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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的巡撫是什麼官職 相當於現在什麼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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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清朝巡撫的文章,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清朝巡撫一般是省一級的最高行政長官,這一職務集地方行政、司法、吏治、軍事等大權於一身。同時也是中央聯繫地方重要的橋樑之一。用現在的話來說相當於省長這樣的一個職務,但是它和現在意義上的省長有很多的不同,下面將從以下幾方面來進行闡述:

清朝時期的巡撫是什麼官職 相當於現在什麼級別

巡撫的來源

巡撫這一制度其他朝代都無,最初起源於明朝。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命太子朱標巡撫陝西,這是巡撫之名的由來,但與後來的巡撫制度無關。明宣德五年(1430年)皇帝派遣六侍郎往各地督理稅糧,此爲巡撫專設之始。其一開始爲臨時性的差遣官,在明朝中後期逐步開始向常設的地方官轉化。

清朝建立後,因爲疆域遼闊、民族衆多、社會風俗各異、更爲了加強實際統治地方的需要,全面繼承了明朝巡撫這一制度,並在實際的統治過程中不斷的對其進行調整,讓這一制度日趨完善,最終使得巡撫成爲總管一省地方軍政、民政的封疆大吏。

巡撫的職務和權力

《清朝文獻通考》裏面說:“我朝(清朝)則巡撫各有定員,分寄以守土之責,以京朝官之銜兼統民事,略如古之行臺省及元之行中書省。其有專設總督者,亦必以督臣兼巡撫事。顯然,惟有巡撫“於一省文職無所不統” ,他爲一省的最高行政長官,即省長。但是,巡撫也管軍事,總督對所轄之巡撫民事也無所不統。具體來說,巡撫職權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既是地方官,又是京官。

清代巡撫是坐鎮地方的封疆大吏,統攬一省或數省之軍政,同時又是皇帝在地方的直接代理人,所以與一般地方官不同,其使用關防作爲權力的憑證,而不是官印,帶有欽差性質;像朝中官員一樣參加“京察”考覈,而不是與地方官一起參加“大計”考覈。巡撫對地方重大事務的處理,必須秉承皇帝旨意進行,而清朝皇帝一般採取陛辭與陛見和頒發諭旨等措施對巡撫發佈指示,並加強對巡撫的控制,進而通過巡撫將“惶惶聖旨”貫徹於地方。同時,巡撫坐鎮地方,身爲一省或數省的最高軍政長官,除通過正式公文——題本向皇帝彙報地方事務的處理意見外,還必須通過與皇帝的私人信件——密摺的形式,隨時把地方發生的事情稟報皇帝,以便皇帝及時準確地瞭解地方狀況,然後指示方略。

清朝時期的巡撫是什麼官職 相當於現在什麼級別 第2張

第二,無所不包的地方職權。

巡撫除具有地方最高的行政決策權、司法審結權和思想文化的控制權外,其監察權、軍事職責都非常重要。巡撫的監察權包括三個方面:

(1)對所屬文官布、按兩司、學政以下,武官提督以下的各級官吏行使考覈權,對所屬文武官員緣事獨具具本題參之權。

(2)對文職道、府以下,武職副將以下官員的提調權。這是皇帝賦予督撫的直接人事權,可以不經吏部任命地方官員,只報部備案。提調的範圍因時因地而異,一般在50%左右。

(3)行取知縣和向中央推薦各種官吏。督撫賦有經常性向中央推薦官吏之責;每三年一次,督撫還得將有守有爲、聲名卓著者“送京擔任科道等官職,以收得人之效”。

在軍事方面,巡撫有自己的直屬部隊——撫標。但是總督是一省或數省綠營的最高統帥,有直接指揮權,不設總督省份由巡撫負責。平時,巡撫要定期對綠營兵進行操練檢閱。戰時,總督親自或指派轄區內提督、總兵指揮參戰;巡撫則主要負責後勤供應,保障軍用物資之需。此外督撫還有制定地方政策、法規即省例之權。可見,從大的方面講,清代督撫是集行政、司法、監察、軍事、思想、文化等諸權於一身,可謂無所不包,無所不統。

第三,既統又不“統”。

清朝時期的巡撫是什麼官職 相當於現在什麼級別 第3張

清代巡撫在地方有無所不包、無所不統之權,闔省文武屬官無不對其俯首聽命。然而,巡撫則並不以處理瑣屑、繁雜的地方日常事務爲己任,對地方事務只起決策、控制之效,即“正己率屬,察吏安民”。纔是其主要責任目標。巡撫作爲地方政治中心的長官、省政府的首領,一切地方事務的處理都須巡撫用正式公文——題本向皇帝彙報。也就是說,只有巡撫或總督有權與皇帝正式聯繫地方事務,但具體的事務則由省政府的各職能部門處理。

以上就是清代巡撫所掌握的權力,作爲地方的封疆大吏,他對地方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中央控制地方最主要的幫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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