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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檜是以什麼罪名誣陷岳飛的?這個罪名有多可笑?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8.1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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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檜的故事大家真的瞭解嗎?今天小編給你們帶來全新的解讀~

一直以來,我們都憎恨陷害了名將岳飛的秦檜,以及在背後支持這一切的皇帝趙構,因爲擔心自己的皇位保不住,所以希望議和,這和主戰的岳飛理念自然是不同,因此纔會急召岳飛回京。秦檜站在趙構這邊,自然要對岳飛做點什麼,於是誣陷他,以一個非常可笑的罪名。那麼,這個罪名究竟是什麼呢?

秦檜是以什麼罪名誣陷岳飛的?這個罪名有多可笑?

岳飛這個歷史大冤案,秦檜以“莫須有”三字給岳飛定罪,因其似是而非、模棱兩可的荒誕性,如今早已成爲人人熟知的成語。“莫須有”到底是個什麼罪?這三個字,歷史學家常解釋爲“也許有”,“或許有”,意思果真如此嗎?讀中國古代歷史,瞭解更多歷史真相――

關於“莫須有”的記載,流傳最廣的版本出自於元朝脫脫所着《宋史?岳飛傳》,脫脫在《傳》中說:“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秦)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1141年,秦檜以謀反之罪將岳飛下獄,按律要處死。當他準備將案子上報宋高宗時,與岳飛同爲“中興四將”之一的韓世忠內心不平,到秦檜那裏追問證據,秦檜以“莫須有”三字搪塞,史家常常解釋爲“也許有”、“或許有”,老百姓以此作爲成語,形容憑空誣陷。

秦檜是以什麼罪名誣陷岳飛的?這個罪名有多可笑? 第2張

其實,史書上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南宋徐自明所編《宋宰輔編年錄》卷一六《高宗紹興十一年八月》條記載:“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必須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檜不聽。”

南宋熊克《皇朝中興紀事本末》一書中,也記載爲“必須有”。

到底是“莫須有”還是“必須有”呢?從說話人身份、說話前後語境和案件的審理過程等方面來推敲,倒確實能看出一些端倪。

從說話人身份來說,一個時任宰相(秦檜),政府首腦,一個時任樞密使(韓世忠),三軍司令,都是當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爲大人物、地位僅次於自己的樞密副使(岳飛)的罪行,豈可用模棱兩可的話去搪塞,矇混過關?別人不笑、後人不笑,他自己也會笑。

從前後語境來說,前面說岳雲張憲的謀反信雖未查明,後面接着的,應該是一個肯定的“但是”句,怎麼會這個雖未查明,那個也許有呢?語境上也不成立。

秦檜是以什麼罪名誣陷岳飛的?這個罪名有多可笑? 第3張

從案件審理的過程來看,岳飛入獄後,秦檜動員給岳飛羅織罪名的包括張俊、万俟、何鑄、羅汝楫、王貴、王俊等若干人,倘若一個“莫須有”就能定罪的話,那還何需動員這麼多人、羅織這麼多罪,何況還加上嚴刑伺候?

另外,從秦檜自身的立場來看,若非“必須有”,他那“南人歸南,北人歸北”的投降之策就兜售不了,最關鍵的是,他那如日中天的權位牢固不了。所以,秦檜彼時彼境所表達的意思,不會是也許有、或許有甚至“這個可以有”,應該是:“這個必須有!”

清人厲鶚所着《南宋雜事詩》一書註文說到此事時,也記載爲“必須有”。附在此注後有一段按語說:“此三字與中興紀事本末(即《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須有’,恐不若紀事之得其實也。”可見,厲鶚也認爲秦檜所說“必須有”,更接近事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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