過來的嫁妝。女方父母怕女兒去了婆家受欺負,或嫁妝少了在姑嫂之間無地位,都拼命地增加陪嫁,所以宋朝姑娘出嫁,往往帶着大量的土地和房子。

因此,宋朝嫁女陪嫁甚豐,與歷代相比,宋朝人的財富相對比較富足,所以宋朝人很要面子,做什麼都講排場,所謂“風俗奢靡,日甚一日”,在婚嫁方面更是花樣百出。從北宋中後期開始,女子的嫁妝越來越多,不僅有傢俱、首飾、銅錢,還有土地、房子,有時候多得嚇人。特別是有錢人家嫁女兒,那陪嫁絕對是“富二代”的標準,動不動就是多少間房、多少畝地。

由此看來,也難怪貴爲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蘇轍老先生,嫁個女兒都快傾家蕩產了,畢竟蘇老先生是個文化人,自然比不得那些官二代、富二代了。

如此大量的財富流轉,自然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所以婚前財產的歸屬最後由國家正式出臺了一個古代版“《婚姻法》司法解釋”,很早就確立了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制度。

嫁妝如此厚重,相比之下娶媳婦的彩禮自然遜色多了,范仲淹老先生有一條家規,可以很明確地說明這個問題。

解密:蘇軾弟弟蘇轍嫁女爲何會嫁得傾家蕩產? 第2張

北宋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軍事家和文學家范仲淹,曾任宰相這樣的高官,自然積蓄不少。范仲淹發家之後,一個人把整個家族全養了起來,家族裏不管誰家辦紅白喜事,都是范仲淹出錢資助。爲了做到不偏不向,范仲淹定了一個規矩:凡是族裏男孩娶親,彩禮都要按20貫的標準去送;凡是族裏女孩出嫁,嫁妝都要按30貫的標準去置。很明顯,給女孩辦嫁妝要比給男孩送彩禮負擔重。

按照當時的購買力來換算的話,范仲淹所說的1貫大致相當於現在的4000元,20貫即8萬元,30貫即12萬元。也就是說,在范仲淹的家族裏,男孩娶親需要送8萬元的彩禮,女孩出嫁則要帶12萬元的嫁妝。

可以說,嫁個女兒比娶個媳婦貴多了,如此反差巨大的性價比,更是給重男輕女的學說增添了市場。

“佳婿”太金貴,一般人嫁不起

嫁女需要豐厚的嫁妝,娶媳婦者自然就有一夜暴富的機會。

南宋淳熙年間,太學生黃左之登第後,做了汝陽王的女婿,便“得奩具五百萬”,頓時“花窮薄爲富豪”。

可見,在宋代想得到一個“佳婿”,要付出多麼大的代價。在當時就連宋神宗的弟弟楊王趙顥,都因爲女兒太多,又差不多都到了可以婚嫁的年齡,然而楊王趙顥畢竟私產有限,不得不向宋神宗伸手,提前預支一些俸祿。

因此,南宋袁採在《袁氏世範》卷中說:“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爲嫁資。”家裏生了女兒如果不早種杉樹作準備,等到女兒長成之時,不是債臺高築,就是嫁女失時。這也是爲何宋朝盛產“剩女”的原因之一。當時可真是富了一羣女婿,窮了一幫丈人。

同樣,婚前的財產對於女人來說至關重要,如果女方出嫁時,沒有任何嫁妝,一般的家庭是不會答應迎娶的。

在宋人劉府的筆下,曾記錄了一個官員女兒王瓊奴的故事。她曾錦衣玉食,擅長刺繡且會作詩,十幾歲時父親被免職,返家途中父母雙雙過世。瓊奴的兄嫂掌握着大部分家產,因爲沒有嫁妝,未婚夫拒絕娶她。最終,留在瓊奴身邊的一個老僕人說服她給一位富官做了妾。劉府描寫了瓊奴此時的慘狀,經常被富官的正室妻子毆打。

在宋朝,爲了界定婚前財產的歸屬,女方的父母會在女兒出嫁前,也就是雙方訂婚的時候,將嫁妝清單列好,上面一條條地寫着“某物有多少”。男女雙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房、財產一個一個寫清楚,然後雙方共同簽字。萬一以後夫妻離婚,這張紙上的所有東西女方都要帶回孃家,一個都不能少。這就是我國較早的婚前財產契約,也就是現在的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不是好事

以史爲鑑,雖然婚前財產公證能夠省卻很多的麻煩,但是帶來的麻煩也不少。拋除夫妻之間的信任問題,對於整個社會來說,這都不是好事。

如果任其發展,就像宋代一樣,平時疼愛自家千金的老丈人們個個比賽看誰給的嫁妝多,社會上又像古代一樣“男貴女賤”,難道不是開歷史的倒車嗎?到時有什麼男女平等可言?而且現在有的女人比男人還能賺錢,未來社會是不是“女尊男卑”,猶未可知,如果真是那樣,更成一鍋粥了,社會哪有什麼秩序可言。

作爲一個男性,自然樂於見到未來的妻子帶着一大筆嫁妝而來,但是作爲一個冷靜的旁觀者,我認爲包括我在內的未婚者在選擇婚姻的道路上,需要更多的理性,畢竟,只有最適合的纔是最好,如果兩人合不來,錢再多有什麼用呢?家和才能萬事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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