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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王朝上樑不正下樑歪:全民都熱衷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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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宋朝是女人最規矩的時代,那麼唐朝就是女人最不規矩的時代。那時的女人不僅敢炒丈夫的魷魚,還把出軌尋外遇作爲一種時尚,如同減肥一樣,風靡全國各地。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話說孔子當年在確立儒家思想的時候,爲了確保父系社會的長治久安,給女性戴上了一個十分結實的緊箍——貞節。貞節不僅僅是指女人要對婚前性行爲絕緣,還包括不改嫁、喪偶的情況下堅持守寡等等。當時的廣大婦女同胞別說提出離婚,就是產生這種想法都是相當可恥的行爲。但是,在東漢王朝滅亡後,隨着羯、氐、羌、鮮卑和匈奴等五個民族遷入中原,各種非主流思想、風俗融入到了中國傳統思想中。

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貞節觀被顛覆。沒有顛覆,就沒有進步,所以顛覆本身就是一種美。唐朝的女性那叫一個幸福,《唐律》規定,結婚前可以自由戀愛、私訂終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會給與絕對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真可謂我的愛情我做主。

唐朝的法律制定者除了照顧女性的婚前待遇,還大幅提高婚後待遇。前代的女性都是婚奴,只能等着老公把自己看膩味了,然後一腳踹回孃家,俗稱“休妻”。到唐朝情況大爲改變,如果女性婚後生活不幸,就可以主動提出離婚,讓老公下崗。《唐律》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爲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以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爲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

大唐王朝上樑不正下樑歪:全民都熱衷婚外情

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爲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爲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此外,唐朝也不鼓勵婦女守寡,在丈夫死後把大把的青春和歲月交給籬笆和狗,半輩子過着“星星還是那顆星星”的無聊日子。《唐律》中對於婦子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爲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

婚姻限制的相對寬鬆、貞節觀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個後果,就是社會風氣的相對下降。唐代上層社會的男子中,較普遍實行着各種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嬪妃如雲,成百上千;貴族達官也借種種口實,廣置妻妾。就連與妻子情愛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納妾之外,士大夫階層還有狎妓的樂子。與男子的納妾嫖妓、尋花問柳相對應,在上流社會的婦女中,也常演出許多蓄養情人、婚外私通的豔事來。以武則天爲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時,就與太子李治發生了曖昧關係,當皇帝后,更廣置面首,大選美少年爲內侍。

唐代的市妓也不甘落後,規模十分可觀。當年長安的平康坊,曾有“風流藪澤”的豔稱。唐代的官吏、文人、學子大都不拘泥於禮法,經常出沒於妓館青樓,還常用豔詩新詞來描繪自己狎妓的風流韻事。

唐朝 曾出過一批傳奇小說,不少是男歡女愛的“八卦”故事。令人饒有興趣的是,唐代文人居然將“牛郎織女”也娛樂八卦過一回:讓織女丟下牛郎,跑到人間與情郎幽會。

那情郎問織女:牛郎知道你獨自下凡嗎?

織女卻說:管他何事?

這則八卦,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時唐人的性開放觀念。大概是受李唐北人血統的影響,唐朝應該是中國古代性觀念最開放的朝代,所謂的“髒唐”之說亦寓意唐朝不拘綱常禮法、無視人倫道德的空前“性自由”。縱觀唐朝的“性開放”,大致可歸納成“四大特徵”:

特徵之一:皇室亂倫失德。

李唐皇室始終穢事不絕。

唐太宗李世民登上皇位後,便將亡弟李元吉之妻霸爲己有,讓弟媳婦成爲自己的楊妃。之後,李淵從父兄子、盧江王李瑗謀反,李世民將其誅殺後,又將其妻納入後宮陪侍左右。

高中李治則在當太子時便與李世民的才人“武媚”(即武則天)關係曖昧,繼大位後便讓自己的庶母出任“第一夫人”。

唐玄宗李隆基則奪兒媳婦楊玉環爲自己的貴妃,宮中禮數實同皇后,可謂“公媳恩愛”。

更有武則天、太平公主,韋后、安樂公主,兩對母女公然包養男寵、淫亂宮闈;高陽公主則與辯機和尚私通,並贈侍女二人給丈夫,似乎像是一種“性”交換。

特徵之二:狎妓淫樂成風。

皇室如此醜態百出,就難免上行下效,致使唐代朝野上下狎妓淫樂之風盛行,“猶自笙歌徹曉聞”。唐代是古代妓業的繁榮期,並形成教坊妓制度,宮妓盛行不衰。

史載唐太宗之初宮女是三千人,至唐玄宗時卻有“先帝侍女八千人”、“後宮佳麗三千人”之說。玄宗時長安內外共容納在冊教坊妓11409人。其中以宜春院的宮妓級別最高,因爲她們常爲皇帝表演,被稱作“內人”。

在唐代無論是官府迎來送往、宴賓典禮,還是官員們聚會吟詩、遊山玩水,都少不了以妓樂助興,於是官妓迅速崛起。

北宋張瑞義《貴耳集》說:“唐人尚文好狎”。官妓隸屬於各級官府,又稱“官使婦人”、“官使女子”等,至中唐時已普及到州、府、郡乃至縣級衙門。

官僚貴族們還普遍蓄養家妓。白居易的“黃金不惜買蛾眉,揀得如花三四枝”,便是對唐代這一世風的真實寫照。

朝廷還依據官員品級對蓄養家妓規模作過規定。中宗曾令:“三品已上,聽有女樂一部;五品已上,女樂不過三人。”唐玄宗則下詔:“五品已上正員清官、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並聽當家畜絲竹,以展歡娛。”

如此荒唐之詔,便使官吏們可以堂而皇之地蓄妓取樂。

唐代的市妓也不甘落後,規模十分可觀。當年長安的平康坊,曾有“風流藪澤”的豔稱。唐代的官吏、文人、學子大都不拘泥於禮法,經常出沒於妓館青樓,還常用豔詩新詞來描繪自己狎妓的風流韻事。連許多大名鼎鼎的文人墨客也是那煙花柳巷之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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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之三:性自由度空前。

唐人對女子婚前貞操並不看重,失身而又另嫁也視爲常事。婚前性行爲、婚外戀較爲普遍。當時的才女晁採與鄰生文茂時常以詩通情,並乘機歡合,晁母得知後並不過分譴責,而是嘆曰:“才子佳人,自應有此。”於是便爲他們完婚。

女子與情人私奔之事也時有發生。台州女子肖惟香與進士王玄宴相戀,私奔琅琊,同住在旅舍中。

唐人對婚外性行爲並不認爲是奇恥大辱,反而當作風流韻事。維揚大商人之妻孟氏在家中吟詩,一少年入門而言:浮生如寄,年少幾何,豈如偷頃刻之歡。於是孟氏就和他私通尋頃刻之歡。

長山趙玉之女一日獨遊林中,看見一錦衣軍官十分英武,便問:哥哥喜歡我嗎?若能得一次寵愛,小女子死了也無怨。軍官答道:做一回“露水夫妻”如何?趙氏說:暫爲“露水夫妻”也會記住哥哥的。於是二人在林中歡合而別。這很像是當今的“一夜情”。

據文獻記載,唐代男女在結婚前還可以試婚,試婚時要籤一份試婚協議書。

特徵之四:女性不重貞節。

唐代女性可不守貞操,不重貞節。女子離婚或喪夫後再嫁,是一種普遍現象,不會受社會輿論譴責。據《新唐書·公主傳》載,唐代公主再嫁的達23人:計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肅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四人。

官僚貴族女兒改嫁的也很多,庶民的妻子,夫死後亦可改嫁。有的甚至提出離婚,還有夫妻不合協議離婚的。

門第顯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諱娶寡婦。宰相宋璟之子娶了寡婦薛氏。嚴挺之的妻子離婚後嫁給刺史王琰,後來王犯罪,嚴還救了他。韋濟之妻李氏夫死以後,主動投奔王縉,王納爲妻室。韓愈的女兒先嫁其門人李漢,離婚後又嫁樊仲懿,可見讀書人家也不禁止女兒再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