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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世紀的歐洲自殺是種什麼體驗 被救下來比死還要難受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2.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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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準備了:中世紀自殺,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快來看看吧!在中世紀的歐洲自殺是一種什麼體驗,自殺的後果爲什麼那麼嚴重?如果被救下來,爲什麼會比自殺還要痛苦?被救者又會經歷什麼事情?

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消息:有人因壓力太大一時半會想不開,突然爬到高樓樓頂作勢要來個自由落體。好在路人紛紛開導,加上專業人員及時施救,情況才得以轉危爲安。事後,經過批評教育,自殺者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本來一場悲劇轉而變成大團圓式的喜劇。也有看客表示,真正對生活失去信心的人,早就找個犄角旮旯悄悄離開了,那些在鬧市哭天喊地的,其實缺德不是活下去的勇氣,而是一句安慰。

然而,並非所有鬧劇都能以喜劇收尾,倘若這種事發生在中世紀的歐洲,即便被衆人合力救了下來,自殺者仍十有六七難逃一死,甚至比自殺死得還要痛苦許多。

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段子:美國某地有人試圖自殺,當地幹警火速出動將其擊斃,成功阻止自殺。有說法稱,在許多西方國家,自殺也屬於犯罪,被警察打死就不算了。英國也有法律規定:自殺未遂者最高可判處100年監禁。由此可見,在一些國家中自殺可真不是鬧着玩的。其實,歷史上西方對如何看待自殺也一度感到糾結。

早在公元前300多年左右,歐洲先賢們圍繞着自殺的性質展開過激烈辯論。注重社會道德的畢達哥拉斯學派認爲任何原因目的的自殺行爲都應當被杜絕,而尊重世界理性的斯多葛學派則認爲,倘若一個人認爲自己所面臨的困難或是壓力超過了死亡帶來的後果,那麼自殺是合情合理的。在這一階段,這些歷史大人物們對此事的看法分歧很大,但它歸根結底還是個人的自由。隨着教會影響力的不斷膨脹,自殺很快被定義成了一種自瀆行爲。

衆所周知,中世紀的歐洲在法律方面搞得十分隨意,許多邏輯與判罰令人感到迷惑。而在自殺問題的判罰上,法庭的操作更是令人大開眼界。咱們不妨先舉幾個例子。1257年,法國巴黎的某個平民跳河自殺,當人們將其從塞納河中撈上來時,此人已經斷氣。死者家屬本想將遺體領回方便下葬,不料法庭卻將屍體帶上法庭,像模像樣地審判了一番並做出判罰。15世紀初期,有個名叫米尼奧的神職人員自殺,事情過去許久,在被安葬進公墓許久的前提下,不但米尼奧的遺體被下令掘了出來,法庭還找來一羣神棍,在“被褻瀆”的墓地中做了場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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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聽起來很荒謬,但我們從中足以看出一點:自殺在當時的歐洲社會是一件後果很嚴重的事情。這其中的邏輯有點奇葩,通俗來講大致如下:假設尼古拉斯·張三打算自殺,並且在某天作出自殺行爲了,那麼教會便判定是魔鬼蠱惑了張三的意志,與“張三”合夥殺害了肉體上的張三,換而言之,這自殺的本質其實就是謀殺。

如何處置自殺者?那會兒,歐洲有着一套專用流程。首先,自殺者無論死活,都要被推上法庭經受審判。倘若自殺者當場就嚥氣了,那麼法庭會讓人將遺體面部朝下,於鬧市區拖行一段時間,然後再拖到刑場處以絞刑。處刑結束後,不同國家地區對處理遺體的方法也各不相同。例如在英國,自殺者遺體會被埋在人多“陽氣足”的某個地點,如鬧市的路口、廣場周圍等等,死者仍要面部朝下,還有一顆木釘貫穿身體。法國、意大利等地則常設置一些專用“墓地”放置遺體,與其說是墓地倒不如將其視爲牢房,因爲那會兒人們相信這些自瀆者與魔鬼合作過,有可能會死而復生,因此即便死了也要關起來。而在普魯士地區,人們事後處理就沒這麼麻煩了,乾脆就把自殺者的遺體塞進大筐裏,丟到某個僻靜之處任由其慢慢朽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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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中世紀的歐洲,自殺可不僅僅是一個人的事,它往往會牽扯到家人。法庭在對自殺者作出判決時,極可能下令沒收死者家產;而正如咱們剛剛所說,這些自殺者往往被認定是與魔鬼勾結,考慮到其家人也可能會與魔鬼沾染,因此也難免不被審判一番。即便是法官大發慈悲,認爲自殺者情有可原,准許家屬認領遺體,即便如此,家人也要演戲演全套,不能直接把遺體擡進家裏,而是要在門下方鑿個洞,將屍體從中穿過。

公元11世紀時,歐洲人對自殺行爲的排斥漸漸抵達巔峯,那會兒,大多國家的法律條文中出現了“禁止自殺”的字樣。然而衆所周知,在黑暗的中世紀,歐洲社會物質資料極其匱乏,在宗教的精神壓迫之下,百姓的生活極其乏味。甭說社會最底層的平民老百姓了,就連高高在上的貴族也難免不會做出一些極端選擇。事實上,根據資料來看,同樣是自殺,有身份有地位的人總能想出法子保全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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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教會來說,神職人員的自殺率其實並不低。而作爲規則的制定者,侍奉上帝的僕人與整天與魔鬼勾結,那還了得?在“自己人”的照顧下,許多自殺行爲被掩飾成了意外。12世紀中期的文獻中就提到了有趣的一幕:當時,有個修道士用刀自殺身亡,教會法庭在判定此案時,非但不認爲是此人與惡魔勾結搞謀殺,反而裁定是魔鬼企圖附身修道士,後者在進行了頑強的抵抗後,選擇以自殺來挫敗魔鬼的陰謀——不惜自我毀滅以對抗黑暗,這是多麼壯烈的事蹟啊!結果,修道士非但沒有被判刑,反而被葬進了高級神職人員才獲准葬入的墓地,以表彰他生前的卓越貢獻。

自殺的貴族想要保全顏面就更容易了,懾於貴族的身份地位與錯綜複雜的人脈關係,法官們本身就不願輕易得罪,生怕牽一髮而動全身,捅到馬蜂窩。因此,法庭往往會把貴族的自殺行爲歸咎爲疾病,最常用的如癲癇、精神病等等。倘若有貴族用匕首自殺了,法庭便會判定他是在削水果時突發癲癇意外身亡。總而言之,對待平民百姓和有身份的人,權貴們向來秉持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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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自殺被當成一種重罪,這種情況在歐洲社會中存續了許多年。在推崇人文主義的文藝復興時期,自殺行爲反而更加被歐洲人唾棄,先驅但丁·阿利吉耶裏乾脆在自己的著作中構建了一個“自殺者地獄”,但凡因自殺而下地獄的人,死後還要被扔進大鍋裏煮,被剝奪來生,變成長滿醜陋肉瘤的樹,每天都要遭受無盡的折磨。雖然在19世紀後期,歐洲各國才逐漸取消“自殺罪”,但有資料顯示,直至二戰結束前後,自殺偶爾仍會被視爲一種不光彩的“褻瀆”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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