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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洛克名言 約翰·洛克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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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洛克,英國哲學家,醫生,俗稱“ 自由主義 ”之父,也是英國最早的經驗主義者之一。外文名John Locke,生卒時間1632年8月29 - 1704年10月28日。

一、約翰·洛克三權分立理論產生的時代背景

洛克分權理論的產生有其客觀的現實背景,17世紀的英國,資本主義已有較大的發展,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力量日益壯大,擁有了強大經濟實力的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政治上要求相應的地位,一方面作爲對自身已獲得的經濟實力的肯定和保障;另一方面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有意將國家權力作爲進一步發展自身經濟實力的有力武器,是國家政權爲其所用。

而封建君主面臨經濟地位被削弱的窘境,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量,希望加強自身集權,但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後,英國建立了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相妥協的君主立憲制。

在君主立憲制的政體中,資產階級取得了在立法機關中的部分權力,而行政權還掌握在國王手中,因此,洛克三權分立的學說在一定意義上來講,是對資本主義革命在政治上所取得成果在政治思想、理論上的確立。

約翰·洛克名言 約翰·洛克代表作

  約翰·洛克

二、約翰·洛克三權分立理論的主要內容

洛克認爲,人的生存權、財產權和自由權是與生俱來的最基本權利,是上帝賦予的,不能被剝奪的。因此他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出發,認爲國家是社會契約的產物,人們之所以訂立契約,把自己的一部分權力轉讓出去,正是爲了讓國家更好地保護這些權利,國家或君主的權力並非與生俱來,而是人們轉讓出來的。

要讓國家或君主更好的保障人們的生存權、財產權和自由權等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就要實行分權的政體,使國家或君主的權力受到制約,使它們不至於運用人民讓出來的權利去侵害人民。洛克將國家的權力分爲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立法權即制定法律或稱之爲契約的權力,擁有立法權的羣體有權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來保護這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利。立法權至高無上,其他權力只是由立法權所派生,對外權和執行權都是由於執行法律的需要產生的。執行權是在國內執行法律的權力。握有立法權的機關不能同時握有執行權,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使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對外權,是指“解決戰爭與和平、聯合聯盟以及同國外的一切人士和社會處理一切事務的權力”。對外權至關重要,洛克認爲有必要把這個權力獨立出來,此一點將在後文述及。

執行權和對外權都應當由國王來掌握,因爲這兩種權力的行使都需要軍隊等國家強制力量作爲保障或手段,但是國家力量不可能分別授予不同的主體進行行使,因爲一個力量同時被兩個不同的個體所掌握勢必造成混亂。

約翰·洛克名言 約翰·洛克代表作 第2張

  洛克

三、對於洛克分權理論的幾點思考

(一)洛克分權理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保護公民利益

國家政權建立前的自然狀態下,人就擁有生存權、財產權和自由權,這些權利是不可剝奪的,保障這些權利不受損害正是人們建立國家政權的出發點。正因如此,洛克才認爲應當將權力分立,以達到相互制衡的效果,防止權力濫用。並且,洛克認爲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都是由公民將自身權利轉讓而來,這是與他的社會契約思想相印證的。

(二)立法權至上

洛克認爲立法權在三權之中有最高的地位,執行權和對外權都是立法權的派生物,對外權和執行權都是由於執行法律的需要產生的。這種立法權不僅是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且一旦共同體把它交到某些人的手裏,它就是神聖的和不可改變的,任何行爲都必須依據制定的法律來行使。堅持立法權至上的原則是對於資產階級利益的維護,因爲資產階級通過革命的形式取得了在議會中的相應地位,強調立法權至上的原則是對於資產階級已取得的革命成果的確立。

(三)洛克提出對外權的原因

除了最基本的、顯而易見的立法權和執行權,洛克爲什麼在他的權力分立理論中提出對外權的概念?我想,這首先與英國所處的國際環境和資本原始積累有關。16世紀中葉以後,英國經濟實力和海上力且增強,很快投入殖民爭奪戰。1588年不列顛皇家海軍大敗西班牙的“無敵艦隊”,西班牙從此失去海上霸權。隨之英國又把鬥爭的矛頭對準了新興的荷蘭。到17世紀末,英國又投入了與法國的爭霸鬥爭。資本主義對於海外經濟利益的需求是洛克提出對外權的直接客觀因素。其次,洛克本人不僅在經濟上熱心投資海外貿易和之民掠奪,還在政治上關心對外關係和殖民地事務。資本主義的發展,逐漸打破了中世紀以來的割據和封閉狀態,促進了各國間的交往,國際關係日趨重要。作爲一個資產者,洛克提出對外權正是順應了資本主義發展的趨勢。

約翰·洛克名言 約翰·洛克代表作 第3張

  約翰·洛克像

(四)洛克的三權實質上只有兩權

洛克提出的執行權和對外權實質上是行政權的兩個方面,執行權是國家行政權的對內方面,對外權則是國家行政權的對外方面。並且從執行權和對外權的行使主體來看,這兩者也集中於國王爲首的政府。洛克三權的分立實際上實施民選議會掌握的立法權和政府掌握的行政權的二權分立。並且在這兩者之中,立法權居於統屬的地位,處於高於行政權的地位,所以本質上達不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當然,洛克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明確表述權力分立的理論已是非常具有進步意義的政治思想,雖然其思想中存在着這樣那樣的不完善之處,但我們不能苛求他超越當時的客觀歷史條件和自身的階級侷限。因此,我認爲洛克的分權理論是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的,並且對後人的三權分立原則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成爲西方國家政權組織中遵循的重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