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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士族衰落後,唐朝在鄉村社會中確立了怎樣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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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葉,商品經濟的發展使財富出現兩極分化,併產生了一個新興的階層——富民階層。富民作爲一個階層,首先也是“民”,只不過相對於貧民來說擁有更多的財富而已。富民階層的崛起是唐宋變革最爲重要的特徵,其對我國古代鄉村控制產生了巨大影響。唐朝的鄉村控制是怎麼樣的呢?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舊士族衰落後,唐朝在鄉村社會中確立了怎樣的權威?

鄉村控制的變遷

我國古代城鄉不分,人們主要以“城邑”的聚落形成而居住、生活。在外形上看,這些城邑都很相似,每一個城都在四周爲土牆所圍繞。散村在唐代中葉的大量涌現應是小農經濟獨立生產、獨立生活能力增強的反映,“村”聚落取代“城邑”聚落是我國古代鄉村社會的巨大變遷,這一變遷對鄉村控制模式的轉型產生了深遠影響。

唐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富民階層崛起的同時,士族階層逐漸衰落,唐宋時期鄉里制度最爲顯著的一個變化,便是由鄉官向職役轉化。

馬端臨在《文獻通考·自序》中指出:“役民者官也,役於官者民也。郡有守,縣有令,鄉有長,裏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役民者逸,役於官者勞,其理則然。然則鄉長里正非役也。後世乃虐用其民爲鄉長里正者,不勝誅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戶役矣。

唐宋鄉里制度的變革是:唐以前鄉長里正爲役民的官,是與郡守、縣令性質相同的役民者,而至唐代,鄉長里正從役民的官變成役於官者的民。

白鋼也曾指出:“中唐以後,隨着均田制的廢馳,兩稅法的實行,地主階級內部構成發生了變動,原來實行鄉官制度的鄉里制度,開始向職役制轉化。”由此可見,中唐是我國古代鄉里制度的關鍵轉型期,之前承繼了自傳說中黃帝以來的鄉官制度,之後開啓了宋元明清鄉里制度的職役制。

唐代鄉村基層組織的鄉官制向職役制轉化,國家政權逐漸從對人口、土地的嚴密控制轉向對鄉村富民的控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商品經濟的發展,貧富日益分化,國家財政只有依靠富民才能保證其來源;而散聚“村”落形式的普遍出現也使得國家嚴密控制鄉村的政策在現實操作上十分困難。因此,這一時期國家政權逐漸從鄉村社會中淡出,依靠富民來維持其對鄉村的控制。

富民階層在鄉村控制中的作用

富民階層的崛起對唐代土地私有化產生了重要作用。

馬端臨曾指出:“自漢以來,民得以自買賣田土矣。蓋自秦開阡陌之後,田即爲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貴者可得之。富者有資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佔田,而耕田之夫率屬役於富貴者也。”

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對土地的兼併,然而,另一種土地兼併形式興起,即“富者有資可以買田”,這一兼併主體非“貴”者,而是“富”者。

唐中葉後,富民階層的崛起加劇了這一土地私有化過程。我國自秦漢以來,土地兼併歷代皆有,但貴者以勢佔田,並不具有合法性,正如葉適所說,“雖當時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終不在民以券。

至唐代,法律較爲完備,均田制限制豪強以“貴”佔田,但又允許土地買賣。富者以“資”購買土地得到政府認可,法律承認,因此,這一兼併形式在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

舊士族衰落後,唐朝在鄉村社會中確立了怎樣的權威? 第2張

這一時期的土地買賣以契約文書的形式出現,不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得到了民間的認可。如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許多土地買賣約均爲註明:“官有政法,人從私契”。可見,當時人們對私契極爲重視,這也是產權觀念深化的一種表現。

正是由於富民以“資”購買這一土地兼併形式不同於以往豪族的以“貴”佔田,因此,唐中葉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個合法性外衣下進行的,“不抑兼併”,“田制不立”遂成爲後世不易之法。馬端臨曾針對復井田之議時指出:“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產以召怨仇,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以資產爲宗的戶稅、地稅逐漸佔據主導。建中元年(780年),楊炎實施兩稅法,以丁身爲本的租庸調製遂完成了其歷史使命。當時,富民階層控制着大部分財富,國家在財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戶,如大曆四年(769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稅錢,分爲九等:“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

上戶和中戶是富民階層,從賦稅承擔數額可看出,唐代財政收入已開始向富民階層傾斜。

富民階層作爲“民”與門閥士族有質的區別,富民無權將其他貧民淪爲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財富的力量,在簽訂契約的基礎上,將土地租佃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利用其勞動力而獲取財富。在市場配置土地爲主的時期,以勢佔田的現象衰落,土地產權興起,因而無需國家政權依靠“權”與地方豪族的“勢”來抗衡,國家政權遂淡出鄉村基層。

唐中葉以後,中央政府加強了對縣一級的行政領導,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而對鄉村的控制則逐漸鬆馳。其變化的因素是多元的,散聚“村”落的形成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租佃制的盛行,富民階層的崛起,爲政府財政收入的結構轉型提供了基礎。

國家賦役徵收由按人到按財產、土地轉化,而富民控制了多數土地,因此,鄉里組織的鄉官制遂向職役制轉化,政府儘量將上等戶的富民充當鄉長里正以供政府驅使。

租佃制的盛行,使鄉村社會真正的權力向富民階層集中。無地、少地的農民向富民租佃土地,佃農靠富民的土地得以維持生存,富民靠佃農的勞動力得以發家致富,因而兩者具有依賴關係。

富民階層在士族沒落後登上了歷史舞臺,作爲新興的階層,他們中的一部分逐漸向“士”轉型,成爲社會的地方精英。

包弼德認爲,社會和政治精英的“士”在唐代屬門閥爲標誌的“世家大族”,而北宋時期主要指“學者—官員”型的“文官家族”,至南宋則轉型爲以文化爲特徵的“地方精英”。其實,這一“士”的轉型主要在於富民階層的興起,“文官家族”、“地方精英”大部分來自於富民階層。

舊士族衰落後,富民階層逐漸在鄉村社會中確立了新的權威。富民在“敬宗收族”的口號下,形成了以宗法宗族製爲主導的新型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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