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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明朝的權力構架是什麼樣的?中央與地方是如何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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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1368年―1644年),中國歷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不知能否幫助大家拓展一些知識?

相較於此前朝代,明朝的權利架構和朝廷運作可謂別具一格,且實際效果極爲明顯,即使皇帝不理朝政,憑藉成熟的運作體系,朝廷仍能持續良好運作。弊端則是皇帝一定程度上被架空,這也是明朝皇帝與大臣關係緊張的一個重要原因。要知道明朝的政府運作方式,我們大致可以從中央、地方兩個方面來進行探討。

中央:別具一格的票擬製度

明朝最初設有中書省,設立左、右丞相,然而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案之後,明太祖朱元璋廢除了中書省和丞相,將中書省職權歸於六部,而六部則直接向皇帝負責。如此一來皇權的確得到了高度集中,但皇帝的工作量卻驟然加大,爲了應對繁瑣的朝廷事務,內閣制度應運而生。

內閣制度下,皇帝牢牢掌握着決策權,而內閣則擁有議政權,六部則掌握着行政權。內閣便相當於皇帝的祕書處或者幕僚,他們只負責提供可行性建議,然後由皇帝拍板決定,之後交由六部進行執行。

歷史上明朝的權力構架是什麼樣的?中央與地方是如何運作的?

凡是朝廷的重要文書,先由內閣負責擬定幾條意見,以筆墨寫於票簽上,然後呈送皇帝批准,這個過程便被稱爲票擬。其實,內閣的“票擬”就是給皇帝提供參考的初步意見,只是省卻了皇帝查訪和思考的過程罷了,最後拍板的仍然是皇帝的“硃批”。因此,內閣權力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最初表現在“票擬”被採納的程度上,即決定於皇帝對內閣成員的信任程度。

直到仁宣年間,明仁宗朱高熾因楊士奇、楊榮等乃是東宮舊臣,兩人不僅得以進入內閣,而且均兼有尚書職位,自此內閣權力開始加重,從幕後開始走向臺前。明代宗朱祁鈺的景泰年間,王文以左都御史進吏部尚書後進入內閣,自此之後,誥敕房、制敕房俱設中書舍人,六部承奉意旨,內閣權力更大。雖然在明英宗朱祁鎮末年時有所反覆,但在成化、弘治年間內閣權力再度開始加重,開始成爲對抗皇權的文官集團代表。

說句題外話,明朝宦官權力的增大,同樣與這種運行體系密切相關。雖說票擬製度已經大大降低了皇帝的工作量,但事實證明批閱大量奏章同樣是一個人難以辦到的,於是經過內書堂訓練的宦官開始代替皇帝批紅,這便是司禮監秉筆太監。此後皇帝每天除了御筆硃批部分奏章外,其餘皆由衆太監分批,這使得宦官權力開始加重。

地方:三權分立

明初沿用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設立承宣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行政。此外,又設提刑按察司,設按察使一人,主管一省的刑名、訴訟事務,同時也是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對地方官員具有監察權。另有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爲一省軍事總機構。如此一來,地方便實現了軍、政、法三權分立,三方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

承宣布政使司:這是明朝一級行政區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四項職責。一是承宣政令,也就是承接上級指派的政務和法令,將其宣達到各府、州、縣,並確保貫徹實施到位。二是管理屬官,也就是管理轄區內的府、州、縣等各級官員,定期發放俸祿、考覈政績,並將結果上報。三是掌控財賦,負責徵收各省各地的賦稅,並負責本省財政收支,統計全省各府戶籍、稅役、民數、田數等民事內容。四是地方科舉,按期組織地方鄉試,爲朝廷選拔人才。

歷史上明朝的權力構架是什麼樣的?中央與地方是如何運作的? 第2張

提刑按察司:主管一省的司法,主要負責兩項職責。一是刑名按劾,也就是負責對各府、州、縣的案件審判結果進行勘劾,並將結果上報刑部。二是監察官員,作爲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提刑按察司也具有對地方各級官員的監察職責,並將監察情況上報都察院。

都指揮使司:這是平時地方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所有衛所官兵和各級將領,但同時又隸屬於中央的五軍都督府,並聽命於兵部。

此外,自宣德年間開始出現臨時任制、軍事性質的總督或巡撫,不過在沒有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職權。

除了以上之外,明朝軍事方面採用內外分置的方式,內地各省分別設有衛所,而邊疆則設立邊鎮。監察體系除了地方的提刑按察司之外,都察院也會向各地派出巡查御史。此外,廠衛制度也是明朝的一大特點,主要擔負監察、情報工作,因直接向皇帝負責,故而權勢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