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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約的內容和影響 中法新約什麼時候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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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約》即《中法會訂越南條約》或《越南條款》,又稱《中法和約》、《李巴條約》,是1885年(光緒十一年)6月9日清朝與法國簽訂的關於結束中法戰爭的不平等條約。

簡介

該條約於1885年(光緒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國公使巴德諾(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簽訂。它是爲中法訂立的,即黃埔條約以後的條約,共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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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鴻章

 主要內容

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爲:

中國承認法國與越南1884年簽訂的第二次順化條約;

中法兩國派員勘定中越邊界;

中國和越南邊境開放兩處通商:保勝、諒山;

中國對法國貨物的進口,給予減稅待遇;

中國西南地區修建鐵路,法國享有優先協商權;

法國撤出基隆、澎湖。

該條約的簽訂,代表着中國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同時使得中國西南逐漸成爲法國的勢力範圍。

 影響

1、條約簽訂後,法國侵略勢力通過越南開始伸入雲南和廣西。

2、中國同意法國與越南之間“所有已定與未定各條約”一概不加過問,亦即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法國約明“應保全助護”中國與越南毗連的邊界,中國約明“將所駐北圻各防營即行調回邊界;中國同意中越邊界開放通商,並約明將來與法國議定有關的商約稅則時,應使之“於法國商務極爲有利”;本約簽訂後三個月內雙方派代表會議詳細條款。爲法蘭西國在南海以西的土地進行殖民統治,建立法屬支那部的行動提供了便利。

6月17日,福祿諾交給李鴻章一份節略,通告法國已派巴德諾爲全權公使來華會議詳細條款,並單方面規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國軍隊原駐地分期“接防”的日期。李鴻章沒有肯定和同意這個規定,又沒有明確反對,亦未上報清朝中央政府。

一些傳統觀點認爲這是中國軍隊在戰場上取得重大勝利之後,簽訂的一個地地道道的喪權辱國條約, 是世界外交史上空前絕後的奇聞。左宗棠領銜反對,說“對中國而言,十個法國將軍,也比不上一個李鴻章壞事”,還說:“李鴻章誤盡蒼生,將落個千古罵名”。全國的清流們輿論譁然,羣情激憤,弄得李鴻章狼狽不堪,有說法稱之後李鴻章惱怒之餘決定拿左宗棠的下屬開刀,殺雞給猴看。他指使親信潘鼎新、劉銘傳等陷害 “恪靖定邊軍”首領王德榜、臺灣兵備道劉敖,將他們充軍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