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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坐法在金朝時期是怎樣的?“連坐”的範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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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坐法相較於緣坐法,產生的時間更早。在商鞅變法中,商鞅爲了鞏固君主統治實施了什伍連坐法,這是古代連坐法的開端。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在連坐產生之初,株連的範圍較廣。緣坐至北魏時,始見於典籍的記載。緣坐出現後,連坐成爲與之相對應的概念。連坐專指株連與案犯無親屬關係之人;緣坐專指處罰與主犯有親屬關係的人員。連坐與緣坐明確區分的情形在唐代被正式確立下來。然而“緣坐”產生後,即存在與“連坐”混淆的情況,實爲歷代法律施行中共有的現象,金代這一現象更是較爲常見。因此研究金代連坐法首要的一個問題,就是釐清“連坐”與“緣坐”這一組相似法律專業術語的含義及其在金代的具體情況。

連坐法在金朝時期是怎樣的?“連坐”的範圍有多大?

一、金代的“連坐”與“緣坐”

1.連坐的出現及其定義

在中國古代,“連坐”一詞早在戰國時期就已出現。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令民爲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這是“連坐”作爲具體法律規定出現的最早記載。唐代是連坐法比較完善的的時期,《唐律疏議》中“連坐”條文一般是指職官連坐,如:“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並減二等。”現代對連坐的定義主要關注其株連性,對連坐範圍的劃定比較廣,形成了廣義的連坐。《中國古代法學辭典》中對“連坐”的定義爲:“也作‘相坐’、‘緣坐’。

因一人犯罪而牽連親屬、鄰里、同伍以及其他與之有聯繫的人都承擔罪責的刑法制度。”《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對“連坐”的定義爲:“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係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孫英民認爲“所謂‘連坐’,就是觸犯法律的行爲人及與該行爲人有某種程度聯繫的人員並行坐罪的刑罰。”綜上,戰國時期與唐代的“連坐”並非以血緣作爲紐帶,常見的連坐主要是鄰人連坐及職官連坐。現代對“連坐”的定義則較爲寬泛,講求的是與觸犯法律者有聯繫的人員就將受到處罰,與案犯有關的人員連帶受刑都被稱爲“連坐”,而親屬之間的株連也屬其中。

連坐法在金朝時期是怎樣的?“連坐”的範圍有多大? 第2張

2.緣坐的出現及其定義

“緣坐”的記載比之連坐出現較晚,至北魏時期“緣坐”一詞才見諸史籍。《魏書》載“及(崔)浩被誅,盧遐後妻,寶興從母也,緣坐沒官。”這一案件中案犯親屬緣坐沒官,顯然屬於親屬株連。唐代也是緣坐法走向完善的時期,《唐律疏議》中的“緣坐”基本上是對指對與案犯有親屬關係的人員進行株連,如:“即緣坐家口,雖已配沒,罪人得免者,亦免。”

現代對緣坐的定義往往關注其中的親屬株連。《中國古代法學辭典》中對“緣坐”的解釋爲:“一人犯罪而株連其親屬的刑罰。凡犯謀反等重罪,親屬一般都問斬,或沒官爲奴,判處流刑,且要沒收家產。”由此可見,古今對“緣坐”的闡釋基本上立足於家屬親族的株連。但從以上辭書的定義來看,“連坐”與“緣坐”是否同義或具有包含關係仍需探討。

連坐與緣坐是否同義“連坐”與“緣坐”的定義歷來存在爭議,古今闡釋有所不同。對於“連坐”與“緣坐”是否同義,學界有“二者異義說”及“二者同義說”兩種觀點。戴炎輝持“二者異義說”,“唐律以來,緣坐指正犯的親屬或家屬亦被處罰,而連坐乃正犯的同職或伍保負連帶責任。”陳顧遠持“二者同義說”,認爲“因他人之犯罪而得罪,稱曰緣坐,又稱曰連坐。”由此可見,“連坐”與“緣坐”是否同義仍存在分歧。不可否認的是,“連坐”與“緣坐”二法在唐律中相區分,有着明確的差異,王娟指出:“緣坐已逐漸與連坐、族刑等表示株連的詞彙分離並形成自己相對穩定的特點”。儘管唐律非常完善,但並不意味着案件的審理完全遵循法律,後世也並不一定完全繼承了這種連坐與緣坐界限分明的用法習慣。金代的連坐與緣坐混淆情況比較常見,並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使研究金代“連坐”必須採用廣義的“連坐”定義,將“緣坐”的內容也納入其中。

金代連坐與緣坐的混用中國古代連坐和緣坐的研究中,金代是被忽視的一環。如陳璽和姜舟合撰的《中國古代緣坐制度考辨》一文雖然系統地論述了中國古代的緣坐制度演變,但對金代的緣坐未有着墨,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金朝是北方少數民族女真族建立的政權,隨着統治區域的擴大,中原漢法中的連坐與緣坐均被吸收和借鑑,並隨着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而完善。然而在這一過程中,連坐與緣坐混用或混淆的現象很多,使筆者開始重點審視金代連坐與緣坐的關係。金代連坐與緣坐混用之例散見於史籍中,如蒲察阿虎迭之女叉察嫁完顏秉德之弟特里,秉德被殺後,叉察“當連坐”;金初也有“潞之軍卒當緣坐者七百人”的記載。

這些均是較爲明顯的連坐與緣坐混用之例。不僅如此,金代還有同一案件中出現連坐與緣坐混淆的情況。大定十二年(1172),宗室完顏文謀反伏誅,世宗免除了完顏文家屬的連坐。然而在曉喻其親屬時,《金史·世宗紀》記爲:“汝等皆當連坐。”《金史·完顏齊傳》則記爲:“汝等皆當緣坐。”上述史料反映出,在金代連坐與緣坐是互通混用的,但相對來說連坐的範圍更大些,基本上包括了“緣坐”。這是本文探討金代連坐時,採用其廣義定義的原因。

連坐法在金朝時期是怎樣的?“連坐”的範圍有多大? 第3張

二、金代連坐中“族”的範圍親屬

連坐在中國古代法律中亦可稱爲“族刑”,其中以“族誅”的範圍最廣。在研究金代親屬連坐前,首先要對“族”的範圍進行探析。關於中國古代“族”的範圍,魏道明曾作出比較詳細地界定:“三族、九族不能當三姓、九姓來理解,而應該作同姓三代、九代講。”“明白了此節,就不難理解所謂三族、九族是以己爲中心、通過對上下代數的推定來確定親等的方法而已。”這也成爲學界比較認同的觀點。據此,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確定金代親屬連坐中“族”的範圍。首先,金代存在“族”及確定親等的方法。通過檢索《金史》,可以發現很多“夷其族”、“族滅”、“族誅”的記載,這說明“族”在金代社會中是普遍存在的。在《金史》中還記載金顯宗孝懿皇后有“惇睦九族”的美名。

另外,被視爲元代雜抄宋人史籍而形成僞書的《大金國志》中記載章宗時期鄭王完顏永蹈謀反,“餘同逆者夷三族”。可以說明在金代社會中,也存在着如中原地區一樣的把“族”按照代數確定“九族”、“三族”的親等方法。其次,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施行連坐的“族”具體範圍。大定年間,世宗對海陵黨羽烏帶的子孫處以停封官爵的連坐處罰,“世宗以烏帶在熙宗逆黨中,其子孫不合受封,停封者久之”。《歸潛志》中記載王若虛勸誘劉祁爲崔立撰寫功德碑銘時,說:“且子有老祖母、老母在堂,今一觸其鋒,禍及親族,何以爲智,子熟思之”。崔立是金末叛臣,其行爲素爲士林所不恥,爲免留下污名,劉祁百般推脫,不願爲崔立撰寫功德碑文。但王若虛以羣體利益、孝親思想和家族存亡作爲勸誘手段,迫使劉祁參與碑文的撰寫。上述案例中的祖母、母親、子孫輩均是五族之內的親屬,這是金代親屬連坐中株連最遠的情況。

另外,正隆六年(1161),海陵王“並誅滅蕭禿剌、蕭賾、蕭懷忠家”,可見蕭賾受到族誅。然而大定二年(1162)八月,“免齊國妃、韓王亨、樞密忽土、留守賾等家親屬在宮籍者”。海陵以族誅之刑處死了蕭賾及其部分親屬,並將相當數量的剩餘親屬籍沒爲奴,這說明金代的族誅之刑並非將主犯的親屬斬盡殺絕。綜上,根據現有史料和具體的案例,可以說明金代社會中也存在以代數確定親等的習慣,但在“族刑”的具體施行範圍上,遠沒有達到株連九族,應以“夷三族”較爲恰當。

連坐法在金朝時期是怎樣的?“連坐”的範圍有多大? 第4張

三、金代連坐與“知情”

在中國古代,連坐者對主犯的犯罪行爲是否“知情”,影響着量刑甚至連坐的施行,這是歷代連坐施行的共同特點。《唐律疏議》載“若同職有私,連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論。”指職官連坐中,對不知情的連坐者減輕量刑。遼代承天后蕭綽執政時,頒佈了“兄弟不知情免連坐法令”,規定“雖同居兄弟,不知情者免連坐”。即在對主犯犯罪行爲不知情的前提下,被連坐者可以完全免除刑罰。這條法令在遼代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有着重要意義,前輩學者對此多有論述。在金代,連坐者對主犯的犯罪行爲是否知情,同樣對量刑有着重要影響。

結語

天興元年(1232),故丞相僕散端之孫忙押門,在宴飲中藉故離席並北投蒙古。事發後,同飲者及忙押門親屬均遭審訊,“時上下迎合,必欲以知情處之”。刑部郎中趙楠審理此案,發現連坐者對忙押門的犯罪行爲確不知情,“遂以不知情奏”。在奏報上達之前,哀宗已作出連坐者不知情的判斷,得到趙楠的奏報後,“立命赦出之”。在此案中,連坐者對忙押門的犯罪行爲不知情,直接決定了審判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