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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出動武直緊急升空攔截不明無人機並擊落!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1.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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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航空科技公司3名員工操控無人機“黑飛”航拍測繪,致多架次民航飛機避讓、延誤。北空雷達監測發現後,迅速出動直升機將其迫降。日前,3名當事人被檢方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

北空在首都日常防空戰備中,加大軍地交流協作,對“低慢小”航空器實施依法嚴格管控,處理多起違規飛行事件。

警報驟響,武裝直升機緊急升空

“××機場東北30公里處,發現不明空情!”2013年12月29日11時28分,北空本級指揮所接到所屬某雷達旅上報的緊急空情後,立即命令北空某航空兵師多個團指揮所及地空導彈兵多個師、團做好戰鬥準備,並派出6支地面小分隊前往目標出現區域查明情況。

11時34分,北空指揮所研判目標爲小型航空器,並將情況上報空軍、北京軍區,通報北京市、河北省公安部門。隨後,一架武裝直升機悄然起飛,對目標展開查證。

空軍出動武直緊急升空攔截不明無人機並擊落!

資料圖:部分無人機尺寸較大,出現意外會對地面造成危害,也會威脅航道上客機的安全,因此無人機飛行也需要向有關航空部門報備。

數分鐘後,空中分隊發現目標爲一架白色無人機,屬性不明、企圖不明。武裝直升機隨後採取了一系列警告措施,目標無視警告,繼續向首都方向飛行,對首都空防安全構成威脅。

12時許,爲防止目標進入首都機場、闖入北京市空中禁區,北空首長果斷定下決心:避開人口稠密區,使用霰彈槍對目標實施攻擊。

接到命令後,空中分隊佔據有利位置,使用霰彈槍對目標實施攻擊,命中目標,無人機盤旋滑落於北京市平谷區某地。武裝直升機隨即發現,地面有3名操控人員和1臺車輛。

隨後,北空地面小分隊、公安部門警力迅速趕赴現場,及時控制地面人員、車輛和違規飛行器。事後查明,此事件爲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組織的航拍,既未向民航部門申報任務,也未向北空申請飛行計劃,屬擅自違規飛行,導致多架次民航飛機避讓、延誤。

近年來,因民用航空器無序飛行導致的首都地區異常不明空情屢屢發生。每查處一起這樣的空情,北空需組織10餘個團以上指揮機構和諸多地空導彈發射裝置轉入戰鬥狀態,數架戰機升空處置,期間往往導致數架至十幾架民航航班改航或繞飛,給國家資源造成很大浪費。

低空開放,並不是低空全面放開

隨着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推進,通用航空器數量正以每年15%的速度迅猛增長。諸如輕小型飛機、三角翼、滑翔傘、飛艇、熱氣球、航模等,飛行高度相對比較低、體積小、速度慢,被稱爲“低慢小”目標。“低慢小”航空器攜帶便利、操控簡單,加之獲取渠道多,給管控帶來很大難度。防範處置“低慢小”肇事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小飛機、直升機飛入禁飛區,甚至降落在覈心區域的事件屢見報端。

在我國,1000米以下低空由空軍具體管轄和指揮,飛行須事前審批。

因此,低空開放並不是對所有的低空飛行活動亮綠燈,而是爲指定空域具備一定資質、滿足安全要求的飛行活動提供便利。低空飛行活動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爲打造首都地區空中安全屏障,北空建立健全首都防空作戰常態化形勢分析研判處置機制,採取多種方法,提高早期預警、低空預警防範能力。深入開展研究,加強裝備力量建設,優化雷達調整部署,挖掘武器裝備潛能,提高戰勤人員能力素質。強化敵情意識、首都意識、作戰意識,樹立分秒必爭的時間觀念,遇有情況第一時間組織轉進、第一時間組織飛機升空、第一時間上報處置情況,關鍵時刻做到“一招制敵”。

與此同時,北空注重軍地聯合查處,積極開展軍地平安創建活動。2013年7月,北空協調華北地區地方航管部門和幾十家航空公司召開首都防空安全座談會,要求各單位嚴格履行飛行報批手續,並會同民航加強行業監管。此後,違規飛行問題明顯減少。

健全法規,“低慢小”亟須加強管控

“必須加大對違法違規飛行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增加‘黑飛’等違規飛行成本和代價,達到有效震懾的目的。”北空作戰處領導介紹說,每一次違規飛行,都可能影響到正常的軍民航飛行,不僅妨礙空防、空管的秩序,也有可能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後果。

怎樣構築首都地區有效防範處置“低慢小”肇事的安全屏障?業內人士建議從立法層面,明確“低慢小”航空器界定,細化各部門監管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飛行處罰力度,達到有效管控目的。

有專家提出,必須綜合考慮小型航空器可能造成的威脅,從航空器體積、載荷、航程和飛行速度、高度等方面,對需要管控的“低慢小”航空器進行準確界定。

爲加強對首都地區“低慢小”航空器的有效管控與查處,北空與軍地多方聯手對“低慢小”航空器的生產、銷售、使用、飛行申報等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監控,並明確責任分工。

目前,軍地雙方已建立登記備案、聯席會議、情況通報、宣傳報道、聯合查處等聯合管控處置5項機制。由地方政府和民航部門分區劃片對“低慢小”航空器從研製、生產到飛行、報廢等各個環節,特別是個人購買情況登記建案,軍地各成員單位間建立常態化聯席工作機制和直接通報關係。

近年來,北空加強首都空防空管宣傳教育,使社會公衆特別是從業人員熟悉通用航空管理政策法規、瞭解飛行審批的相關規定。考慮到通用航空的發展和需求,他們在確保空防安全的前提下,穩步推進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對已經登記在冊的航空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施監管。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相關規定

第一章第三條:通用航空,是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築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遊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第一章第四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第六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六章第四十一條:未經批准擅自飛行的,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給予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飛行執照的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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